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众安全险因非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6月21日在长沙世纪金源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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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信息显示,众安在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全险”)因非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6月21日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苏1002民初2979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众安全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上海、江苏、广东、河南、江西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保险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众安全险成立于2013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优孚控股有限公司、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日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上海远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日讯互联网有限公司,区分持股19.9%、15%、15%、15%、14%、8.1%、5%、5%、3%,所属集团为蚂蚁集团。企业注册资本146981.29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41981.29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尹海,任职企业3家,总经理为姜兴,任职企业2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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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在学习、任务、生活中,起诉状在处置事务上的经常使用越来越普遍,起诉状是一种法律文书,在书写时对不异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则的罪恶特征;有关罪恶理想必需写清时期,地点,手腕,目的,经过,结果等要素。 究竟应如何拟定起诉状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供大家参考自创,希望可以协助到有要求的好友。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1

原告:

住址:

原告:

住址:

诉讼恳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合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原告向原告支付精气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当。

理想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任务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原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 事故出现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形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 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原告对上述事故承当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 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路途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 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分歧意见,交警出具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终结书。

原告以为:原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形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保养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2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 咨询方式:xxxx。

身份证号:xxxxxx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 咨询方式:xxxx。

身份证号:xxxxxx

诉讼恳求:

1、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原告于20xx年11月30日签署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二原告承当。

理想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xx骑车行使至xx镇xxx路时,与原告xxx出现碰撞,形成原告xxx右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 经x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在xxx医院启动治疗,原告xx承当了住院时期发生的医疗费。 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原告签署了《协议》,协议商定原告xxx作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赔付原告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元外,同时再给付元作为前期治疗、护理以及其他费用。

《协议》签署后,原告收到了原告给付的上述费用,但原告经医院治疗后的不时未能康复,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要求手术改换,20xx年xx月xx日在医院手术改换了右股骨,合计破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费用xx元,同时护理费用估量在xx元左右,误工费xx万元左右。

二原告以为:二原告与二原告签署协议是基于原告xx康复的目的能够到达的前提下所签署,而目前原告未能康复且有进一步好转的趋向,清楚违犯双方签署的目的。 同时,二原告并非专业医务人员,事先对骨折病情有或许发生的并发症无法充沛预见,在签署《协议》时存在严重的曲解。 另外,原告受伤启动治疗,基本丧失生活自理才干,又要求专人陪护(目前由xx全天陪护),现已无支出来源,二原告支付的xx万元费用早已支用终了,同时已支付xx万元的手术及护理费用等,双方事先签署的协议对二原告清楚不公。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特提起诉讼,恳求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原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署的《协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3

原告:

住址:

原告一:

住址:

原告二:

住址:

诉讼恳求:

1、判令原告赔偿停运时期_______元;

2、判令原告承当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理想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告_______驾驶_______出租车公司______出租车与原告______驾驶______车辆出现碰撞。 事故出现后经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_____大队认定原告方司机______担任。 原告______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形成损坏经_______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_______元,损坏后送到修缮厂修缮,_____年____月_____日修缮终了交给原告_______行驶。

原告以为:原告_____内行车中未确保安保行车,与原告车辆出现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形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形成的车辆停运损失,原告理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______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当连带责任。 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原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中止营运______天,损失十分沉重。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则,损坏国度的、群体的或他人财富的,应当恢恢复状或许折价赔偿。 受益人因此遭受其他严重损失的,损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富损失能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疑问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假设受益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运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时期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 据此,原告恳求人民法院判决两原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4

原告:

担任人:

地址:

原告:

住址:

身份证号:

恳求事项:

1、判令原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

理想和理由

原原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双方商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署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性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 原告于合同签署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活期限外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布置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 开庭前夕,该案原告开放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支持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屡次通知原告支付裁定书及交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原告。 原告不签收邮件,也未交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原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商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实行合同设定的权益和义务,依照合同商定,原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 因原告未积极实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保养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则,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恳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5

原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室。

原告: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室。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室。

原告: 中国 xx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xx区xxx道x号。

诉讼恳求:

一、恳求判令原告于xx赔偿原告陈xx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52元:(以下三项总计.40元)

1、医疗费.90元,误工费.6元,住院时期的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元, 鉴定 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40元。

二、恳求判令原告于xx赔偿原告陈x明 精气 损害抚慰金元;

三、原告李xx对上述两项恳求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

理想与理由:

2018 年4月11日19时许,原告李xx驾驶于龙海一切的津CCxxxx号帕萨特轿车沿 创业 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xxxxx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形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通控制部门认定,李xx负此次事故的关键责任,原告陈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主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伤害;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伤害;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原告于xx雇佣原告李xx驾驶的。 原告于xx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 2018 年3月30日起至 2018 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形成损伤,已负债累累,原告李xx与于xx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操持出院手续。

