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变化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董事长)
媒体信息,2024年8月1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3月份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邵钢因任务变化辞任公司董事职务;7月份公司补选田钧、牟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7月份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俞浩因任务变化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公司选举谢健担任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并聘任其为财务总监。上述人员变卦曾经公司外部有权机构决议审议经过,但尚未成功工商备案注销程序。此次人事变卦将不会对公司控制、日常控制、消费运营及偿债才干出现不利影响。
最高检、证监会结合发布证券违法罪恶典型案例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中国证券监视控制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罪恶 保养金融市场次第”为主题的资讯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罪恶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罪恶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罪恶典型案例(一)证券罪恶典型案例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关键信息案一、基本案情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买卖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该公司实践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到达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任务人员经过外部借款、经常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拟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状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拟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初次地下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开放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严重虚伪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地下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 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腕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区分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群众披露了虚伪和隐瞒关键理想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环节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地下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地下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括虚伪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关键信息罪恶,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关键信息罪恶启动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关键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以为,欣某公司为到达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腕,在招股说明书中假造严重财务虚伪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屡次向股东和社会群众提供虚伪和隐瞒关键理想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关键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原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关键信息罪对原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选择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选择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8万元。 原告单位和原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失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关键信息行为启动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分。 深圳证券买卖所选择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失掉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 上市公司在发行、继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决计,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需严峻惩治。 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关键经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 关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则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 司法办案当中要留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冒犯的刑法规范,依据刑法规则的构成要件区分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关于审查发现新的罪恶理想和线索,经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许自行侦查,查清算想,依法追诉。 2.综合发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 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许同时违犯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分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 证券监视控制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扬各自职能作用,依据执法司法任务的要求,及时清查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证券监视控制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后,以为相关人员构成罪恶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曾经作出的行政处分选择不影响司法机关清查刑事责任。 关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契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买卖所依法强迫退市。 3.注重保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维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则为更好地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操持环节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失掉相应赔偿,保养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___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案一、基本案情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区分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区分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缺乏,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支出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拟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 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绳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支出和股东捐赠状况启动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支出、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 其中,杨某杰在出具严重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控制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绳对中某通审计报告启动审核的状况下,轻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践介入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状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 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地下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经向上海证券买卖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地下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合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 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引见下区分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 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有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形成投资人严重经济损失。 二、诉讼环节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区分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以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判处原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区分作出一审讯决,以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判处原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原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区分判处分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原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原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初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失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操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了增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关键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规范体系,增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品德教育,研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相关准绳,更好地发扬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1.坚持维护资本市场创新开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罪恶偏重,促进证券市场安康开展。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虚体经济开展,深圳证券买卖所和上海证券买卖所于2011年展开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阅历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控制方法》,片面树立了非地下发行债券制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处置中小企业融资疑问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决计,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维护创新和惩治罪恶偏重,坚决地保养资本市场正常运转次第,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次第的罪恶,为资本市场安康开展提供司法保证。 2.严峻惩治中介机构介入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 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维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安康运转。 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展开“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能否存在提供虚伪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以及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等违法罪恶行为,并依法清查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运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时健全。 关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犯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视控制缺失疑问,检察机关应当深化剖析要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良任务、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控制。 ___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经常使用自己及其控制的数十一般物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许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启动与虚伪申报方向相反的买卖,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买卖多少钱和买卖量,随后启动与申报相反的买卖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合计2581万余元。 其中: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 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区分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区分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 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区分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区分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开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 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环节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区分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罪恶理想照实供述,主动交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唐某博还检举揭露他人罪恶,经查证失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综合全案理想、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分,对唐某琦从轻处分,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原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450万元;原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50万元;原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万元。 