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盛保险代理因合同纠纷原告 9月2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银盛保险代理(杭州)有限公司)
据媒体信息显示,银盛保险代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保险代理”)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9月2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浙0102民初10565号】。
地下资料显示,银盛保险代理成立于2008年,位于杭州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方元旦,任职企业6家。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一个关于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案例——福建亲亲集团的原告 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五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吴火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吴树立,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一切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林文渊,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一切限公司职员。 原告 郝文中,女,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副48号-2号。 委托代理人 张克军,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亲亲公司)与原告郝文中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31日不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树立、林文渊,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克军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亲亲公司诉称:原告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股份制企业,始创于1985年。 经过二十年的开展,原告秉持“以人为本、发明价值、立足外乡、展望全球”的运营理念,励精图治,拼搏进取,目前下辖9家控股子公司,拥有员工2万人,其中国际外中初级运营控制及技术人才300多人,在全国树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10亿元,已开展成为国际知名的食品消费企业。 原告于1992年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号“亲亲”商标,后又不时改良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号“ ”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号“ ”商标,同时,原告也开放注册了“ ”商标的进攻商标和结合商标,构成了完整的商标维护体系。 到目前为止,原告及其子公司在广告宣传方面投入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亿元,广告掩盖范围普及全国,使“ ”商标成为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原告消费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消费的“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 2005年,被揭发现原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恶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运营形成了经济损失。 恳求法院判令:1.认定原告的“ ”注册商标为著名商标;2.原告立刻中止对原告“ ”注册商标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3. 原告的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交由原告经常使用;4.原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原告郝文中辩称:原告是合法注册和经常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原告的“亲亲”商标仅限于食品,与原告在网上所注册的域名有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恳求采纳原告的诉讼恳求。 在本院开庭审理环节中,原告和原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理想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宣布了质证意见。 原告亲亲公司举示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关键内容为:原告的运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 证据2、原告的商标证书。 关键内容为:第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经常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经常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经常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 证据3、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的《公证书》。 关键内容为: 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2005年2月3日公证证明:原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经常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 证据4、1993年9月购置“亲亲虾条袋”包装物的发票。 证明:原告已在经常使用“亲亲”商标。 证据5、原告控股的多个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注销档案和商标经常使用容许合同。 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冻等产品均经常使用“ ”商标。 证据6、原告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册、广告片、媒体报道和广告监测报告。 关键内容为:从1992年至2004年,原告投入广告、媒体宣传报道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1.4亿元。 证明:原告的“ ”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著名商标。 证据7、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的荣誉证书。 关键内容为: 1999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200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2000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国度质量达标食品”单位;2004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度质量检测合格产品”;2002年被中国质量协会评为“质量信誉跟踪产品”;1998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介绍品牌”;2003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企业家委员会评为“全国安保优质食品承诺活动承诺企业”;1992年被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点任务委员会、中国技术监视报社评为“北京晋江名优产品展销会参展荣誉奖”;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1998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 证明:原告的“ ”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著名商标。 证据8、有关行业协会、各地政府及经济开展局的证明。 关键内容为:原告及其子公司2002年年消费量达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 2003年年消费量达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消费量达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在全国同行中排名前列。 证据9、原告各地经销商部分名单和区域代理合同。 关键内容为:原告与近两千家全国关键经销商订立了101份经销合同。 证明:原告在全国已树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证据10、原告构成商标维护体系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控制制度。 关键内容为:原告在相关商品上区分开放注册了“ ”商标的进攻商标和结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已构成全方位完整的维护“ ”商标体系。 证据11、国度加工食质量量监视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质量量监视检验所等20份国度、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证明:原告的产质量量优秀,具有很高知名度。 证据12、处分选择书。 证明:原告的“ ”商标是著名商标,在全国各地遭到维护。 证据13、产品及包装袋10件。 证明:原告不时在实践经常使用“ ”商标。 原告以为:对原告的证据1、2、5、6、7、9、10、13无异议;证据3只能证明原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但不能证明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8、12与本案有关;证据1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 ”商标是中国著名商标。 原告郝文中举示了以下证据:原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集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关键内容为:运营范围销售小食品。 原告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剖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宣布的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 ”商标能否为著名商标;原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和经常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能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合理竞争。 本院确认:一、原告亲亲公司始创于1985年, 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年起经常使用“亲亲”商标,运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 二、原告拥有下列注册商标权:第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经常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经常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经常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 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区分开放注册了“ ”商标的进攻商标和结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 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消费的产品,2002年年消费量为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2003年年消费量为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消费量为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 四、原告从1992年至2004年,投入广告、媒体报道累计人民币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人民币1.4亿元。 五、原告在全国已树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六、国度加工食质量量监视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质量量监视检验所等20个国度、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质量量优秀。 七、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取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度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介绍品牌”、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 八、原告消费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原告消费的“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 九、原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经常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 十、原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运营范围为销售小食品。 本院以为:著名商标,是在国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 原告自1993年起经常使用“亲亲”商标用于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商品,并自1992年起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亲亲”、“ ”商标,其第号“亲亲及图”注册商标、第号“ ”注册商标和第号“ ”注册商标有效;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区分开放注册了“ ”商标的进攻商标和结合商标,“亲亲qinqin”商标于2002年1月8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原告的商标具有清楚的共同性;经国度和省、市有关产质量量检验机构几年来的检测,原告的商质量量优秀且稳如泰山,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取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授予的众多荣誉,被评为“中国名优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其消费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原告在全国已树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其广告的投入与销售额呈正比参与;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则,应认定原告的第号“ ”注册商标和第号“ ”注册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 原告郝文中开设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是专门销售小食品的集体工商户,其对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应当是明知的。 原告未经原告容许,在互联网上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经常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其域名与原告的著名商标相反和相似,足以形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客观上具有清楚的“傍名牌”恶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犯了老实信誉准绳,已构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则,判决如下:一、原告郝文中立刻中止侵犯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权的行为;二、原告郝文中立刻中止经常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三、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由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经常使用;四、原告郝文中赔偿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于本判决失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原告郝文中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初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刘亚军审 判 员 刘淑华代理审讯员 常榆德二○○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洋
杭州银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怎样样?
杭州银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2008-05-09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上城区庆春路155号1511-1512室。
杭州银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注册号是,企业法人周淑敏,目前企业处于开门形态。
杭州银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运营范围是: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在浙江省,相近运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万元,关键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683家。 本省范围内,以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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