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同江苏分公司踊跃展开商业养老保险公益宣讲活动 (同德投资)
为进一步优化广阔生产者取得感、幸福感,提矮小众对保险的认知和了解,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政策顺利实施,惠及广阔江苏市民。近日,深圳市得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得同江苏分公司)组织展开了一场商业养老保险公益宣讲活动。
宣讲会上,得同江苏分公司讲师团成员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详细外形、长处等方面启动详细解读。并对团体养老金如何操持、团体养老金如何满足养老需求、如何经过操持团体所得税汇算充沛享用税收活动等热点疑问,向参会人员启动了解答。
团体养老金制度是指有政府政策允许、团体被迫加入、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体系的关键组成局部。然而在客户申请团体养老金环节中,关于团体养老金关系政策和如何享用团体所得税递延征税活动政策仍存在不懂。得同江苏分公司讲师团成员对记者示意,公司此次展开的宣讲活动,就是要与生产者进一步、面对面地做好解答,进一步扩展团体养老金和团体所得税关系活动政策的宣传效应。
此次活动,失掉了参会人员的高度好评。得同江苏分公司特意约请到了干流媒体金融界,经过深化基层与一线保险人员、受益客户沟通交换等模式,了解到保险在充任“社会稳固器”和“经济助推器”方面的作用,也亲自感触了现代化保险带来的极致客户体验。
得同江苏分公司示意,公司将一直秉持“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据守一线,继续更新服务动作,为客户打造专业、牢靠、暖和的保险服务,增强者民群众的安保感、取得感和幸福感。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公司介绍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泰康人寿实力雄厚,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16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起组建。 2000年11月,泰康人寿全面完成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的外资募股工作。 外资股东包括瑞士丰泰人寿保险公司、苏黎世洛易银行、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和日本软库银行集团等著名国际金融企业。 2004年泰康人寿成功发行13亿元次级债券,为高速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本保障,有效增强了泰康人寿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 在以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为核心的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领导下,泰康人寿发展迅速。 在全国设立了北京、上海、湖北、山东、广东等29家分公司,160家中心支公司,成功完成全国性经营网络的搭建。 截止2005年底,泰康人寿资产总额为556亿元,当年保费收入178亿元,市场占有率逐年稳步提升。 2006年3月23日,泰康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近几年来泰康人寿资金运用收益率一直名列前茅,2005年资金运用收益率超过5%,位居行业前列。 泰康人寿的发展目标:把泰康人寿建设成为服务最好、品牌最优、最具亲和力、最受市场青睐的具有国际水准的金融保险集团泰康人寿的品牌定位:代表日益成长的工薪白领人群的现代生活观、现代消费观和家庭价值观泰康人寿的市场定位:融入21世纪大众生活,为日益崛起的工薪白领人群提供高品质的寿险服务奉行“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坚持稳健经营、开拓创新的经营理念泰康人寿重视防范金融风险,率先采用国际惯例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AAA-级,意为“清偿能力非常强,风险最小”,公司成立至今没有一笔呆坏帐。 泰康人寿率先采用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管理,2004年全系统全面通过ISO9001:2000认证,成为中国金融业第一家全系统全面通过认证的全国性金融机构,表明公司从设计、销售、服务的整个管理过程均达到国际标准质量管理要求。 泰康人寿创造性地提出:“买车买房买保险-现代生活新三件”2002年,泰康人寿首倡青春、健康、时尚、幸福美满的现代生活观、现代消费观和家庭价值观。 作为一种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人寿保险将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住房、汽车一样成为人们生活中追求的“新三大件”。 2005年,泰康人寿和《经济观察报》社联合主办的“品质生活——2005中产人群在中国”巡演沙龙,在上海、深圳、北京先后举办。 本次活动使中国中产人群的品质生活受到了极大关注,“保险是中产人群品质生活的标志”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 由于该活动的影响,“买车、买房、买保险成为消费新时尚”被《金融时报》评为“2005年度中国保险业十件大事”。 构建全面清晰的业务体系,充分满足大众对寿险产品需求泰康人寿注重构建全面清晰的业务体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以个人营销为核心、团险、银行保险、健康保险和续期业务齐头发展的业务态势,产品涵盖少儿、女性、医疗、养老、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分红、投连、万能保险等各方面,可充分满足大众对寿险服务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 率先推出并不断升级“泰康家庭保障计划”,实现了“一张保单保全家”2002年,泰康人寿融合国际最新技术,在保险业内率先实现了“一张保单保全家”,从一对一的个人营销方式转变为对整个家庭的现代销售方式,满足了工薪白领人群对家庭价值的追求。 经过两次全面升级,2005年4月泰康人寿推出《爱家之约2005》,升级后的产品增加了新险种,扩大了缴费期限,增加了灵活性,强化了保障功能,实现了产品形态从保险套餐——保险自助餐——保险超市的升级过程。 2006年,“泰康爱家理财保险计划”推出,首次将传统保障型产品与万能险产品有机捆绑,家庭保障超市在完善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代客理财”的附加值服务。 创建四位一体现实与虚拟相结合的互动式综合服务体系—“泰康新生活广场”2002年,体现泰康人寿全新服务理念的“泰康新生活广场”在全国各家分公司全面推出,形成了四位一体现实与虚拟相结合的互动式综合服务体系。 在这里,客户将通过泰康人寿的“新生活广场门店”、“新生活广场电话——”、“新生活广场网络——”以及“朝气蓬勃、健康向上、专业诚信的员工队伍”,享受到更具个性化、亲和化、综合化、全天候的金融服务。 2004年6月6日,泰康人寿推出“新生活俱乐部”,2006年新生活贵宾俱乐部实现升级。 新生活贵宾俱乐部延续了泰康“四位一体”的服务体系,整合了泰康人寿各种附加值服务品种,搭建了一个规范、有序地为客户提供附加值服务的平台。 泰康人寿的成就2005年,泰康人寿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当选《财富》(中文版)“2004年度中国商人”,并成为《财富》(中文版)封面人物。 2004、2005年,泰康人寿连续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由于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就,泰康人寿2003、2004、2005年度连续当选由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和《互联网周刊》联合评选的“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 2004、2005年,在世界金融实验室年度大奖评选中,泰康人寿荣获“2004中国最值得信赖的寿险公司”和“中国10大最受赞赏保险公司”的殊荣。 2005年,泰康人寿“驶向泰康新生活”F1整合营销活动荣获第三届中国杰出营销奖“最佳创新奖”,成为所有获奖单位中唯一一家入选的金融企业。 2005年11月,泰康人寿四位一体的服务体系——泰康新生活广场获得“2005中国企业客户关怀80强”荣誉称号。 2004年12月,泰康人寿成为全系统全面通过ISO9001:2000国际标准(UKAS)质量体系认证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泰康人寿在保险业内率先采用国际惯例进行信用评级,三年内从AA级跃居AAA-信用等级。 2004年10月,泰康人寿凭借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瞩目成就,从150多家申报企业中脱颖而出,荣获2004年度企业文化优秀奖,成为获此殊荣的唯一一家保险企业。 2004年,在《成功营销》同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联合举办的“成功营销·新生代2003最具品牌竞争力调查”的寿险类品牌排名中,泰康人寿以130.79的成长指数,成为“最具成长力的寿险品牌”。 2003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商标协会、中央电视台等共同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商标大赛”中,“泰康人寿”注册商标荣获“2002中国十大公众喜爱商标”。 2000年11月,泰康人寿完成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的外资募股工作。 2000年8月,泰康人寿总部入驻位于中华第一街——北京长安街上的泰康人寿大厦。 泰康人寿分支机构分布总公司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010-北京分公司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010-湖北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20-21层027-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8层020-四川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金仙桥路24号泰康人寿大厦028-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33号招商局广场26层021-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05号024-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23号025-浙江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96号之俊大厦1.2.6.7层山东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310号山东省工商银工大厦西楼河南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11层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022-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39号开成大厦029-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光大银行大厦九层023