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 原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失效。 三、典型意义1.严峻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罪恶,保养证券市场次第。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相关,破坏自在、公允的证券多少钱构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安康开展。 随着证券市场的开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清楚增强,操纵手腕花招创新。 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操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进一步明白了“幌骗买卖操纵”“迷惑买卖操纵”“抢帽子买卖操纵”“严重事情操纵”“应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经常出现操纵手腕,并降低了定罪规范,片面加大了惩治力度。 司法机关要准确看法操纵型证券罪恶方法手腕的变化,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对各类操纵证券买卖多少钱和买卖量、危害证券市场次第的行为予以严肃清查。 2.准确掌握虚伪申报操纵罪恶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 虚伪申报操纵是以后短线操纵的经常出现手腕,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许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买卖多少钱或许证券买卖量,并启动与申报相反的买卖或许谋取相关利益。 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伪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买卖行为,着重审查判别行为人的申报目的、能否启动与申报相反的买卖或许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践控制账户相关买卖数据,细致剖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买卖数量、获利状况等,综合判别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罪恶取得经济上的利益。 操纵证券市场的罪恶目的是为了失掉合法利益。 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罪恶,要留意发扬各类刑罚方法的性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在刑与财富处分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罪恶者在经济上失掉优势,增强刑事清查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___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情买卖、暴露内情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介绍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详细介入了青某公司收买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地下发行股票的全环节。 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介入了项目的调查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作框架协议书》,商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协作内容。 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谋划严重事项。 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署收买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地下发行股票预案。 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情信息,内情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 在内情信息敏感期内,原告人王某区分与其好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系、接触。 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情信息敏感期内少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合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区分于青某公司因严重事项停牌前、发布收买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地下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合法获利合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环节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暴露内情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情买卖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环节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招认罪恶理想,王某仪、王某红照实供述了罪恶理想。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启动了细致审查剖析,以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情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情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系、接触,并从事与该内情信息有关的股票买卖,买卖行为具有清楚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暴露内情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情买卖罪。 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区分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情买卖罪,尚某、陈某涉嫌内情买卖罪,王某涉嫌暴露内情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情买卖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分作出一审讯决,以暴露内情信息罪判处原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情买卖罪区分判处原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其中,对罪恶情节较轻、能照实供述罪恶理想、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分并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初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失效。 三、典型意义1.依法惩治内情买卖违法罪恶,促使内情信息知情人严厉依法履职。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遵守职业品德,严厉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则,对或许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实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意向第三人泄漏相关内情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应用掌握的相关内情信息谋取利益,自觉保养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掌握内情买卖罪恶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片面准确认定案件理想。 罪恶嫌疑人、原告人不招认罪恶理想,依托直接证据相同可以证明罪恶理想。 在指控证明环节中,要依据内情买卖行为的特征,围绕内情信息知情人员与内情买卖行为人之间的亲密相关、联系行为,相关买卖行为与内情信息敏感期的时期吻合水平、买卖背叛水平、利益关联水平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片面搜集买卖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载、资金往来、社会相关等相关证据,依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启动综合剖析判别,构建证明体系。 罪恶嫌疑人、原告人不供述罪恶理想,其他在案证据能够构成证明链条,扫除其他或许性,证明结论独一的,可以认定罪恶理想,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在操持共同罪恶案件时,关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罪恶嫌疑人、原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置;关于拒不招认罪恶理想的罪恶嫌疑人、原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办。 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罪恶嫌疑人、原告人的释法说理任务,经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结果,促使其看法罪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或许拯救罪恶形成的损失。 ___案例五:胡某夫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案一、基本案情胡某夫于2007年末尾在某基金控制公司中央买卖室任务,先后担任买卖员、副总监,担任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买卖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买卖信息的职务权限。 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依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买卖股票后,经常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许指使胡某勋经常使用其本物证券账户,同期买卖买入与本公司相反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合计人民币12.1亿余元,合法获利合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环节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原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股票缺乏违法性看法,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反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买卖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以为,胡某夫身为基金控制公司从业人员,应用因职务便利失掉的内情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地下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控制公司制止员工买卖股票,仍由自己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罪,且罪恶行为继续时期长,买卖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庞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眷在法院审理环节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以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罪判处原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原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失效。 三、典型意义1.充沛看法“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罪恶。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行为,违犯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允买卖次第,损害基金控制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控制人的信任和决计,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常年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地下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买卖,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买卖,都属于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司法机关应当依据罪恶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要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入吸取经验,根绝幸运心思,强化违法看法,严厉依法履职,共同保养证券市场次第。 2.注重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分辩。 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罪恶活动日趋隐蔽,罪恶手腕狡诈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希图以拒不招认罪恶理想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 检察机关操持证券期货罪恶案件,应当增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增强对客观证据的搜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托严谨的证据体系和迷信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理想,以有力的指控消除罪恶嫌疑人、原告人的幸运心思,使其遭到应有惩罚。 ___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假造并传达证券买卖虚伪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8日,深圳买卖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赞同无法实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署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 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无法能实行的状况下,仍依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伪信息。 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揭发布后的首个买卖日至丢弃认购公揭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买卖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下跌至30.52元,盘中最低价32.05元。 按收盘价计算,下跌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下跌幅度20.68%,正偏离40.71%。 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揭发布前10个买卖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揭发布后的首个买卖日至丢弃认购公揭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买卖日的10个买卖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丢弃公揭发布后10个买卖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 虚伪信息的传达,造成海某公司股票多少钱异常动摇,买卖量异常加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次第。 二、诉讼环节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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