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发行通告颁布 国度开发投资团体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地下发行公司债券
媒体信息,7月2日,国度开发投资团体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通告颁布。
本期发行基本状况
1、发行人全称:国度开发投资团体有限公司。
2、债券全称:国度开发投资团体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3、发行金额: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越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分期发行。其中,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越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5年期债券。
5、票面金额及发行多少钱: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驳回固定利率方式,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依据网下向专业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
7、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地下发行。
8、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网上方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簿记治理人依据簿记建档状况启动债券配售。
9、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驳回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性,到期一次性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同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依照本期债券注销机构的无关规则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余详细布置依照本期债券注销机构的关系规则操持。
11、兑付金额:本期债券到期一次性性归还本金。本期债券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注销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止兑付注销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理时的清偿顺序同等于发行人个别债务。
13、增信措施:本期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14、信誉评级机构及信誉评级结果:经联结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誉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固。
15、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不超越10亿元用于子公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到期的中期票据本金,不超越5亿元用于归还除中期票据外的其余有息债务。
16、质押式回购布置:发行人主体信誉等级为AAA,本期债券合乎启动质押式回购置卖的基本条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结后,认购人可依照无关主管机构的规则启动债券质押式回购。
1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4年7月5日。
18、利息注销日:本期债券利息注销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买卖日,在利息注销日当日收市后注销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取得上一计息时期的债券利息。
20、兑付方式: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将依照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无关规则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余详细布置依照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关系规则操持。
21、兑付注销日:本期债券兑付注销日为兑付日的前1个买卖日,在兑付注销日当日收市后注销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取得相应本金及利息。
2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治理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联席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受托治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25、拟上市买卖场合:上海证券买卖所。
26、税务揭示:依据国度无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则,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交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当。
什么是公司债券可以作为其发行主体的是哪些公司
公司债券目录 概念 公司债券主要分类 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公司债券的特征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 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 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主要分类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②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 ①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 ②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①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②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忖息的公司债券。 (4) 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可分为: ①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 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米源。 ②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③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④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5)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分为: ①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②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1、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对于某些债券而言,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是要式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金钱证券,融资证券; 3、公司债券是流通证券,可以转让、抵押而流转; 4、公司债券是政权证券。 [编辑本段]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 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 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上述表述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与解释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要真正从理论上理解公司债券概念,还必须进行以下分析: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 “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 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 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2.公司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 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即“公司”。 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国有企业属于独资企业,从理论上讲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特别的产权特征,也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债券)。 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 从理论上讲,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均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债券须通过“发行”得以实现。 公司债券必须由其发行人面向其投资者通过“发行 (issuing)”才能实现。 公司债券“发行”是发行人通过出售自身的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资金,同时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支付资金购买发行人的信用凭证的一种信用交易过程。 从法理上讲,发行是一种“要约行为”。 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人一般通过发布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者发债说明书方式进行要约,只要承认和接受“要约”条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资金的投资者,都可成为公司债券投资人,同时,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都等于认可接受了“要约”,就必须履行“要约”上的义务和有权获得“要约”上的权益。 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要约”的基本特征,在发行章程或发债说明书上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债券的所有要素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担保人以及其他选择权等等,因此,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要约”行为,是公司债券的 “出售一购买”契约的签定过程。 一般地,发行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 公募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这种方式的证券发行的允准比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 4.公司债券需要“还本付息”。 公司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 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 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 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5.公司债券具有“一定期限”。 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 “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 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 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 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6.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条件要“事先约定”。 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 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 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7.