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四川等地 2024年来案件普及北京 广东 (现代财产保险)

据媒体信息显示,现代财富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10月14日在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京0105民初63461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现代财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北京、广东、四川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财富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现代财险成立于2007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现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曜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区分持股33%、32%、32%、1.5%、1.5%。企业注册资本166666.666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66666.6666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金兑勋,任职企业3家,董事长赵镛一,任职企业1家。


问几个关于财富保险的疑问

算工伤,工伤的任务范围包括日常任务和加班(包括其他由单位组织的活动),同时包括上任务途中。 但我以为基于人身生命无价的准绳,应该同时支持两种赔偿。 以前见过相似的案例,工伤后社保中的工伤保险赔了,另外上的商业人身异常损伤保险也应赔偿。 但侵权人和社会保险能否双重赔偿确实有些模糊附相关论文一篇交通事故中休息者的工伤与损害赔偿2004年5月份前后, 国度延续公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区分是2004 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 以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 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 不是偶然的, 而是照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和增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 1 巧合的是, 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同交通事故工伤案件, 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 该案大致如下: 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 于2004年4月24日驾驶公司车辆出差, 2途中车辆撞上公路隔离栏, 车辆损坏严重, 三人也不同水平地受伤, 其中李某的伤势严重, 或许致残甚至死亡。 路途交通执法部门认定, 此次交通事故系由驾驶人韩某操作不当所致, 韩某应承当全部交通事故责任。 该公司恳求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该案情节无论如何说不上复杂, 但是, 围绕着相关各方的人身、财富损害及赔偿, 可以问出许多疑问, 而且似乎都不是易于回答的, 这些疑问关键为: 1. 两名员工所受的人身损伤, 并非出现在工厂、办公室等人们通常了解的休息或任务场所, 而是出现在出差途中, 能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驾驶者韩某操作不当, 如系过失, 其人身损害能否不属于工伤, 相应地, 用人单位或法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责任能否可以免除? 3.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当了工伤赔偿责任之后, 能否仍需承当员工人身损伤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 对公司车辆、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富损害能否仍须承当责任? 5. 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失, 能否要求对毁损的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富损害承当责任? 6. 李某在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后, 假设驾驶者韩某有过失, 能否可以同时向韩某恳求人身损害赔偿? 这些疑问, 触及工伤、交通安保等立法中所采用的损害赔偿的无过失责任归责准绳、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应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等法律方面。 针对上述案件触及的这些法律方面, 本文试图作一些简明剖析和论述。 这些法律方面, 在通常中不时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论述不苛求为人完全认同, 只求暴露疑问, 并尽或许摆明相关的意见, 以使有兴味者在遇到相似疑问时, 有所参照。 第二部分 工伤及工伤赔偿的无过失责任 一. 工伤概念 工伤, 也称职业损伤, 是指休息者在消费、休息环节中, 因任务、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任务、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 出现异常事故而遭到的人身损伤, 包括挂彩、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 简言之, 工伤即“因任务要素遭到损伤”。 工伤保险是休息法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 3 二. 工伤赔偿的无过失责任准绳及其通常依据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通常中, 损害赔偿的归责准绳可以分为过失责任、过失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和公允责任准绳。 1. 过失责任准绳。 过失责任不只是指以过失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 而且是指以过失做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同时以过失作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的关键依据。 简言之, 有过失, 有责任; 无过失, 无责任; 过失多大, 责任多大。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普通归责准绳。 2. 过失推定责任准绳。 过失推定准绳, 实质是过失责任准绳的开展, 它是指若受益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 而受益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则推定加害人有过失并承当民事责任。 