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 (增强互联网保障能力)

admin1 8个月前 (08-30) 阅读数 133 #保险

“《通知》坚持为民监管的准绳,重点增强运营行为规范、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增强互联网财富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保险服务的可取得性,进一步增强对金融消费者的维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担任人引见,在产品方面,《通知》支持财富保险公司依附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简易普惠的财富保险产品,公允、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犯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在服务方面,明白保险机构应树立保险合同修正、退保、理赔和揭露处置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应实践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允买卖权等合法权益,应遵照合法、合理、必要的准绳搜集、处置及经常经常使用集团信息。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运营打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寓居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分歧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对此,《通知》明白了可以拓展运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提出支持财富保险公司依附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简易普惠的财富保险产品。关于不适宜跨区域运营的保险种类,要求严控财富保险公司经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运营区域,准绳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非凡风险保险等经过互联网方式拓展运营区域,严禁财富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经过互联网方式拓展运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网络尽管是虚拟的,但保险的服务质量不应悬于真空。为增强互联网保险的落地服务,《通知》在明白运营规则、风险控制、外部管控等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强调财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落地服务承当最终责任,对金融消费者揭露和意见处置承当主体责任;同时,要求树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增强落地服务机构控制,强化对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关于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乱象,《提示函》则进一步强调要动摇根绝、严峻打击,并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展开,其他机构和集团不得展开互联网保险业务;严峻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经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展开;应当依照“实质重于方式”“有利于保养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准绳,迷信界定保险科普、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互联网保险销售等行为。

文件的公布,很快惹起保险机构集中披露互联网保险信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显示,截至目前,仅8月份新披露的互联网保险信息就有约90条,逾越了往年以来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总数的一半。“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继续完善,进一步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允买卖权与集团信息安保,增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金融消费者维护措施。”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教授曾燕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加快展开环节中,也出现了虚拟性较高、专业性较强、服务才干有余、业务不合规、产品销售误导等疑问,此次对监管要求的进一步明白和细化,有助于缓解诸多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


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 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业务不能碰

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外,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保险产品广告,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剖析的方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许观念,不要钱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能否合规?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白要求“各财富保险公司应增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协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 财富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支持不具有保险中介合法资历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展开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方法》(下称《方法》)早已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启动了明白的角色分工:(1)保险机构控制和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揭发处置及客户服务等保险运营行为;(2)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佐服务。 若要展开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运营资历。 而在通常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容易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充任互联网保险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白制止的几类保险销售行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中介业务常采用的形式。 这一通知的下发释放的不只仅是对车险的整治信号,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法运营保险中介业务收回了正告。 一监管收紧,合法与合法的界限在哪?此次《通知》还制止了“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展开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意味着以往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过在网页上注明“XX服务由XX保险机构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标明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 但是在《通知》下发前,我国《保险法》《方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的认定规范和表现方式并没有明白,而且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相比传统保险中介服务出现出了跨地域运营、程序化运转、线上交流等新特征,关于自身就融合了技术服务与信息中介服务性能为一体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合法与合法界限模糊。 但经过近一年对非持牌机构违规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排查,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曾经明白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展开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活动为保险销售活动。 该通知下发后,有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担任人咨询我们,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能发布保险产品广告吗?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剖析的方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许观念,不要钱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能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活动?笔者针对上述疑问关键从保险中介业务外延来剖析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 二保险中介业务外延依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三者立场不同,但共同特征在于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揭发处置及客户服务、风险控制与布置、价值权衡与评价、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失掉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 而依据国际保险监视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的定义,保险中介指经过任何媒介招徕、协商、销售保险合同的行为。 因此保险中介业务外延很普遍,围绕保险合同订立发生一系列中介服务基本都可以被归入保险中介范围。 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认定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实质依然是保险中介服务,并非网络技术服务。 依据最新监管趋向及《保险法》《方法》《通知》的基本精气,笔者以为若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介于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第三方的身份,担任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揭发处置及客户服务、风险控制与布置、价值权衡与评价、损失鉴定与理算等活动就是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应取得保险中介运营资历。 经过上述剖析,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疑问,笔者观念如下:1第三方网络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发布广告、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保险机构对广告的合规性、真实性担任,则不属于保险中介行为。 2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产品启动排序、评价、比拟的行为或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剖析的方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许观念,往往有向用户推介保险产品的客观意图,应属于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3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则,只要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依照规则赠送人身保险,赠送保险的行为视为保险销售行为。 因此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用户赠送保险产品或许保险服务等,应视为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四第三方网络平台合规与创新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于2011年,2012年-2015年进入高速增长阶段, “互联网+保险”开启了保险销售与产品的创新时代。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保险行业的盛宴中,为保险行业的开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但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迸发、业务不时扩张也带来了种种风险。 理想上,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对保险业务和运营规则并不熟习,合规风控看法淡漠,很多平台以科技创新为名实质违规展开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时触及监管边界。 2016年10月保监会结合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强调增强风险排查,对借创新之名实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予以查处。 其中无牌机构合法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整治任务的重点之一。 鉴于互联网保险中介行为外延普遍,并且监管出现不时从严趋向,若不具有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链接、界面搭建等网络技术辅佐服务和非推介性质的广告服务,不能启动保费试算、咨询、报价比价、投保方案建议与制定、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中介业务,不能对保险信息做任何客观剖析、加工、处置。 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若想继续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分一杯羹,要么争取经过开放或收买方式成为持牌机构,要么只能转型为专业技术公司,用中心技术降低保险机构展开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风险,优化业务转化效率和用户体验。 在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求、创新与开展已成为互联网企业要求重点思索和处置的疑问。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方法2021

