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展开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升级执行 (两部门展开防汛专题联合会商)
4月8日,财政部和住建部发布《关于展开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升级执行的通知》。《通知》提出,中央财政按区域对实施城市升级执行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东部地域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逾越8亿元,中部地域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逾越10亿元,西部地域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逾越12亿元,直辖市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逾越12亿元。
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要求进场买卖吗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控制暂行方法》规则,国有股权转让必需遵照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讨、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价、进场买卖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或许归于有效。 但这一暂行方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能不时遭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为难位置。 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能否变的阴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能否必要求资产评价与进场买卖呢?一、国有股权转让能否必需启动资产评价这一疑问触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能否一定要启动资产评价;其次,未启动资产评价的转让行为能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白规则,应当启动资产评价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启动资产评价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兼并、分立、改制、上市、参与或增加注册资本、转让严重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启动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开放破产、或许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则应当启动资产评价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严重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控制暂行方法》规则,国有股权转让必需遵照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讨、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价、进场买卖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或许归于有效。 但这一暂行方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能不时遭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为难位置。 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能否变的阴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能否必要求资产评价与进场买卖呢?一、国有股权转让能否必需启动资产评价这一疑问触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能否一定要启动资产评价;其次,未启动资产评价的转让行为能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白规则,应当启动资产评价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启动资产评价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兼并、分立、改制、上市、参与或增加注册资本、转让严重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启动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开放破产、或许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则应当启动资产评价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严重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一切的国有股权转让都要求启动资产评价,只要触及会造成上述严重事项出现的股权转让才要求资产评价,因此不能简易地判定未实行资产评价程序的转让行为有效。 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假设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造成企业兼并、分立、改制等严重事项的出现,便不要求启动资产评价。 由此可见,国有股权转让能否要求资产评价,要求思索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判别标的企业能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别股权转让能否会造成标的企业严重事项的出现。 契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要求资产评价。 资产评价程序属于强迫性规则,若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则,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转让行为有效。 二、国有股权转让能否必需进场买卖 相比拟资产评价规则,《国有资产法》关于进场买卖的规则比拟模糊。 《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白了应当进场买卖的经济行为仅为国有资产转让,指将国度对企业的出资所构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许团体的行为;依照国度规则的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关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讲转让的是出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转让的是股权、股份。 国度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及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富并非国有资产法规则的国有资产转让。 简易的来说,要求进场买卖的经济行为即为我们通常了解的股权转让。 由于这一条款并未明白规则进场买卖的对象,那么能否只需有一滴“国有血”就必需进场买卖?是依照企业的层级还是出资的比例来确定能否要求进场买卖呢?未进场买卖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能否一定有效呢?仅以字面意思了解,只需是企业股权中存在国有成分,这部分股权转让都要求进场买卖,未进场买卖当然有效。 通常中还有另外一种观念,建议可参照公司章程商定判别能否要求进场买卖。 假设章程商定国有股权转让要求进场买卖,那么就必需进场买卖。 这一观念为进场买卖立法细化提供了一个方向,但在目前理想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很多企业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关于一些详细、重点疑问并未明白。 同时,很多企业是国有出资人投资的三级、四级或五级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权中存在国有资产,也许基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白“进场买卖”这一事项。 退一步说,即使企业章程商定了无须进场买卖,能否一定有效呢?假设严厉依照《国有资产法》了解,即使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视控制委员会敲章了,该章程也会因违犯法律强迫性规则而归于有效,从而造成转让合同有效。 可见,“参照章程”的观念还有待立法明白。 由于《国有资产法》中对进场买卖对象规则不尽明白,使得理想操作进退维谷。 若不进场买卖,转让行为有效将或许有效;若进场买卖,“一滴血”转让本钱过高,会限制国有资产的流通。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限制了国有资产正常流通能否也无法取呢?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完全、明白的操作指引,造成转让环节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要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预算周转金是什么账户
预算周转金的概念财政部门为调剂预算年度内时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基金,财政净资产的构成项目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时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 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渐到达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预算周转金的控制要求依据《预算法》的要求设置,不得随意增加。 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控制,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预算周转金专门用于执行年度预算周转之用,不能布置支出。 也就是说,预算周转金的余额,只能参与,不能增加。 预算周转金存入国库存款之中,不要求独自设置存款账户。 预算周转金的核算方法依据财政部门1997年6月25日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则,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会计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科目,区分核算本级预算周转金的来源和余额。 设置和补充预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普通无出现额。 预算周转金的核算示例为了正确核算预算周转金的设置与经常使用状况,应设置“预算周转金”账户。 该账户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时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经常使用的资金。 预算周转金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增加。 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账户,贷记本账户。 本账户借方普通无出现额。 周转金动用时,仍直接增加国库存款,而不能借记“预算周转金”。 若“国库存款”余额小于“预算周转金”,即标明“预算周转金”曾经动用。 [例1]经同意,某乡财政末尾树立预算周转金,县财政拨来预算周转金1.8万元,乡财政收到时,依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国库存款 18 000 贷:预算周转金 18 000 [例2]某县级财政用普通预算结余增设预算周转金10万元,依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普通预算结余 l00 000 贷:预算周转金 l00 000预算周转金的内容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时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 各月的预算支出与支出往往是不同步的,月份之间、季度之间总是不平衡的,不是收大于支,就是支大于收。 假设没有一定的周转金,要成功预算收支义务是难以想象的。 各级财政为了平衡时节性收支,必需设置相应的预算周转金。 预算周转金的来源普通有两个渠道: (1)从本级财政预算净结余中设置和补充的; (2)由下级财政部门拨入的。 普通说来,成立新的一级财政时,由于原来没有预算周转金,下级财政在财力容许的范围内给予若干周转金。 尔后财政收支逐渐增大,周转金要求逐渐参与,本级财政应从本级的结余中逐渐补充预算周转金。
【会计】下列各项中,能够惹起会计恒等式两边出现变化的是
1.B 2.D 3. BCDE 4. 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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