该准绳免除了受益人对加害人的过失承当举证责任,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3. 无过失责任准绳,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则的状况下, 只需曾经出现了损害结果, 无过失的行为人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4. 公允责任, 是指加害人和受益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失, 由法院依据公允观念, 在思索当事人的财富状况及其他状况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益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其实质是在当事人均无过失的状况下, 由当事人双方公允分担损失。 公允责任准绳关键适用于侵犯财富权益案件, 不适用于精气损害赔偿案件。 4以后,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 全球各国普遍采用无过失责任归责准绳。 所谓工伤赔偿的无过失准绳, 即无论职业损伤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 受益者都应失掉必要的补偿; 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论休息者团体能否有过失。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失责任, 减轻了雇主的责任, 有利于维护经济与谈判位置相对弱小的雇员, 表现了休息法维护弱者、成功社会实质正义的思想。 该准绳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撑通常和理由, 关键如下: 1. 休息者休息环境的风险性, 即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位置, 休息者遭到损伤是难免的; 2. 休息者的风险来自于用人单位, 即凡应用机器从事消费活动的用人单位都有或许对其休息者形成的职业损伤; 3. 休息者遭到损伤都是非自愿的, 即使休息者遭到损伤有时是自己的过失形成的, 但也并非出于自愿。 工业社会的法律推定休息者不会损伤自己。 5 4. 雇主承当无过失责任有利于维护雇员的权益。 雇员与雇主相比, 无论在经济上还是谈判力气上, 均是相对弱小的一方, 在遭受人身损伤的状况下, 雇员的处境愈加不利, 雇主承当无过失责任, 可以使休息者遭到损伤能够及时取得救援。 5. 雇主承当无过失责任, 外表上减轻了雇主的责任, 但雇主可以经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多少钱, 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 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群众。 6三. 无过失责任准绳下工伤的认定 我国2004年1月1日末尾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启动定义, 而是依照无过失责任准绳, 采用罗列的方法, 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 启动界定, 详细如下: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任务时期和任务场所内, 因任务要素遭到事故损伤的; (2)任务时期前后在任务场所内, 从事与任务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任务遭到事故损伤的; (3)在任务时期和任务场所内, 因实行任务职责遭到暴力等异常损伤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时期, 由于任务要素遭到损伤或许出现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任务途中, 遭到机动车事故损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任务时期和任务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有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保养国度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3)职工原在军队退役, 因战、因公挂彩致残, 已取得反派伤残军物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罪恶或许违犯治安控制伤亡的; (2)醉酒造成伤亡的; (3)自残或许自杀的。 9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罗列的界定工伤的各种情形, 与全球各关键国度如日、德等是基本分歧的。 以德国为例, 依据《中德休息立法协作项目效果概览1993-1996》, 德国工伤保险的范围有三大类: 1. 工业事故: 工业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与被保险的活动相咨询的事故。 它详细可以了解为是雇员在任务时期或公司派遣其外出任务时期以及公司组织旅游等群体活动时期所出现的事故。 包括(1)与公司任务相关的安保保证、运输、维修、装卸设备仪器而发生的事故; (2)每月一次性去银行支付工资(工资已被雇主转至银行)而出现的事故; (3)公司组织的运动会(运动会关键不是以竞争为目的)上出现的事故; (4)在由公司组织的聚会和短期游览间所出现的事故。 2. 上任务交通事故: 上任务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于上任务直接路途上或必需绕道路途上的交通事故。 包括(1)上任务交通事故; (2)上任务接送小孩途中所出现的事故(扫除任务时期); (3)同他人共搭车上任务而绕道, 在这时期所出现的事故; (4)为更快抵达任务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途), 在这时期所出现的事故; (5)因修路等要素交通改道, 在这时期出现的事故。 3. 职业病。 构成工伤保险中所认定的职业病要同时具有: (1)该种疾病是由休息岗位要素所惹起的; (2)从事该休息岗位的人群得此病的比例高于其他普通人; (3)该种疾病要被列入联邦政府的职业病名录之中。 4. 工伤保险的扫除状况; 第一, 故意的行为; 第二, 关键要素在于醉酒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 公家行为。 很清楚, 我国因循了德国关于工伤认定的立法形式。 德国立法中所罗列的工伤事项, 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稍有不同, 但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表现的立法意旨却是完全分歧的, 因此, 参考这些不同点, 关于判别那些《工伤保险条例》未罗列的工伤事项, 是无优势的。 另外, 要求明白的是, 《工伤保险条例》扫除工伤的情形中, 包括违犯治安控制的行为。 这里的违犯治安控制的行为, 是指扰乱社会次第, 妨害公共安保, 侵犯公民人身权益, 侵犯公私财富, 情节细微, 尚不够刑事奖励, 依照《治安控制处分条例》应当受四处分的行为。 这种行为, 通常是以行为人能否有客观上的“明知”故意为构成要件, 要素是这些行为原本就是情节细微、尚不够刑事奖励的行为, 内行为人过失的状况下, 就更缺乏以处分了。 第三部分 交通安保事故损害赔偿的无过失责任 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准绳, 全球各国均采用了无过失责任准绳。 