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方法》。 据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方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拓展资料】一、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时深化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外形,深入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加快开展的同时也暴显露了一些疑问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应战。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保险业服务虚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修订公布《方法》。 二、《方法》修订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气和决策部署,留意掌握以下任务准绳:一是疑问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一致;三是服务虚践,做到监管制度务虚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慎重容纳,引导新型业态安康合规生长。 三、《方法》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质和开展规律,明白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运营活动。 四、《方法》规则,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经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经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成功投保行为。 五、《方法》针对渠道融合情形规则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投保人经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成功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方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则。 触及线上线下融合展开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运营活动区分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六、另外,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启动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启动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搜集投保信息后启动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则,不适用本《方法》。

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规则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和运营范围1.从官方层面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给予明白定义。 从内容上看,应该是狭义上的互联网保险(忧心保的产品总监宋诚曾在《互联网保险:逆袭2013遐想2014》中有过讨论,感兴味的可以自行搜索)。 这就给予保险行业足够大的想象空间,保险公司或许中介机构只需满足文件的基本要求,都可以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进一步讲,将为推进更为充沛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安康开展。 2.对跨区运营给予明白规则。 此前由于监管缺位,实务中存在很多由于跨区运营所造成的纠纷。 而“网销专属产品”曾经失掉了媒体的少量关注,在此不用细说。 有一点应该留意,原文为“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运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运营范围”。 不能疏忽了监管机构的审批,这种设定其实是从监管角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启动产品创新。 你可以开放手脚去设置自以为迷信合理的“网销专属产品”,至于能否合规、能否经过审批,要求经过考核才行。 二、保险公司运营条件1.互联网保险运营控制制度愈加合理完善。 从2013年下半年末尾,互联网保险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也得以兴起,包括保险公司官方、电商平台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等。 可以说,鱼龙混杂的现象无法防止地会而且将会存在。 《通知》对相关网站的运营资质和其他要求给予明白规则,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 2.对提供咨询和销售人员要求具有从业资历。 这关于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是大的应战,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生一定影响。 在此之前,很多保险公司或许是直接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一些人员,直接组成项目组或许业务部门来运营互联网保险的,能否具有销售人员从业资历可想而知;而诸如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更是可想而知。 虽然之前不时都有强调要启动岗前、岗中培训,但是落实力度上或许还不够到位。 假设《通知》最终得以实施,那么这部分人员会遭到很大影响,至少要求启动专门的系统化培训。 3.对中介机构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收付方式启动规范。 或许是遭到代理人制度的启示,《通知》规则“保险公司经过协作机构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成功集中收付,协作机构不得代收保费。 ”这会影响到部分中介机构的运营形式,不过也有部分机构在此之前曾经做好此方面任务,如忧心保等。 因此,或许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运营形式甚至市场份额发生一定影响。 毕竟,互联网行业是瞬息万变的,能够抓住机遇的就会迅速崛起。 三、产品与宣传控制1.充沛思索互联网特点,奖励产品创新。 简明易懂、便于投保将会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一个基本特点,各种意想不到的新奇保险产品将会粉墨退场。 当然,会有一些产品是失败的,但是保险公司将勇于试错,关于消费者而已至少是坏事。 2.规范宣传内容和方式。 这方面,应该是鉴于银保业务的监管阅历。 规则“制定一致、规范的宣传销售文本和用语,协作机构不得启动私自修正”,以及“分红、投连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清楚位置以不小于产品称号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在此不用赘述。 3.产品促销活动监管更契合互联网特点。 这个关键体如今赠险等促销活动上,网上已对此有较多讨论,不再赘述。 促销活动属于附加费用,在互联网上由于降低了相关费用,可以支持经过赠送或许折扣方式给予消费者福利。 还应该说明的是,《通知》对普通保险产品和保证型、储蓄型保险产品实行了差异化监管,也就是对其所占产品总保费比例下限启动了不同的规则。 经过这种方式来引导保险公司关注或许倾向于保险保证性能。 四、销售控制与服务规范1.提出互联网保险服务规范。 包括准绳上即时承保、五日内退保、实时查询、线上开放退保等服务规范,这其实是对现有运营机构的一个隐形挑选目的。 不难预见,服务规范将成为产品宣传内容之外的一项关键监管内容。 2.奖励简化操作流程。 保险业务的成功是一个漫长的流程,互联网使得其能够成功扁平化,换句话说,能够降低业务的操作时滞,甚至可以增加部分繁琐的操作流程(余额宝等基金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冲击结果之一是,传言“初次购置面签程序将会取消”)。 奖励以电子签章等方式为载体的业务流程创新,可以推进保险业务的开展。 五、信息与买卖安保1.强调客户信息的存储与保养。 这方面是保险公司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分外之事,不用特地强调。 只是有一点要求留意,“保险公司经过协作机构网站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于成交后24小时内将投保人填写的完整投保信息导入保险公司中心业务系统”,该规则其实对保险公司和中介平台的信息对接才干提出一定要求。 六、监视审核1.对互联网业务的中止、终止等基本状况启动详细规则。 特别提到了,保险公司终止互联网新业务,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中止网上服务。 综上所述,《通知》规范了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方式与业务外形,有利于保险行业的久远安康开展。 《通知》对投保人即消费者的影响关键表如今,保险需求能够更快失掉照应和满足,使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成为或许;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而言,有利于调整现有业务外形,奖励产品研发与创新,为赢取市场机遇提供或许;对监管机构即保监会而言,提高监管制度的迷信性与合理性,尊重互联网基本特点,推进保险行业的稳如泰山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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