原告以为,原告于xx作为车辆一切人应承当赔偿责任,原告李xx存在严重过失,应与原告于龙海承当连带责任,原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x月3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6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原告:公司称号,住所地,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恳求:

1、原告XXXX赔偿原告损失XXXXXXXX元;

2、原告XXXXXXXX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当赔偿责任;

3、原告XXXXX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理想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原告XX驾驶豫A XXXX牌小汽车沿XX自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形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XX交通巡查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原告XX负事故关键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原告驾驶的机动车在原告XX投保交强险和XX万元商业三者险。 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XX天,发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分歧,为保养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7

原告:____________,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______人。 现住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人。电话: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______。

原告:______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总经理

地址:____________。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恳求:

一、恳求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原告因路途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合计.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原告承当。

理想及理由:

____________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原告____________驾驶冀F____________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结合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路途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____________(原告)出现交通事故,致原告____________受伤。 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原告____________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第七十条之规则,是形成事故的全部要素,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当责任。

经____________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 后经____________市路途事故伤残 鉴定 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性能丧失10%以上。 两次手术事先,患足仍无法负重,需继续治疗。 可见,原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形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形成损失包括医疗费.59元,原告____________已支付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 鉴定 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元; 精气 损失费1万元,合计.29元人民币。

综上,原告之行为给原告形成的不只仅是身体的损伤,更带来了庞大的经济和 精气 担负,为保养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路途交通安保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8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明水平、任务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明水平、任务单位、职业、住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一)恳求事项

1、恳求判令原告支付医药费X元,误工费X元,总计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

(二)理想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理想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状况和证人姓名及咨询地址)

于X年X月X日,要素,牌照,经交通队认定,对方应承当全部责任。 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X元,相关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形成原告生活困难。 为保养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准为盼!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X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9

原告xxx,女,xx年x月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咨询电话:xxx。

原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咨询电话:xxx。 原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 地址:xxx。

担任人:xxx。

诉讼恳求

一、依法判决原告xxx赔偿原告xxx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详细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 鉴定 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原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当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

理想和理由

xx年x月x日x时x分许,在xx县xx镇xx开发区路段,原告xx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xxx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出现碰撞,形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路途交通事故。 预先,原告的伤情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xx年x月x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途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原告xxx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购置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原告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原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当责任;原告受伤后,屡次向原告追偿损失未果。 为了保养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则,特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恳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10

原告:王金,男,汉族, 2002 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原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原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原告: 中国 安康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恳求:

1、判令原告支付原告因路途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 精气 损害抚慰金、 鉴定 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

理想与理由:

2012 年7月12日16时55分,原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号轻型封锁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出现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 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查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置,并作出第号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原告徐传驾驶的苏K号轻型封锁货车已在原告 中国 安康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 2012 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 鉴定 所 鉴定 为十级伤残。 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元、 精气 损害抚慰金5000元、 鉴定 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算计人民币.50元。

原告以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原告保险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 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原告徐传承当。 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11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原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原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咨询电话:

原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担任人:,咨询电话:

诉讼恳求事项:

1、判令原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 元。

2、原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当赔付责任;

3、由三原告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

理想和理由:

xxxx年7月27日3时30分许,原告王某驾驶原告某公司一切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保,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x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云A6666号轿车已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落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区分为 。

事故出现后,原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状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眷一同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启动治疗55天,原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 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形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