该准绳在我国路途交通安保立法上确实立, 阅历了一个迂回、混乱的环节, 但最终以法律的方式明白规则上去。 一. 全球各国的立法 人类在19世纪末发明了汽车, 进入了汽车时代, 随之出现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严重社会疑问。 依照传统民法过失责任准绳, 受益人往往因不能证明加害人方面的过失而得不到赔偿。 10自20世纪初起, 各国陆续制定法律, 或许经过法院司法, 1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用了无过失责任。 最早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无过失责任作为准绳, 并以成文方式确立的, 是德国1952年的《陆上交通法(公路)》。 该法规则: “车辆在驾驶环节中致人死亡、受伤或损害人的安康和财物时, 由车辆一切人就所出现损害向受益人负赔偿责任。 假设事故是由无法防止的事情所惹起, 而这种无法防止的事故既不是因车辆缺点也不是因操作错误而惹起, 则不负赔偿责任”。 继德国之后, 日、法、意等大陆法系国度, 及前苏联等, 也均作相似规则。 12我国于1986年在《民法通则》中确立此准绳。 与大陆法系国度对应的是, 英美法系国度采用的是严厉责任的方式。 严厉责任与无过失责任虽然不尽相反, 但在这一点上是完全相反的, 即侵权人承当责任不以被侵权人的过失为要件, 而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相关为要件。 13总而言之, 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国度的立法和学说,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归责方面, 均采用了无过失责任(或严厉责任)。 二. 交通事故无过失责任的通常依据 全球上各关键国度采用无过失责任准绳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有其分歧的法理依据, 关键有三: 14 1. 报偿责任通常。 该通常从罗马法“取得利益的人担负风险”这一法谚开展而来。 汽车公司和汽车一切人享用汽车带来的利益, 自然应由他们承当因汽车运转所带来的风险, 所谓“利之所得, 损之所归”。 让追求自己利益之人, 同时担负其损失, 契合经济理性原理, 也契合民法公允、合理准绳。 2. 风险责任思想和风险控制通常。 即“谁能够控制、增加风险, 谁承当责任”的准绳。 此说以为, 机动车辆是一种风险性比拟高的机器,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随同其运转所肯定发生的特殊侵权。 汽车公司或汽车一切人能够控制、防止这种风险, 因此应对汽车发生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这样能够促使其慎重驾驶, 尽或许防止风险, 尽或许增加损害。 3. 风险分担通常。 此说以为, 从外表上看, 实行无过失责任, 似乎对汽车公司和汽车一切人很苛刻, 但其经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保险, 最终将其承当的损害赔偿金转嫁给了整个社会, 即其付出的赔偿金, 实践上最终是由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分担。 三. 我国立法中交通安保事故的无过失责任 我国交通安保法上无过失责任确实立, 阅历一个较为迂回的重复环节: 1986年, 《民法通则》规则了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危作业, 形成他人损害的, 适用无过失责任准绳; 1992年, 国务院公布实施的《路途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处置上, 采用的是过失责任; 2004年5月1日末尾实施的《交通安保法》留意到了机动车之间出现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出现的交通事故两种状况的区别, 对后者重新实行了无过失责任。 (一) 《民法通则》的规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 虽然较为细致, 但却相领先进地确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无过失责任准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则: “从事空中、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 形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假设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益人故意形成的, 不承当民事责任。 ”该条明白规则, 高速运输工具为风险作业, 损害赔偿适用无过失责任准绳。 虽然学理上对汽车能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存有争议, 但是全球各国司法通常均持必需态度。 15 要求特别指出是,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则的加害人的免责抗辩事由仅限于“受益人故意”, 而将无法抗力、第三人过失等传统免责事由, 扫除在外。 这与西方兴旺国度的法律规则有较大区别。 除受益人故意之外, 德、法等国均将无法抗力、第三人严重过失也作为免责抗辩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做法, 更有利于维护受益人利益。 《民法通则》相领先进地规则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无过失责任准绳, 但其细致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就汽车交通事故而言, 它没有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不同, 确定不同的归责准绳。 16 (二) 《路途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的规则 199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路途交通事故处置方法》(下称《方法》)是片面规则路途交通事故处置的行政法规, 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失责任, 与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出现了直接抵触。 依据《方法》第十七条与三十五条, 下述一个简易的推理, 可以明晰地凸现《方法》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失责任: 1. 第十七条规则, “公安机关在查明路途交通事故要素后, 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相关, 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相关的, 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许虽有违章行为, 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相关, 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该条权且简述为, 没有违章行为, 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 第三十五条规则: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依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实践上将交通事故责任同等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即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17 3. 