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凤岗振鑫百货店被罚款906.5元 (东莞市凤岗振辉五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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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振鑫百货店被罚款906.5元
媒体信息,近日,东莞市凤岗振鑫百货店因开售合法消费的烟草专卖品,被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罚款906.5元。
依据通告内容,2024年4月16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河背岭二路3557号“东莞市凤岗振鑫百货店”运营场合内,现场查获中华(硬)、芙蓉王(硬)、南京(炫赫门)等12个种类合计12条卷烟。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批发容许证,但现场不可提供该批卷烟在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实通过启动详述。
东莞市凤岗振鑫百货店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导致了开售合法消费的烟草专卖品的违规行为。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其中止开售合法消费的卷烟,处以违法开售的卷烟总值2590元35%的罚款906.5元,并对合法开售的卷烟12条予以地下支毁。
行政相对人称号 | 东莞市凤岗振鑫百货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集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一致社会信誉代码 | 92441900MA4W9F4U4U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销码 | 税务注销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注销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鑫强 | ||||
行政处分选择书文号 | 东烟处〔2024〕第5-02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开售合法消费的烟草专卖品 | ||||
违法理想 | 2024年4月16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廖进堂(19110052161)、陈宇(19110052123)等在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河背岭二路3557号“东莞市凤岗振鑫百货店”运营场合内,向当事人陈鑫强出示执法证件、标明身份后,依法审核上述运营场合,现场查获中华(硬)、芙蓉王(硬)、南京(炫赫门)等12个种类合计12条卷烟。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批发容许证(证号:441900188023),但现场不可提供该批卷烟在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实 | ||||
处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
处分类别 | 罚款 | ||||
处分内容 | 责令中止开售合法消费的卷烟,处以违法开售的卷烟总值2590元35%的罚款906.50元,并对合法开售的卷烟12条予以地下支毁。 |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合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称号及编号 | |||||
2024-06-29 | |||||
处分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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