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元 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被罚款10 (浙江 1000元)

admin1 10个月前 (06-30) 阅读数 15 #财经

媒体信息,近日,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因消费运营单位未将意外隐患排查控制状况照实记载案,被新昌县应急控制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10,000.00)。

据通告内容,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儒岙镇工业园区实施了消费运营单位未将意外隐患排查控制状况照实记载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保消费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保消费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则,新昌县应急控制局对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分选择。

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保消费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导致了未将意外隐患排查控制状况照实记载的违规行为。因未能如期矫正,新昌县应急控制局对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主体称号 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
处分选择书文号 新昌应急罚决﹝2024﹞第000028号
处分类别 罚款
处分选择期间 2024-06-27
处分内容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暂扣或吊销证照称号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消费运营单位未将意外隐患排查控制状况照实记载案
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保消费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消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矫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理,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意外隐患排查控制状况照实记载或许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违法理想 当事人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儒岙镇工业园区实施了消费运营单位未将意外隐患排查控制状况照实记载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保消费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并落实消费安保意外隐患排查控制制度,采取技术、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并消弭意外隐患。意外隐患排查控制状况应当照实记载,并经过职工大会或许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模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严重意外隐患排查控制状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保消费监视控制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保消费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消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矫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理,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意外隐患排查控制状况照实记载或许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选择: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分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处分选择书载明的实行模式实行。
处分机关 新昌县应急控制局
处分机关一致社会信誉代码 113306240025870011
新昌县应急控制局
113306240025870011

企知道数据显示,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11-09,注册资本2500.0万人民币,参保人数53人,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曾先后获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资质和荣誉。 在知识产权方面,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数量达到1个,专利信息达到97项。 此外,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还直接控制企业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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