依据第二条规则, 违章行为即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控制条例》和其他路途交通控制法规、规章的行为, 也即是说, 违章行为即违法行为, 而违法行为均是以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过失为成立要件的。 4. 将上述三点合起来即是: 没有违章行为,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 而交通事故责任同等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即没有违章行为, 没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而违章行为, 是一种以过失为构成要件的行为, 结论是: 没有过失, 没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清楚的过失责任。 《方法》适用过失责任, 直接抵触了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 有人说, 《方法》是处置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特别法, 《民法通则》是普通法, 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准绳, 《方法》应优先适用。 这是完全错误的。 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准绳, 是指当同一位阶的特别法和普通法发生抵触时, 优先适用特别法, 适用此准绳的前提是抵触的法律位于同一位阶, 否则不能适用此准绳。 18《方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前者应听从后者。 遗憾的是, 一方面由于《民法通则》的规则过于准绳, 一方面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的全体法律素质不高, 《方法》在实践中更多地被适用。 围绕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准绳, 《方法》的规则出现了一系列清楚的混乱或错误, 表现如下: 1. 交通事故的定义 《方法》第二条规则, “本方法所称路途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路途上启动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因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控制条例》和其他路途交通控制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 过失形成人身伤亡或许财富损失的事故。 ”该定义的不合理是清楚的: (1) 该定义将客观过失做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而理想上交通事故的出现, 与当事人的客观过失并无肯定咨询。 依照人体工程学原理, 人的留意力和应变才干均有一定的界限, 当事人即使已尽一切必要的、高度留意义务, 亦难以相对防止交通事故的出现。 19 (2) 《方法》定义的交通事故仅指过失的状况。 这种定义显然是不周延的, 由于交通事故少量存在着加害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状况, 包括了无法抗力和非无法抗力两种情形。 前一种情形比拟清楚, 后一种情形虽然不为人留意, 但却是客观存在的, 比如, 一个一向身体安康的驾驶者, 在高速公路高速行驶时, 突然出现了一个极为持久的心绞痛, 结果形成事故。 2. 混淆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 《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则,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依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行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 该条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混杂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性质上的基本区别。 前者目的在于处分和控制, 后者目的在于补偿和救援。 二者相关, 相似于桔子和苹果。 同时, 让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交通事故责任相应确定, 同等于让法院判决时听从于行政机关的行政选择, 这违犯了宪法所规则的人民法院的独立审讯权。 《方法》作为行政法规, 是在我国过去运用行政手腕处置交通事故的阅历基础上制定的, 因循了不区分行政相关和民事相关, 将公法性规范和私法性规范兼并规则的传统做法, 其所包括的属于民事法规的内容, 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规范的规则, 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作了补充和完善, 如参与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及规则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详细计算规范等, 关于处置和裁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 《方法》希图用一致概念、同一准绳、同一基准, 一并处置交通事故的行政处分和民事损害赔偿疑问, 最终造成了与民法通则的抵触, 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混乱或错误。 20这样的结局, 除了由于制定年代的局限性, 也与我国较为普遍的“部门立法”的弊端有关。 (三) 《交通安保法》的规则 2004年5月1日末尾实施的《交通安保法》, 是一个清爽的法律。 它清除了前述《方法》的种种缺陷, 以地道的行政法规的本分出现; 21另一方面, 它也留意到了与《民法通则》的衔接, 并对《民法通则》笼统的关于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归责准绳, 启动了细致区分。 依据《交通安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则, “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赔偿, 该条区分不同状况, 适用不同的归责准绳: 1. 过失责任准绳。 该准绳适用于机动车之间出现的交通事故, 即“机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失的一方承当责任; 双方都有过失的, 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22 2. 无过失责任准绳。 该准绳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 适用无过失责任, 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责任”。 