公司债券的发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发行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 *** 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 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对于 *** 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 *** 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 ***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2)需经 *** 监管部门同意。 *** 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编辑本段]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 以上分析都是针对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进行的。 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实中的公司债券概念与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是有一定差距的:一是现实中的公司债券必须以理论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在制度设计、体制安排、运行方式等方面必须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思想相一致:二是单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必须根据不同国度、不同时间的法律基础进行现实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在品种设计中,既可以设计为公司债券,也可以设计为其他名称。 如在中国,在法律法规安排上,既有公司债券、也有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但这些不同债券品种的设计必须以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相一致。 因此,我们在公司债券品种设置以及监管体制安排上,要严格区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和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不能简单地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概念套用在现实制度安排上,必须根据不同国度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体制安排。 因此,理论意义的公司债券在进行现实体制安排时,债券名称不必拘泥于“公司债券”,可以有其他名称,如中国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日本的金融债券、美国的市政债券,以及次级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等,这些债券虽然在名称上不是“公司债券”,但其理论基础上仍是公司债券理论,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的体制安排,既有理论基础,也有法律基础,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不同法律环境中、针对不同问题的变化或延伸。 1.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 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是一样的。 对于中国企业债券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1)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没有区别:(2)企业债券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不准确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法律基础。 中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可以看出,从法律法规角度看,企业债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业涵盖公司一样,企业债券也涵盖公司债券。 从发行条件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五条:(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显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很一般。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六条:(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比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容易看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是在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条件基础上,为体现公司债券特点提出的进一步要求。 如,从资产规模(包括净资产余额)方面,公司债券的规定比企业债券规定更具体,从盈利情况要求看,公司债券比企业债券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筹集资金用途看,两者基本上一样,从利率控制看,公司债券是遵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执行的。 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是在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该在首先服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本前提、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的基本条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即是说,没有按照《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而满足《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同时它也是企业债券,也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其次,再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理论基础。 公司债券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存在、之所以能被设计为一种融资制度和融资工具,在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有着存在与发展的产权基础: (1)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实行有限责任制度,(3)产权明晰。 一般来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企业都不同时具备这三个产权方面的要求,如企业,包括单一投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质分离,合伙制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实行的不是有限责任制度,产权不清晰。 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一般不能对外公开发行债券。 问题是国有企业。 很多国家都存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资本金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对于资本金只有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方式出现,即国家或 *** 与其他股东各占不同的股份比例。 一般情况下,这类国有企业 (公司)满足公司债券存在与发展的三个方面的产权基础,发行公司债券是有理论基础的。 对于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在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都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有限责任制度, (3)产权明晰。 因此,在理论上国有企业一般不允许发行公司债券。 即使发行债券,国家或 *** 也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在某些方面属于 *** 债券的性质。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有着鲜明的特点:第一,《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并且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转换经济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1994年7月24日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又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即使不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也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 因此,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此类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有其理论基础,当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按照中国《公司法》,不是所有的具备发行公司债券产权基础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发起人中没有或只有一个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就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在理论上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企业债券为此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券融资找到了出路。 综上所述,我们对企业债券可以这样理解:(1)企业债券是中国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体制基础下的一种制度安排,特指中国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一般性。 (2)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着密切关系:企业债券包含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债券首先遵循企业债券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接受关于公司债券的规范管理。 (3)企业债券在理论上与公司债券理论是一致的,企业债券运作遵循的基本规律与公司债券相同。 (4)企业债券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产物,随着中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逐步规范,企业债券概念的内涵将发生变化。
什么是公司债券,可以作为其发行主体的是哪些公司?
