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来案件普及上海 重庆 中国大地保险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 广东等地 (2024年来电铃声)
据媒体信息显示,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地保险”)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在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232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中国大地保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上海、重庆、广东、北京、辽宁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等为主。地下资料显示,中国大地保险成立于2003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云杉资本控制有限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西方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汽颀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中金启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用技术集团投资控制有限公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松联科技有限公司,区分持股46.0557%、16.3147%、8.1737%、8.141%、6.4618%、4.7387%、4.2648%、2.7438%、2.5115%、0.417%、0.1773%,所属集团为中国再保险集团。企业注册资本1511591.898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雷建明,任职企业3家,董事长和春雷,任职企业3家。
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全国车险保险公司排名前十名
全国车险保险公司排名前十名是太平洋车辆保险、天安车险、中华结合车险、安邦车险、阳光汽车保险、永安车险、大地车险、人保汽车保险、太平汽车保险、安康车险。
1、永安车险
永安车险是永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关键业务之一,永安车险种类有:机动车辆法定强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特种车保险等。
2、大地车险
大地车险是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开设的业务,大地车险控制相对比拟先进,由于拥有自己的理赔队伍,而且分支机构散布全国,还拥有十分多的投保渠道。
3、人保汽车保险
人保汽车保险是中国人保2003年设立的,人保汽车保险的险种种类有很多,开发了8个主险和配套的11个附加险,并且有1小时通知赔付,异地出险、就天文赔,缺点车辆不要钱救援,事故车托管等人保车险专属服务。
4、太平汽车保险
太平洋车险和上方的太平车险名字很像,但是所属公司都不同,这个可是央企。 太平洋车险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无投保年龄限制,然后缴费方式为一年一缴。
5、安康车险
安康车险是中国安康旗下十分关键,也十分抢手的一个业务,安康车险的险种大致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独自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
保险公司类央企是哪几家
中国四大央企保险公司区分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和中国出口信誉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简介: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2003年经国务院赞同、保监会同意,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简介:1949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是一家综合性保险公司。 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安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介:1929年11月20日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2001年重新进军中国中原市场,总部设在香港。 中国出口信誉保险公司:是中国独一承办出口信誉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分公司和6个营业控制部,已构成掩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保险种类的引见:保险种类是依据保险运营的性质、目的、对象和保险法规要求以及历史习气等划分的保险类别。 国际上对保险业务的分类没有固定的准绳和一致的规范,各国通常依据各自要求采取不同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首先按保险标的是人还是物分为人身保险和损害保险两大类。 被保险人因病或异常事故伤残、死亡或丧失任务才干,年轻退休或保险合同期满而给付保险金,是人身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活保险、年金保险、养老金保险等;财富或利益遭到灾祸事故损害,给予经济补偿,是损害保险,包括财富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誉保险等。
大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保险人对“酒驾免赔”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实行及证明水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许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惹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行动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白说明;未作提示或许明白说明的,该条款不产失效能。 【裁判要点】1. 争议焦点:投保人梅某斌因酒驾出现交通事故身亡,在梅某斌投保时,保险公司能否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对“免赔条款”的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 2. 关键理想:依据太保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案涉保险合同,投保人梅某斌已在各份合同的《投保提示书》及《投保单》上签名,且在《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部分有“自己已仔细阅读了《投保提示书》,保险代理人已提供保险种的格式条款,并依照要求对投保事项和保险条款的一切内容(特别是免除和限制你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做详细解释和明白说明,对此自己无异议。 ”的内容。 梅某斌的以上签名系在太保公司任务人员控制的平板电脑上成功并经过网络衔接保管。 3. 法律适用:第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经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白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实行了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 ”的规则,对梅某斌签名行为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结果以书面或许行动方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实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明白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人实行了契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白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许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实行了该项义务。 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行明白说明义务的除外。 ”的规则,应当认定太保公司在本案中已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对“免赔条款”的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 【案件评析】酒驾是一种严关键挟路途交通安保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是高度风险的交通工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出现路途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第二十二条对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作了明白规则。 该规则属法律制止性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厉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则“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制止性规则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实行明白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失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司法解释有以上规则,但是,一、二审法院对此仍未作出“保险公司对‘免赔条款’只需实行提示义务,无需实行明白说明义务,便可免责”的了解判别。 但是,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则可得出结论,在“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制止性规则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对保险公司实行“免赔条款”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的水平曾经降低了要求,从而对保险公司证明其实行“免赔条款”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的证明规范也降低了要求,即比对保险公司实行“普通性免赔条款”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的水平要求及证明规范要求要低。 