23 3. 过失相抵准绳。 该准绳适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违章行为或故意的情形, 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犯路途交通安保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曾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4以及“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形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责任。 ”25 虽然《交通安保法》第七十六条彰明较著地思索到了不同的交通事故所适用的不同归责准绳, 但似乎疏忽了一种情形, 即除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之外, 机动车双方出现事故, 形成公路隔离带等路途设备等财富损害的情形。 《交通安保法》没有规则对这种情形如何归责。 但这种状况是不难处置的。 就损害赔偿而言, 《交通安保法》是特别法, 《民法通则》是普通法, 依照“特别法没有规则适用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准绳, 应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适用无过失责任。 与《交通安保法》确立的无过失责任准绳相照应, 《交通安保法》对交通事故启动了与《方法》不同的定义。 《交通安保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路途上因过失或许异常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财富损失的事情。 ”该定义包括了故意、过失及异常三种状况的交通事故。 这里将异常与过失二个概念并列, 显然是将异常作为一种非过失的状况看待。 这种定义是繁复而周延的, 同时也契合现代汉语关于“事故”一词的解释, 26与《方法》叠床架屋而又捉襟见肘的定义相比, 可以说是上下立判。 27 第四部分 雇主对雇员致害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的损害, 包括人身和财富损害两种。 前一种情形, 雇主应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已有明白规则; 后一种情形, 法律尚无明文规则。 一. 人身损害的情形 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人身损害, 雇主应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条做了明白规则。 依据《解释》第九条, 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雇主承当的赔偿责任, 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雇主独自承当赔偿责任, 这种情形适用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不具有故意或严重过失。 第二种情形是雇主与雇员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种情形适用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具有故意或严重过失。 28 《解释》第九条雇主在两种情形下承当的赔偿责任, 都是无过失责任。 雇主替代雇员向受益人承当赔偿责任, 除了前文所述的风险分担通常、报偿责任通常等要素外, 还出于如下思索: 1. 代理责任通常。 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雇用相关意味着雇员执行义务的行为是按雇主的意旨实施的, 实践上等于雇主自己实施的行为, 因此, 雇主应当承当雇员执行义务行为的结果。 各国将这种责任称为“代理责任”, 即因法律规则或特定相关对非因自己的行为形成他人损害承当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29 2. 雇主替代雇员向受益人独自承当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有利于对受益人给予及时和充沛救援, 也有利于雇主增强对企业的控制, 增强对休息者、雇员的教育, 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看法。 30 《解释》规则的第二种情形, 即在雇员致人损害、具有故意或严重过失、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后的状况下可以向雇员追偿的制度, 是出于衡平的思索, 防止不品德的雇员应用雇主的替代责任, 而恣意妄为。 这些规则与“不品德要素不生诉权”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31 二. 财富损害的情形 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财富损害, 雇主应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等法律, 尚无明白的规则。 笔者以为, 雇员致人财富损害与致人人身损害, 两种状况下雇主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准绳与通常依据似乎没有清楚差异, 因此, 雇主向受益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准绳仍应为无过失责任。 参照《解释》第七条, 雇主向受益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亦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 雇员无故意或严重过失。 在这种状况下, 雇主应独自承当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得向雇员追偿。 第二种情形为, 雇员有故意或严重过失。 此种情形, 雇主是与雇员承当连带责任抑或承当代担任任, 或许会有争议。 代担任任又称雇用者责任或雇用人侵权责任, 是指雇用人对其受雇人从事职务时, 因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原《路途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即是典型的代担任任。 该条规则: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出现交通事故,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承当赔偿责任;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在赔偿损失后, 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许全部费用。 ”代担任任与连带责任是两个容易混杂的概念, 但二者是有较大区别的: 1. 连带责任状况下, 受益人可以选择向承当连带责任的各方求偿, 承当连带责任的一方在清偿了债务后, 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代担任任状况下, 受益人只能向雇用人求偿, 雇用人在赔偿损失后, 可以向雇员追偿。 2. 在诉讼上, 连带?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享用吗?