-福建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23层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10层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19层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商业银行大厦4楼01#信箱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419号长安大厦大连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吉庆街61号泰康人寿大厦青岛分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77号裕源大厦11层宁波分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外滩大厦16层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东路209号石房大厦8-9层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6号泰康人寿大厦云南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2-4号广业大厦17.18层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中吉大厦7层广西分公司广西省南宁市民族大道109号投资大厦2层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6号新疆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86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6层江西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8-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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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养老试点城市
四家养老保险公司即将开展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12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商业养老金融,创新服务和产品形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据悉,银保监会已经先后启动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特定养老储蓄等试点,取得积极成效。 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则进一步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 针对本次发布的政策内容,记者联系从事保险业务多年的行业人士进行分析。 什么是商业养老金业务?传统的养老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确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约定相应的领取额度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 就是为消费者量身设计的一款养老型保险计划,集养老、保障、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于一身,能给付确定金额的养老保险。 而作为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商业养老金则主要依托保险经营规则,来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 养老保险公司将账户与产品相结合,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就是通过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最终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领取等养老需求。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开表示,商业养老金产品设计要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并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 同时,要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在领取端要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 此外,提供包括收支测算、需求分析、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协助客户管理好生命周期内的养老风险。 “原来的养老保险是个巨大的资金池,投资收益都是常规动作,比如股票型的,货币型的,有固定收益。 ”分析人士称,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则更多地考虑到了投保人更广泛、更长久的“养老权益”,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 哪些人群能享受商业养老金实惠本次通知要求,要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 这些要求都为创新发展养老保险金业务指明了方向,使得新业务开展更加灵活,更加具体。 商业养老金业务不等于个人养老金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 商业养老金是个人自愿参与,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养老金融业务,由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包括账户管理、规划顾问、产品购买、长期领取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年满18周岁的个人可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合同,通过商业养老金账户长期积累养老金。 第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商业养老金客户可选择购买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商业养老金产品。 为什么选择养老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养老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种名称中带有养老字样的专业型保险机构,在发展养老金融方面具有多年的客户服务和养老金投资管理经验。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提升专业,深化发展转型,不断增强养老金融经营和服务能力。 四家参与试点的养老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业务渠道、经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点,由其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专长,以及长期参与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所积累的丰富经验,进一步深化养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融发展路径。
江苏实施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缴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其本人所有,在其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地领取,并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申报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实际缴纳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不设置账簿的;(三)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四)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江苏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失业保险缴费清单,反映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向缴费单位发送一次缴费清单。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互联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为缴费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征缴违法案件。 工会组织依法参加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代扣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并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保守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由此侵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的工会、缴费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和缴费个人,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稽查,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服务。 当事人提出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审计监督;在对有关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社会保险费情况列为审计内容。 发现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督促其足额缴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监察机关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个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费用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企业,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 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计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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