【裁判文书】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6民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庆,女,土家族,1996年7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茜,女,土家族,2013年4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恩,女,土家族,2014年4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寒,女,土家族,2016年1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芳,女,土家族,2017年9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沈某庆,系梅某茜、梅某恩、梅某寒、梅某芳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高,男,土家族,1966年8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英,女,土家族,1966年4月出生。 以上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萍、晏红芬,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广场丽江苑2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堃,尹伟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沈某庆、梅某茜、梅某恩、梅某寒、梅某芳、梅某高、柳某英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5日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上诉人沈某庆、梅某茜、梅某恩、梅某寒、梅某芳、梅某高、柳某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萍、晏红芬,被上诉人太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堃、尹伟昊到庭参与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保公司二审辩称:1.保险人要求实行的只是提示义务而非明白提示义务;2.酒驾属于保险人仅需到达提示义务的事项,假设保险合同对此条目作出标注,就应认定为保险人实行提示义务;3.网签合同、电话网络方式投保的,仅需以网页、音频、视频的方式启动说明即可,在保险人电子版投保操作系统中,条款曾经在网页上展现,在保险合同签字确认前必需点开条款才干启动下一步的操作;4.投保单和保险单均有客户梅某斌签名,显示其曾经确认了解合同内容;5.客户回执上有梅某斌签名,且保险合同自身是要式合同,要求一定的时期启动制造,太保公司的业务员张彪曾经将合同送达梅某斌,其委托张彪代管,不存在没有送达的状况;6.案涉三分合同从险种上看并非强迫性的保险,被保险人对能否要求购置保险合同具有相当的自主权益,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才干人,无法能选择自己完全不了解内容的保险险种。 沈某庆、梅某茜、梅某恩、梅某寒、梅某芳、梅某高、柳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恳求:1.判令太保公司支付安行保两全保险(2.0版)保险金1,000,000元、金佑人生终身保险(分红型)A款(2014版)身故保险金100,000元、祥和幸福保异常损伤方案异常身故保险金80,000元,以上合计1,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太保公司担负。 一审法院认定理想:(一)2016年11月24日,投保人梅某斌与太保公司签署两份《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安行宝两全保险(2.0版)1份(每期保险费1,880元,按年10次缴清;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时期自2016年11月24日零时起至2046年11月23日二十四时止)、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10份(每期保险费4,920元,按年10次交清;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时期自2016年11月24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出现时止)、祥和幸福保异常损伤保证方案(保险费200元,一次性性交清;基本保险金额为异常损伤住院补贴2,000元、异常损伤医疗4,000元、异常损伤身故、残疾80,000元;保险时期自2016年11月24日零时起至2017年11月23日二十四时止),上述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皆为法定。 (二)2017年3月18日,投保人(被保险人)梅某斌驾驶贵DSJ723号小型轿车从贵州省德江县钱家乡动身行驶至德江-文新-楠杆2KM+500处(玉龙中学桥上)时,其车向左驶离路途撞向左侧护栏后坠入桥下死亡。 该次事故经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德江交警大队)作出德公交认字(2017)第号路途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事故出现的要素是驾驶人梅某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对路途环境估量缺乏未做到安保驾驶、文明驾驶所致,驾驶人梅某斌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三)梅某高、柳某英、沈某庆、梅某芳、梅某寒、梅某恩、梅某茜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梅某斌的相关区分为父母、妻子、女儿。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采纳梅某高、柳某英、沈某庆、梅某芳、梅某寒、梅某恩、梅某茜全部诉讼恳求。 案件诉讼费计半收取7,710元,由沈某庆、梅某茜、梅某恩、梅某寒、梅某芳、梅某高、柳某英担负。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理想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恳求的有关理想和适用法律启动审查。 ”的规则,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及理由,本院归结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的“酒驾免赔”条款,太保公司能否已尽到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 本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则:“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许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惹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行动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白说明;未作提示或许明白说明的,该条款不产失效能。 ”依据太保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案涉保险合同,投保人梅某斌已在各份合同的《投保提示书》及《投保单》上签名,且在《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部分有“自己已仔细阅读了《投保提示书》,保险代理人已提供保险种的格式条款,并依照要求对投保事项和保险条款的一切内容(特别是免除和限制你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做详细解释和明白说明,对此自己无异议。 ”的内容。 梅某斌的以上签名系在太保公司任务人员控制的平板电脑上成功并经过网络衔接保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经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白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实行了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 ”的规则,对梅某斌签名行为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结果以书面或许行动方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实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明白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人实行了契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白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许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实行了该项义务。 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行明白说明义务的除外。 ”的规则,应当认定太保公司在本案中已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对“免赔条款”的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 因此,一审讯决关于太保公司已尽到对“免赔条款”的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的判别正确;沈某庆等七人关于太保公司未尽到对“免赔条款”的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沈某庆等七人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采纳;一审认定理想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判决如下: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上诉人沈某庆、梅某茜、梅某恩、梅某寒、梅某芳、梅某高、柳某英共同担负,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审讯长 唐正洪审讯员 田 芳审讯员 熊亚飞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石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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