交通事故和工伤在某些时刻会发生竞合的状况,交通事故与工伤有上方区别,他们的赔偿哪个更高?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一次性性赔偿的区别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普通都是一次性性处置赔偿疑问。 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性处置赔偿外,1-4级伤残普通法律不支持一次性性赔偿处置,由于1-4级伤残一次性性处置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 通常,假设一名工伤者假设25岁、4级伤残的话,假设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若在北京普通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 假设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 所以,1-4级伤残,国度法律普通不支持一次性性赔偿处置,由于伤者吃亏太大了。 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中央性法规或规章规则了1-4级可以一次性性处置(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无济于事,建议伤者及其家眷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证。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失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愈加有保证了:第四十一条规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出现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关于赔偿款由谁支付和法律适用的区别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普通赔偿款都是由侵权人或加害人自己来承当,国度不承当任何赔偿责任,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范围。 而在工伤赔偿中,很多项目都是由国度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例如丧葬费、一次性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一次性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只要少部分款项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例如一次性性伤残务工补助金、5-6级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中央性工伤赔偿法规或规章,属于休息法律范围。 关于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后续治疗费由谁承当的区别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来承当没有任何异议。 而在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休息相关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普通都由伤者自己来承当。 普通在解除休息相关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相关了,工伤二次手术费(普通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 由于在解除休息相关时,法律规则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性伤残务工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然后续治疗费外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 如在四川,九级工伤一次性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有6个月的外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即6个月*3000元=元,这笔补助做第二次手术取钢板普通是没有疑问的。 那工伤职工如何才干让二次手术费由单位出,一次性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又能失掉赔偿呢?那就有两个方法:1、暂时不解除休息合同,等做完二次手术再解除休息合同,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由单位出了,自己解除休息合同还能失掉一次性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和单位协商预付了二次手术费才解除休息合同,要不就不解除休息相关。 关于精气损害赔偿的区别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普通只需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气抚慰金的赔偿,普通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规范。 而工伤赔偿没有精气抚慰金一说,假设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眷一方在休息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气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普通不会失掉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当然,假设伤者及其家眷在与单位谈判、协商环节中提出精气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商量,但假设单位不赞同此项要求,则不能强加于人、强者所难,毕竟该项要求目前尚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关于伤残等级的区别目前,我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规范的依据为《休息才干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006)。 而其他普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暂时全国还没有一致的规范,只要《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 普通来说,关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比如说相同是脾切除,依照工伤属于6级或7级(以35岁为界,35岁以下是6级),而依照交通事故评残只能评为8级伤残。 再比似乎样是手掌骨折,依照工伤可评为10级,而按交通事故评残或许基本评不下级别。 之所以会出现同种伤情不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是由于工伤和交通事故两者评残的鉴定依据不同所致。 关于能否城镇户籍的区别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额存在城镇户籍和乡村户籍的区别,而且城镇户籍往往赔偿额超越乡村户籍的两倍以上,相差悬殊。 而在工伤赔偿中,则没有城镇户籍和乡村户籍的任何区别,两者赔偿额完全一样。 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因即没有休息合同也没有任何社保、无法区分能否属于休息相关的状况下,伤者及其家眷在选择是依照工伤程序来启动赔归还是选择依照人身损害来启动索赔,要求启动事前准确计算。 假设依照工伤计算赔偿的更多,那就依照工伤程序启动;假设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更多,那就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启动诉讼处置。 关于能否存在过失的区别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普通都会触及过失责任分担,依照侵权双方过失大小承当不同的赔偿责任比例。 而工伤不存在过失疑问,只需是属于工伤,国度或单位要承当百分之百的赔偿或补偿,工伤者自己不承当任何损失。 关于诉讼时效的区别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普通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损伤之日起计算。 而工伤认定开放的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眷应在受损伤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外向休息部门开放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准绳上也是一年内何时提出休息仲裁开放赔偿,法律对此不严厉执行一年休息仲裁开放时效规则,依据详细状况掌握。 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出现重合时的区别在我们国度,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是最为经常出现的一种重合,能否可以失掉双重赔偿,国度没有一致的法律来规则。 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则,而且规则也并不分歧。 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失掉双重赔偿的,由于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则,而且《北京市休息和社会保证局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关于休息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疑问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则除了一次性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取得赔偿(双赔);而在四川等省市自治区,却规则了不能失掉双重赔偿,而是相似地规则了交通事故赔偿额缺乏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赔偿后能否还可以取得工伤保险补偿疑问的回答》([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远亲属,从第三人处取得民事赔偿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向工伤保险机构开放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律师在此建议各地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出现重合时,除了一次性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均应取得双赔,自创首都北京的做法,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伤亡者及其家眷。