公司债券目录概念公司债券主要分类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公司债券的特征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主要分类(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②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①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 ②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①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②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忖息的公司债券。 (4) 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可分为:①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 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米源。 ②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③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④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5)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分为:①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②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1、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对于某些债券而言,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特征1、公司债券是要式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是金钱证券,融资证券;3、公司债券是流通证券,可以转让、抵押而流转;4、公司债券是政权证券。 [编辑本段]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 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上述表述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与解释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要真正从理论上理解公司债券概念,还必须进行以下分析: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 “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 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 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2.公司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 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即“公司”。 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国有企业属于独资企业,从理论上讲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特别的产权特征,也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债券)。 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 从理论上讲,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均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债券须通过“发行”得以实现。 公司债券必须由其发行人面向其投资者通过“发行 (issuing)”才能实现。 公司债券“发行”是发行人通过出售自身的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资金,同时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支付资金购买发行人的信用凭证的一种信用交易过程。 从法理上讲,发行是一种“要约行为”。 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人一般通过发布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者发债说明书方式进行要约,只要承认和接受“要约”条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资金的投资者,都可成为公司债券投资人,同时,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都等于认可接受了“要约”,就必须履行“要约”上的义务和有权获得“要约”上的权益。 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要约”的基本特征,在发行章程或发债说明书上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债券的所有要素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担保人以及其他选择权等等,因此,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要约”行为,是公司债券的 “出售一购买”契约的签定过程。 一般地,发行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 公募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这种方式的证券发行的允准比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 4.公司债券需要“还本付息”。 公司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 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 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 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5.公司债券具有“一定期限”。 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 “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 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 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 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6.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条件要“事先约定”。 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 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 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7.公司债券的发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发行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 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 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编辑本段]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以上分析都是针对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进行的。 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实中的公司债券概念与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是有一定差距的:一是现实中的公司债券必须以理论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在制度设计、体制安排、运行方式等方面必须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思想相一致:二是单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必须根据不同国度、不同时间的法律基础进行现实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在品种设计中,既可以设计为公司债券,也可以设计为其他名称。 如在中国,在法律法规安排上,既有公司债券、也有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但这些不同债券品种的设计必须以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相一致。 因此,我们在公司债券品种设置以及监管体制安排上,要严格区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和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不能简单地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概念套用在现实制度安排上,必须根据不同国度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体制安排。 因此,理论意义的公司债券在进行现实体制安排时,债券名称不必拘泥于“公司债券”,可以有其他名称,如中国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日本的金融债券、美国的市政债券,以及次级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等,这些债券虽然在名称上不是“公司债券”,但其理论基础上仍是公司债券理论,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的体制安排,既有理论基础,也有法律基础,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不同法律环境中、针对不同问题的变化或延伸。 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 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是一样的。 对于中国企业债券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1)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没有区别:(2)企业债券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不准确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法律基础。 中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可以看出,从法律法规角度看,企业债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业涵盖公司一样,企业债券也涵盖公司债券。 从发行条件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五条:(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显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很一般。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六条:(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比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容易看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是在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条件基础上,为体现公司债券特点提出的进一步要求。 如,从资产规模(包括净资产余额)方面,公司债券的规定比企业债券规定更具体,从盈利情况要求看,公司债券比企业债券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筹集资金用途看,两者基本上一样,从利率控制看,公司债券是遵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执行的。 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是在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该在首先服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本前提、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的基本条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即是说,没有按照《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而满足《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同时它也是企业债券,也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其次,再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理论基础。 公司债券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存在、之所以能被设计为一种融资制度和融资工具,在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有着存在与发展的产权基础: (1)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实行有限责任制度,(3)产权明晰。 一般来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企业都不同时具备这三个产权方面的要求,如企业,包括单一投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质分离,合伙制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实行的不是有限责任制度,产权不清晰。 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一般不能对外公开发行债券。 问题是国有企业。 很多国家都存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资本金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对于资本金只有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方式出现,即国家或政府与其他股东各占不同的股份比例。 一般情况下,这类国有企业 (公司)满足公司债券存在与发展的三个方面的产权基础,发行公司债券是有理论基础的。 对于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在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都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有限责任制度, (3)产权明晰。 