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流动 严防高管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修订! (带病流动是什么意思)
4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金融监管总局官方得知,为严把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初级控制人员任职资历控制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业内人士以为,《方法》的修订公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高管人员任职资历控制质效,敦促高管人员遵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严峻防范高管人员“带病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和高质量展开。
压实金融机构选人用人主体责任
据悉,2013年原银监会公布原《方法》后,在强化资质条件要求、严把准入关口、增强任职资历继续监管等方面发扬了积极作用。
“随着近年来银行业的改造展开,发生了一些要求重点关注的疑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担任人引见,《方法》修订任务旨在结合近年来银行业运转和监管任务通常,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初级控制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历条件要求和控制规则,压实金融机构选人用人主体责任,推进高管人员遵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和高质量展开。
修订后的《方法》包括总则、任职资历条件、任职资历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控制责任、监管机构的继续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
详细来看,《方法》关键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 秉持过罚相当准绳,调整监管奖励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奖励类型明白影响期限。
二是 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规范,明白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历开放资料和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任。
三是 其他修订事项,包括对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历控制事项予以规范,分歧明白报告事项时限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增强连接,完善部分任职资历基本条件表述等。
适当调整监管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高管人员任职、选拔的影响
原《方法》第七条规则遭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控制部门奖励累计抵达两次以上的,视为不契合任职资历基本条件,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本次修订后,《方法》依据过罚相当的准绳,进一步区分行政奖励种类设置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流动、选拔作出限制。
上述司局担任人进一步引见, 一是对正告、通报批判及罚款类行政奖励设置一年影响期。 规则拟任人遭到正告、通报批判或罚款的行政奖励未满一年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历开放;现任高管人员遭到正告、通报批判或罚款的,金融机构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初级职务。
二是对禁业类行政奖励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 规则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视为不契合任职资历基本条件。
三是对关闭任职资历类行政奖励 ,依照处清楚白的期限行动。 规则被关闭肯活期限任职资历未届满的、或被关闭永久任职资历的,视为不契合任职资历基本条件。
与不同机构任职资历监管规则互为补充
《方法》关键规则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历基本条件,与其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任职资历监管规则又如何连接?
上述司局担任人表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需经核准任职资历的高管人员详细范围及条件(如学历、从业经验、职业资历要求等),由中资商业银行、乡村中小银行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容许事项实施方法另行规则, 二者互为补充 ,共同造成高管人员准入规则体系。《方法》修订后,其相关规则与行政容许事项实施方法不分歧的,以本《方法》为准。
同时,上述司局担任人还表示,关于一些属于对《方法》了解的疑问,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增强对《方法》落实任务的培训指点,进一步优化高管人员任职资历控制任务规范性、迷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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