原告李某于x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 鉴定 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路途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活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x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形成极大的损伤。 据此,为保养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特恳求贵院在查明案件理想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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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刘昌龙,男,汉族,1970年4月7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运河南路29-96号。 委托代理人杨宏云,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西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田春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军,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焦家巷93号。 第三人陕西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月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昌龙与原告南京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秦朝公司)、第三人陕西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秦朝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合理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原告刘昌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云、李明,原告南京秦朝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晓军、李大年,第三人陕西秦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大年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昌龙诉称:2002年,原告注销注册扬州市广陵区秦朝瓦罐面店,从事秦朝瓦罐面小吃批发。 原告区分于2004年11月28日、2005年6月28日经核准取得“秦朝”文字商标的注册注销。 2006年,原告注销了面店,并于2007年以团体独资方式设立了扬州秦朝餐饮控制有限公司,努力从事“秦朝”瓦罐面的相关业务,积极拓展新加盟客户。 2007年终,南京地域有多名客户向原告提出加盟协作的要求,但经过调研后均取消了协作意向,据客户反映是由于原告的企业称号和运营场所的标识,以及宣传资料中均注明“秦朝瓦罐”字样,并且还标注“全国连锁”,让客户对原告发生质疑,致原告拓展南京市场的方案落空。 原告以为,原告直接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反的文字注销为字号并在相反商品上经常使用,在其场所内外将“秦朝”字样突出清楚地经常使用,造成相关群众发生混杂和曲解,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公用权并构成不合理竞争。 被通知至法院,要求原告中止损害原告“秦朝”注册商标公用权的行为,立刻变卦企业称号和撤销运营场所内外标识及宣传广告资料上的侵权内容,赔偿原告损失元。 原告南京秦朝公司和第三人陕西秦朝公司辩称:原告经常使用“秦朝瓦罐”作为企业字号,经常使用如今的商标均失掉了第三人的容许。 第三人早在1999年即已成立,在2001年经核准取得了四组注册商标。 2006年,田春永(原告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署了一份特许加盟协议书,原告取得了第三人商标的经常使用权,并注册了如今的企业称号。 原告店面和宣传资料上的“秦朝瓦罐”字样和原告的商标基本不同,也不近似。 原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公用权,也未构成不合理竞争,恳求采纳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投资的扬州市广陵区秦朝瓦罐面店(集体工商户)于2002年6月14日经核准成立,于2006年10月30日被注销。 原告区分于2004年11月28日、2005年6月28日经核准注册了“秦朝”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号、第号,核定经常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自助餐厅,有效期区分至2014年11月27日、2015年6月27日。 2007年1月17日,原告团体独资成立的扬州秦朝餐饮控制有限公司经核准注销,运营范围:饭店控制、商业信息咨询、商业控制咨询、人事控制咨询。 1999年12月22日,第三人经核准注销成立。 2001年4月21日、5月14日,第三人经核准区分注册了“瓦当”图形的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 2001年5月28日,第三人经核准注册了“秦朝瓦罐”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下称商标1),该商标的上方为一黑底半圆,半圆中包括一瓦罐图案,瓦罐中有一篆体的汉字“秦”,半圆下方为黑体的“秦朝瓦罐”四字及其拼音“QINCHAOWAGUAN”,核定商品为第29类:汤、熟蔬菜、腌制蔬菜、制汤济、蛋、食物蛋白,有效期至2011年5月27日。 2001年6月21日,第三人经核准注册了“秦”商标(该商标图案为商标1上半部的半圆部分,下称商标2),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馆、按摩、快餐馆、保健、会议室出租、茶馆、饮食营养指点,有效期至2011年6月20日2006年5月27日,第三人与田春永签署一份《秦朝瓦罐特许加盟协议》,商定第三人特许田春永拥有“秦朝瓦罐”在南京地域的加盟权,第三人有权取得加盟费,田春永有权取得第三人的品牌在一活期限内的经常使用权,特许加盟容许期限为常年,新设店面的装修设计以第三人提供的图纸为准,第三人不要钱提供授权铜牌、证书、餐馆控制手册、人员培训手册样本等。 2006年10月20日,由田春永与罗春桃作为股东投资的原告经核准成立,运营范围为:制售中餐,餐饮控制。 2007年7月11日,原告向南京市公证处开放证据保全。 当日,原告与公证人员对原告的饭店外观启动拍照,共得12张照片。 照片显示:在原告店面的装修中,商标1位于墙面的最高处,在该商标下方的墙面及店门上纵横陈列了三组不同字体不同颜色的“秦朝瓦罐”四字,在店门左侧上方墙体上还有“全国连锁”字样,在店门左侧陈列有几组瓦罐,每组瓦罐的上方均装饰有商标2,紧邻商标2下方还有“秦朝瓦罐”四字。 原告在其宣传手册的封面印有“秦朝瓦罐/全国连锁”“观秦兵马俑 品秦朝瓦罐”等外容;在手册的《公司简介》中宣称:“秦朝瓦罐饭庄系陕西秦朝瓦罐餐饮开展有限公司在西安兴办的第一家传统饮食文明餐府,……秦朝瓦罐以秦风秦韵为主导并吸取古都各派餐馆之精髓”;在《滋补养生篇》中记载“秦朝瓦罐养生餐厅推出的特征养生瓦罐汤……”;在《秦朝瓦罐煨汤简介》中记载“秦朝瓦罐煨汤系楚献秦始皇的贡品,……秦始皇食后大悦,赐名《秦朝瓦罐》。 ……秦朝瓦罐乃大白于天下”;该手册还记载了“梦回秦朝”、“秦朝瓦罐给忙碌而喧嚣的都市人营建了一个梦回秦朝的意境”等外容;在该手册的封面和封底还印有商标2,在紧邻商标2的下方均有“秦朝瓦罐”四字。 原告在纸巾包装上印有“品秦朝瓦罐”、商标1(紧邻该商标的 正下方印有“全国连锁”四字及拼音)、《秦朝瓦罐煨汤》(该文与上述《秦朝瓦罐煨汤简介》的内容相反)等外容,在员工名片和订餐卡片上印有商标1;在筷套上印有“秦朝瓦罐饭庄”的字样。 