2009年机动车保险支出占财富险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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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来源、开展、现状和疑问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机动车辆保险。 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祸或异常事故所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财富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富保险的一种,在财富保险范围中,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机动车辆保险是随同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发生和开展的。 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机动车辆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渐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车辆保险详细可分商业险和交强险。 商业险又包括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商业险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 机动车辆损失险承保被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祸或异常事故,形成保险车辆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则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或其支持的合格驾驶人员在经常使用保险车辆环节中出现异常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富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也由保险公司担任赔偿。 (一)车辆保险的来源国外机动车辆保险来源于19世纪中前期。 事先,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度的出现与开展,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异常损伤和财富损失随之参与。 虽然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方法和措施,汽车的经常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富安保构成了严关键挟。 因此惹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关注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贺“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则”的顺利经过,而于11月14日举行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信息。 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机动车辆保险费年率”。 最早开发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异常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 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已初步具有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展到了汽车的失窃。 (二)车辆保险在国外的开展20世纪初期,机动车辆保险业在欧美失掉了迅速开展。 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渐开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机动车辆保险公司。 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树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 到1913年,机动车辆保险已扩展到了20多个国度,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和承保方法也基本成功了规范化。 1927年是机动车辆保险开展史上的一个关键里程碑。 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知名的强迫汽车(责任)保险法的公布与实施,标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末尾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迫保险方式转变。 尔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涉及到全球各地。 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普遍实施,极大地推进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普及和开展。 车损险、偷盗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开展起来。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域和国度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失掉了普遍的开展,并成为各国财富保险中最关键的业务险种。 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机动车辆保险已占整个财富险的50%以上。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开展进程1.萌芽时期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开展阅历了一个迂回的历程。 机动车辆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抗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本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兴旺,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形态,其作用与位置十分有限。 2.试办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立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兴办了机动车辆保险。 但是因宣传不够和看法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以为机动车辆保险以落第三者责任保险关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参与,对社会发生负面影响。 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中止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本国人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的要求,末尾操持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3.开展时期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渐片面恢复终止了近25年之久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以顺应国际企业和单位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要求,顺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开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要求。 但当机遇动车辆保险仅占财富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革新开放情势的开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出现了庞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失掉了迅速开展。 1983年将机动车辆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普遍的顺应性,在尔后的近20年环节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富保险市场中一直发扬着关键的作用。 到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支出超越了20亿元,占财富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性超越了企业财富险(35.99%)。 从此以后,机动车辆保险不时是财富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坚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开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控制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关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运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减速树立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片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我国机动车辆险的现状目前,大少数兴旺国度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富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关键的位置。 