因此,在理论上国有企业一般不允许发行公司债券。 即使发行债券,国家或政府也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在某些方面属于政府债券的性质。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有着鲜明的特点:第一,《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并且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转换经济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1994年7月24日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又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即使不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也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 因此,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此类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有其理论基础,当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按照中国《公司法》,不是所有的具备发行公司债券产权基础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发起人中没有或只有一个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就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在理论上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企业债券为此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券融资找到了出路。 综上所述,我们对企业债券可以这样理解:(1)企业债券是中国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体制基础下的一种制度安排,特指中国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一般性。 (2)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着密切关系:企业债券包含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债券首先遵循企业债券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接受关于公司债券的规范管理。 (3)企业债券在理论上与公司债券理论是一致的,企业债券运作遵循的基本规律与公司债券相同。 (4)企业债券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产物,随着中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逐步规范,企业债券概念的内涵将发生变化。
什么是西部大开发战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主要内容及 国家有关政策 西部地区包括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54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56.8%,人口2.85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3%,国家扶贫县307个,占全国50%。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预计总体战略今年底正式出台。 初步了解,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主要内容是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科技和教育,加快人才培养,加大改革开放力度,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中央计划近期召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初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主要政策措施: (一)投资政策。 国家计划加快西部地区交通运输、电网、通信和广播电视、城市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开发以及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国债资金使用等方面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 今年,国家经贸委拟实施的债转股的企业,全国总共推荐了600多户,中西部地区就占了62%。 初步了解国家基本建设投资70%向西部地区倾斜,用于支持改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条件。 今年在西部地区新开工建设10大重点工程,加快5个基础条件好、对西部开发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对78个重点在建项目安排310亿元补助投资。 国家在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将施星火西进计划,将大量的实用技术推向西部,计划在中西地区优选20-30个星火西进示范县,使西部地区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争取工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在短期内有明显改观。 国家教育部,在过去两年中央财政已拨付16亿元的基础上,今年再增拨8亿元,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 (二)财政金融政策。 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金融部门配合加大支持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采取措施,适时扩大西部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例,积极安排配套贷款,增加西部地区生态建设、旅游开发、第三产业和小城镇建设贷款。 允许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为筹集西部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发行专项金融债券。 国家开发银行在今后向新疆发放300多亿元贷款额度,并偿试以通过提供技术援助资金,参与策划、开发等,给予新疆多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开发银行南宁分银,今年第一批贷款16.25亿元已经到位。 这批贷款重点支持以完善广西作为西南出海通道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础实施建设和城市基础实施建设。 国家加大西部地区证券市场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向西部倾斜证券市场资源,支持西部地区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并增加西部地区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尝试成立西部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国内证券公司在西部地区发展业务,引入国内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和海外投资者。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西藏信托投资公司单独出资设立的西藏证券经纪有限公司18日在拉萨正式挂牌开业。 这是西藏成立的首家从事专业证券经营的公司。 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使西藏信托业与证券业顺利实现了分业经营、分别设立、分类管理。 (三)外资政策。 国家将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在间接利用外资方面,国家扩大投资西部的产业领域,鼓励国外资本和中长期信贷银行参与西部开发和建设。 选择西部地区有优势的产业和项目,制订专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个目录中的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优惠政策。 1、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 目录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套、备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国有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 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允许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 6、允许中西部地区、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7、国家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 鼓励三线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 日前,世贸银行已明确表示,在今后3年里,世行将从约50亿-70亿美元的计划贷款额度中,至少拿出10亿的资金,用于中国西部交通、环境、水利和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以配合中国政府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四)国家在结构调整上的措施将着重向西部地区倾斜。 拟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全国总共推荐了600多户,其中西部地区就占了62%;在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政策上也向西部地区倾斜,以帮助西部地区的困难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在技术改造政策上,通过中加大技术改投入等,着力帮助西部地区的优势企业加快发展。 像青海的钾盐、新疆的油气资源开发等,国家将予以重点支持。 中科院推出西部行动计划。 初期计划投入2.5亿元,统一组织多学科交叉,与西部大开发计划相衔接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 四川各金融机构,今年将增加贷款650亿,重点支持实施西部大开发。 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国新星石油有限公司西北石油局提供28.5亿元的信贷额度。 中国石化在贵州投资2.13亿元人民币(贴息3年),加速贵州省成品油的销售。 全国妇联启动建设西部美好家园行动,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创办1000所农村妇女学校,培养1000名女科技致富带人,发展1000个农业专业组织,扶持1000个科技与环保示范户,培训1000名县乡妇女干部,组织1000位女专家送科技下乡,新建1000处三八绿色基地,创办1000所家长学校。 团中央实施中国青年西部创业行动,一是引导帮助西部地区青年立足家乡和本职工作创业,二是推进保护江河行动,在高质量完成已开工的规划面积23万亩的8个重点项目的同时,新增2-3个全国重点项目;三是鼓励青年人才到西部创业,四是加大青年志愿者行动、希望工程和手拉手工作力度。 (五)科技、人才方面。 国家今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部科技开发,发展具有西部资源优势的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在高新区相对集中、产业基础较好、技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西部地区,大力发展农业信息网、电子商务、太阳能和风能、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建立和形成,培育一批新型高科技企业。 结合西部三线军工企业较多的特点,建设军工科研生产基地,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及其相关产业。 利用先进住处技术,对西部重点地区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基础数据库,同时开发推广适合中西部不同生态环境的生态治理技术。 开展中西部跨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调研及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工程。 并将采取措施实行西部人才资源开发计划,围绕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环境建设,制订人才开发规划。 组织培训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组织海外留学人员围绕西部开发进行考察,提出建议,洽谈项目。 制订人才智力引进政策,引导东部地区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西部建设等。 在人才培训上,着重帮助西部地区进行经营者的培训,使他们在观念、能力上逐步追上东部地区,为企业的振兴、经济的发展打下一个良好基础。 在教育方面,国家今年重点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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