原告以为,原告以上传为构成侵权。 2007年9月24日,南京市工商行政控制局鼓楼分局就原告反映原告商标侵权疑问出具了一份说明,以为企业称号牌匾虽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注销主管机关备案,原告未按规则经常使用企业称号,违犯了《企业称号注销控制规则》,故责令原告在15日内矫正,并罚款1000元。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特许加盟合同、加盟开放表和意向书、网络搜索资料、报纸等证据,以证明被揭开展加盟业务,以及应用各种协作方式宣传推行自身品牌的理想。 原告在庭审中还补充提交了两份协作意向书,证明因原告侵权造成原告的客户发生误认,致使加盟失败。 原告落第三人质证以为,对加盟合同及开放表、意向书、报纸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网络搜索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协作意向书超越了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第三人提交了报纸等证据,以证明第三人从1999年末尾宣传其品牌。 原告质证以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宣传应是从2001年末尾,并且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公用权。 以上理想,有原告提交的原、原告工商注销资料、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原告的宣传手册、纸巾外包装、筷套、订餐卡、员工名片、消费发票、工商部门调查资料,原告与第三人提交的特许加盟协议、第三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据,上述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质证笔录证明。 原告刘昌龙与原告南京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秦朝公司)、第三人陕西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秦朝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合理竞争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扬州市,甘肃省庆阳市,古都,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南京市 ,河南省郑州市.庆阳合水县 ,云南省昆明市,郑州秦朝瓦缸餐饮有限公司,河南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本院以为,原告的“秦朝”商标曾经我国商标控制机关核准注册,且尚在有效期内,故原告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公用权,应遭到法律的维护。 但疑问的关键是原告的相关行为能否构成法律规则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合理竞争行为。 一、关于能否构成商标侵权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则: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容许,在同一种商品或许相似商品上经常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反或许近似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公用权形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商标公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则:在同一种或许相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反或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称号经常使用,误导群众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反或许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反或许相似商品上突出经常使用,容易使相关群众发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公用权形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被控侵权的商标、标志、企业字号能否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反或许近似,企业字号能否在相反或相似商品上作突出经常使用,是判别能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 本案中,原告将商标1装饰在其店面,并印在纸巾包装、员工名片和订餐卡片上,虽均出现了“秦朝瓦罐”四字,但这是由于商标1自身即包括上述四字所致,原告并非将此四字独自列出作突出经常使用,原告经常使用的应是商标1的全体。 商标1系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与原告的文字商标既不相反也不近似,并且商标1相同经过核准注册,应受法律维护。 原告的经常使用失掉了第三人的容许,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公用权的侵犯。 关于原告经常使用“秦朝瓦罐”四字的其他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经常使用其自身企业字号的行为,如在店门上方纵横陈列的三组“秦朝瓦罐”,宣传手册中记载的“秦朝瓦罐/全国连锁”、“秦朝瓦罐饭庄”、“秦朝瓦罐以秦风秦韵为主导”、“秦朝瓦罐养生餐厅”、“秦朝瓦罐给忙碌而喧嚣的都市人……”等,以及在店门左侧瓦罐上方和宣传手册上,紧邻商标2下方的“秦朝瓦罐”;二是作为商标或商品称号启动的经常使用,如“观秦兵马俑 品秦朝瓦罐”、“秦朝瓦罐煨汤”、“赐名《秦朝瓦罐》”、“秦朝瓦罐乃大白于天下”。 从上述经常使用方式上看,原告并没有独自突出经常使用“秦朝”二字,而均是将“秦朝瓦罐”四字作为一个全体来经常使用,且此四字与原告的商标相比,音、形、义均不相反或近似。 因此,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至于原告所作“梦回秦朝”的宣传,清楚系指中国历史上的朝代,相关群众不会造成误认,此宣传不构成侵权。 虽然工商部门曾对原告作出过处分,但处分的要素并非侵犯原告的商标公用权,该处分与本案有关联性。 二、关于能否构成不合理竞争的疑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二条规则,运营者在市场买卖中应当遵照自愿、对等、公允、老实信誉的准绳,遵守公认的商业品德,不合理竞争是指运营者违犯本法规则,损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次第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的企业称号“南京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系经过我国工商部门核准后依法注册,虽含有“秦朝”二字、但其字号应为“秦朝瓦罐”,原告经常使用该字号和如今的商标是从原告法定代表人和第三人签署的加盟合同而来,均享有合法的来源,不违犯老实信誉的准绳。 原告在装修和宣传中经常使用“全国连锁”四字的行为,并不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对原告的不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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