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人民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成都8月1日)
据媒体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8月1日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川0116民初6964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中国人民财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广东、辽宁、江苏、上海、重庆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等为主。地下资料显示,中国人民财险成立于2003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224276.5303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224276.530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于泽,任职企业2家,董事长王廷科,任职企业3家。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特殊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二审依法采纳该案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某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 精气损害抚慰金 等合计12万元,其他的.79元由原告驾驶员任某担任赔偿。 原来,在2011年8月,任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至四川省双流县某路段时,与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出现碰撞,造成高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高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十级。 外地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任某负全责。 随后高某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 保险公司赔偿 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气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4万元。 但该案在诉讼环节中,高某却因突发心脏病逝世,案件在当年9月自愿中止审理。 之后,高某的妻子、儿子等远亲属提出开放,要求以原告身份参与该案诉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在次月再次开庭审理,第三人保险公司却提出,由于高某已死亡,其不应当再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及精气损害抚慰金。 双流法院一审以为,残疾赔偿金作为 路途交通事故 受益人的损失,属于 财富损害赔偿 ,该损失应当是固定的和明白的,不会由于受益人在 出现交通事故 以后的身体状况变化甚至死亡而出现变化。 该案高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理想清楚,且死亡前曾经评残,并已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中“ 精气抚慰金 的恳求权,不得让与或许承袭。 但赔偿义务人曾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许 赔偿权益人 曾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之规则,该案中高某的精气损害抚慰金恳求权可以让与或承袭。 故经依据相关规范计算审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采纳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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