人保财险文山州分公司被罚22万元 未按规则经常经常使用经赞同的保险费率 (人保财险文山州分公司)

admin1 1周前 (04-07) 阅读数 12 #财经

4月3日,据文山金融监管分局行政奖励信息地下表显示,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因未依照规则经常经常使用经赞同的保险费率被处以22万元罚款。同时,责任人庞程因未依照规则经常经常使用经赞同的保险费率,被予以正告并处4万元罚款。


车险条款ABC三款内容

作为行业规范产品,A、B、C三款的保证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理系数基本分歧、略有差异。 最大的不同在于条款体例,A款是分客户群、分车种、分险种的特性化产品体系;B款是综合条款体例;C款为分险种的条款体例。 由于三款体例和文字品格不同,在条款纤细的责任上和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抵消费者影响很小。 尤其是A、B、C三款的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整系数基本上是完全相反的。 因此,可以说,A、B、C三款无论是条款、还是费率,差异关键在于表现方式的不同,实质性内容基本分歧。 A款:阳光、人保、中华结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群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 B款:安康、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什么是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指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操持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启动索赔,操持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咨询服务。 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域)操持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实行代理合同商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形成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代理人初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开放,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担任赔偿。 保险代理业务: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二、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有哪些1、保险对象经中国保险监视控制委员会同意,取得《运营保险经纪业务容许证》并经工商行政控制部门注销注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关键担任在保险时期或追溯期及中国境内,被保险人操持保险经纪业务时,因过失形成委托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3、事前经保险公司赞同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出现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增加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国度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等形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与合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中介业务的机构,或团体出现保险经纪业务往来;被保险人逾越中国保险监视控制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被保险人逾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未取得有效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执业;对委托人的诽谤或走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向委托人做不实宣传,误导委托人投保;被保险人被吊销《运营保险经纪业务容许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理时期,继续操持业务;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等形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对委托人形成的物质损失;罚款及惩罚性赔款等。 5、保费计算依据投保人的选择,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从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 最低保险费从9000元至元不等,基本费率在0.9%至2.475%之间。 年度保险费=保险时期估量业务支出×基本费率

保险案例剖析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时,就有关保险标的的关键理想有照实告知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以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理想为条件。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由于原告仅要求被保险人对安康告知书所列项目作“有”或“无”的简易回答,故被保险人仅就其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水平按自身的了解回答即可。 关于杨芝田患糖尿病疑问,一是原告所举证据距投保时期已相差5年之久;二是在投保后的1998年同一医院的病历档案显示,杨芝田全身惯例审核没有诊断出患有糖尿病症;三是杨芝田在投保3年的时期中,没有因糖尿病到医院就诊的任何记载,也没有出现糖尿病的费用,更没有因糖尿病到保险公司开放支付保险金;四是依照保险法的规则,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验证投保人能否照实告知的权益,则保险人将不再有权以此理由主张合同有效。 杨芝田己投保3年,年年足额交纳保险费,从未接到保险公司关于隐瞒病情、保险合同有效的通知,因此没有过失。 法院还特别指出,杨芝田是因车祸而异常死亡,并非死于糖尿病,所以杨芝田在投保前不存在不照实告知的理想。 依据上述状况,法院判处原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2万元,并返还保险费元。 以上案例触及保险法上的一个关键制度,即告知义务制度。 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则,是民法老实信誉准绳的要求,亦与法的效益价值相分歧。 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缔约时做到遵守诺言、老实不欺,与诚信准绳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缔约环节中应实行说明、通知、保密、照顾等附随义务的普通民法通常相符。 保险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保险事故出现的不确定性。 保险是树立在概率论和大数规律基础上的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业赖以生成和合理运营的基础和前提是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要求予以正确的预测和评价。 即保险人于订立保险合同前,关于所承保的风险种类及风险水平有相当之看法,以选择能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以维持保险业的收支平衡。 但是保险合同在缔结环节中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固可自行搜集订立保险合同所需的资料,但要求保险人去调查保险标的状况,耗时费力,且往往难收成效,其结果只是徒增买卖本钱,而且这些本钱最终将以提高保险费的方式转嫁给全体被保险人,并进而影响到保险业的开展。 因此,各国或地域的保险立法都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启动明白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则:“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许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讯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理想,不实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选择能否赞同承保或许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实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出现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实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出现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出现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但是与其他国度或地域的保险立法相比拟,我国《保险法》的规则还存在诸多缺陷:①在故意不实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不要求义务违犯与风险评价之间有因果相关;在过失不实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对严重过失与轻过失的区分界限不明。 ②就违犯告知义务的民事责任方式而言,我国保险法也因违犯者客观要素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则:在故意状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在过失的状况下,解除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而不是应当退还保险费,对投保人的处分失之过严。 ③我国保险法尚缺乏有关责任抗辩事由及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则,在实务中往往引发纠纷,有待补充完善。

版权声明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