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全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9月9日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安保险怎么赔付)

据媒体信息显示,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全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9月9日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辽0114民初14953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华安全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江苏、辽宁、广东、北京、安徽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财富保险合同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华安全险成立于1996年,位于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泽达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圣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鑫中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迪经贸有限公司,区分持股20%、14.7714%、12.5%、12.1429%、8.5714%、8.5714%、7.4286%、7.1429%、4.2286%、3.5714%、1.0714%。企业注册资本21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李光荣,任职企业33家,总经理为童清,任职企业10家。


【房客在出租房异常受伤案例一】2009年3月22日,河南人王玲玲和重庆人杨均宝(均已被判刑)等人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唐某夫妇处租房,唐某夫妇未审查王玲玲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也未到有关部门操持注销备案手续,即向王玲玲等人出租了位于3楼的房间。 王玲玲等人入住后,在出租屋内合法启动传销活动。 唐某夫妇对上述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概不予过问。 2009年4月5日,重庆市人张某某被王玲玲等骗至出租屋内,在被限制人身自在2小时后,张某某从3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受重伤,经抢救有效死亡。 同年12月,王玲玲等5名案犯均被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但均无实行民事判决的才干。 被害人父母张某夫妇于是将出租屋房东唐某夫妇告上法庭,提出了由他们补充赔偿的诉请。 2011年10月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宁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讯决。 判令因出租房屋时未尽留意义务和安保保证义务而造成被害人身亡的唐某夫妇,向被害人父母张某夫妇补充赔偿经济损失元。 【房客在出租房异常受伤案例二】边先生一家三口住在从原告刘先生处租来的房子里,冬天烧炭取暖时却不幸出现煤气中毒,形成二原告重度中毒、儿子煤气中毒死亡,二原告将刘先生及某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原告起诉称:2009年9月1日,二原告和原告达成房屋租赁协议,2009年11月14日,北京温度较低,由于原告为原告提供的房屋并没有任何取暖措施,原告不得以生火取暖,到早晨,出现了煤气中毒事故,形成二原告重度中毒、二原告之子死亡的严重事故。 二原告以为,原告提供房屋出租应保证房屋契合寓居条件,由于该房屋系原告搭建修建用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房内没有任何取暖设备,也没有任何通风设备,造成二原告及家人人身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另外,该村村委会无权为原告提供土地用于树立房屋。 综上,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原告连带赔偿他们由此发生的相应损失及其子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气损害抚慰金。 原告刘先生辩称,不赞同被通知讼恳求。 二原告身体遭到损伤及二原告之子的死亡系二原告自己取暖不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原告在此环节中并无过失,且原告出租房屋的行为与二原告受伤及二原告之子死亡不存在肯定的因果相关。 原告在租赁房屋时认可房屋状况且外地公安机关和村委会屡次组织居民和住户学习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知识,原告也向原告传达了相关知识,在传达时原告明白表示其要用电暖气,但二原告作为运营木炭生意者,无视夏季取暖的基本知识,不当取暖,形成的严重结果应由其自行承当。 安保责任书标明装置风斗是原告的义务。 原告某村委会辩称,赞同原告刘先生的争辩意见。 事故房屋所在土地属村群体土地,村农工商公司将土地租赁给某公司,某公司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原告刘先生。 村委会并非出租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正确。 法院审理以为,公民、法人因过失损害他人人身的,应承当民事责任。 二原告在其寓居的房屋内扑灭木炭取暖且未采取任何通风措施,致使出现二原告一氧化碳中毒受伤、儿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事故,二原告应对此次事故承当关键责任。 原告刘先生对其出租的房屋未尽到完全的安保控制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当次要责任,原告刘先生应承当的赔偿比例酌情确定为5%。 二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某村委会在本次事故中具有过失,故某村委会在本案中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原告刘先生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气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2元。 【房客在出租房异常受伤案例三】2011年9月,刘猛将沈阳一处房子租给李明,双方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商定由刘猛提供住房内热水器等设备。 但是入住3天后,李明在经常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有效死亡。 李明的家眷将刘猛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沈阳于洪区法院审理时以为,刘猛将不契合安保要求的热水器交付李明,清楚存在过失,应承当关键责任。 李明在经常使用出租房里的热水器时,没有尽到人身安保的留意义务,应承当次要责任。 判决刘猛承当70%责任,赔偿李明家眷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22万余元。 【房客在出租房异常受伤案例四】2008年2月3日上午10时许,小鹏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租住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小鹏的父母以为,李某作为房东,对出租的房屋以及房屋承租人,没有尽到安保保证义务,对此,李某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于是,小鹏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气抚慰金等合计66万余元。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审理以为,房东李某在派出所操持了出租房屋的注销备案,属于合法的出租房屋。 将房屋出租给小鹏之前,为预防煤气中毒,曾经装置了风斗,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了相关提示。 小鹏入住后自行购置了炉具和燃煤,房东亦屡次提示小鹏在经常使用时留意安保。 事发后,房东对小鹏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因此房东对小鹏曾经尽到合理限制范围内的安保保证义务,判决采纳小鹏父母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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