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支出占财富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 亚洲地域的日本和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富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在我国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支出占其财富保险业务总保费支出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支出占其财富保险业务总保费支出的60%以上。 保监会统计显示,2010年1-8月,全国车险保费支出705.92亿元,同比增长18.9%,占财富保险公司业务的比重为67.7%。 随着汽车保险行业的不时开展扩展,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不时完善,使许多投保人对如今的保险条例愈加深化的了解。 但是,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面对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多和复杂没有细心的阅读,就签署了保险合同,以致于在日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保险拒赔的案件。 (五)我国现行车险的缺乏1、集约式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针对各车种的详细要求来加以设计,单一条款适用于一切车种和经常使用性质;在交通事故中,除突发性机械缺点,车辆仅是工具而已,人的要素才是肇事最关键的要素,致使风险保费和承当风险的配比严重不合理,保险费率缺乏迷信性。 2、对受益人的保证性缺乏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以每次事故为基础,而投保人往往从交纳保险费多与少的角度思索选择赔偿限额,而非从保证角度,总体赔偿限额确定都相对较低,绝大部分为5万元,致使一旦遇到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保证不充沛也就随之凸现出来。 3、机动车辆保险运作的法律基础单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尚未作出任何强迫责任保险的规则。 虽然不少省市都规则了机动车辆上牌、年检都必需先办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从法律意义上说第三者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迫责任保险,保险监管机关也将机动车辆保险定位于商业保险,因此实施环节中仍遇有较大阻力。 4、保险公司预付肇事逃逸案件有关费用力所能及《路途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则保险公司有预付伤者抢救时期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义务。 1998年,全年共出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起,而机动车辆投保率仅为34.08%,面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少量出现保险公司却要承当一切的肇事逃逸车辆预付资金的义务,不只力所能及,而且也损害了广阔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的利益。 (六)处置措施:树立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树立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关于整个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至关关键,直接相关到机动车辆自愿保险的生活空间、保险公司的切身经济利益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能否安康运作。 1、放慢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的立法进程机动车辆保险强迫责任保险的定位,其存在的前提首先应是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法(或条例)的存在。 全球各国关于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的立法,关键有三种形式,一是以路途交通法规规范;二是以路途交通法规赋予强迫投保或提供保证的法律依据,其他有关事项则由保险法规范;三是在保险法规及交通法规之外,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 鉴于我国尚无路途交通法,而保险法又是以商业保险作为关键规范对象。 故我国采取第三种立法形式为宜,即制定单行法规规范和调零件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运转的准绳和相关。 2、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的保证范围和水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损失包括人和物两个方面,全球上实行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的国度绝大部分仅保证人,而对物的损失则关键经过商业保险加以处置,这是由设立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的宗旨所选择的,其保证的中心对象为人。 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为表现公允,其保证水平应界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即其保证水平高于社会保证。 我国应改动现行赔偿限额依照事故确定的方法,改之以按事故受益人加以确定。 强迫责任保险无论在保证范围上还是在保证水平上,只能是基本的,对超出基本以上部分的保证应经过自愿保险来处置。 3、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赔偿的责任基础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赔偿的责任基础可分为“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 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开展水平的现状,现阶段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尚不能以“无过失责任”作为赔偿的责任基础。 但思索到受益人举证的困难,为了更好地保证受益人的利益,可规则举证责任关键由行为人(车方)承当,即实行“准无过失责任”,待条件成熟时,再向“无过失责任”作为赔偿基础过渡。 4、树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树立和实施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其关键目的在于维护交通事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证交通事故逃逸的受益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尤其是抢救的医疗费用以及死亡的丧葬费用,是机动车辆强迫责任保险制度树立中无法疏忽的一个大疑问,继续依照“路途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的有关规则由保险公司垫付,则无论在保证水平还是本钱核算上都不能失掉较好的处置,故应自创国外的做法,树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按机动车辆强迫保险的保费比例提取,由国度再保险公司控制,日常支付委托保险公司操持,对交通事故逃逸的受益人补偿范围和规范参照强迫责任保险执行,由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运作的全环节实施监视。 (七)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前景及有利条件以后,机动车辆保险开展正处于相当有利的开展时期,其有利条件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1.汽车产业的加快开展为我国车险的高速开展提供了客观基础,也使车险成为产险公司运营的风向标2007年底末尾全球经济危机以后,为抚慰经济复苏,扩展消费、拉动内需,国度对汽车消费行为给子了活动政策,愈减速了汽车保有量特别是私家车保有量的增长。 2008年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到达万辆,截止到2009年6月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到达万辆,其中汽车6263万辆,公家汽车为4624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66.24%。 中国汽车市场的蓬勃开展,为车险的加快开展提供了客户基础。 作为汽车后市场的关键组成部分,近十年,汽车保险业也迎来了史无前例的开展机遇,汽车保险逐渐超越曾经撑起中国产险业大半的企财险与家财险而成为产险市场的第一大险,汽车保险在财富保险中的业务占比出现逐年上升的势头。 2009年上半年,我国财富保险行业成功保费支出1511.8亿元,其中车险保费支出1111.1亿元,占比73.49%,“成也车险、败也车险”成为产险公司的运营规律之一。 2.我国车险运营主体的加快参与,加剧了车险市场的竞争,同时改动了车险市场的竞争格式从行业集中度来看,车险市场依然是中资财险公司占完全主导位置,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还不到1%。 在2004年前,以人保、太保、安康三家为主力的第一集团,占据了接近80%的市场份额。 市场出现寡头垄断竞争的态势;随着新兴保险主体的不时进入和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市场集中度正以减速度的趋向降低。 2009年6月底的数据标明,前三家财富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比已降低到66%,中华结合、中国大地、国寿财险等加快增长的市场新兴力气,正在逐渐分割第一集团增加的市场份额。 与此同时,众多中小产险公司正在加快增长,成为市场上无法小觑的重生力气,但其市场份额依然较低。 市场主体的增多,加剧了产险市场的竞争,特别是车险市场的竞争。 由于车险市场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且对产险公司的保费奉献度较大,关于急于在市场中立足的新进入者而言,是首选的竞争市场。 在取得了基本的市场份额后,这些公司基本上均要再启动结构性调整,使公司的开展趋于平衡。 这种现象简直成了中国产险公司的开展规律。 3.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内在特征促使车险渠道减速变化(1)险种结构的变化,使产险公司必需寻觅更快捷的渠道来优化销售与服务才干。 面对交强险运营盈余的局面,产险公司尽力扩展承保面,经过保费的增量来摊销固定费用,从而使其发生费用差,同时,经过交强险承保面的扩展带动商业险的销售,使车险的全体盈利才干提高。 而在交强险产品费率全国一致的前提下,渠道则成为竞争的中心点,“渠道为王”在以交强险为前导的车险市场成为产险公司的共识。 (2)客户结构的变化是渠道变化最关键的内在动因。 随着汽车大规模进入家庭,公家消费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体,“私家车”成为汽车消费市场上的主力军。 从2002年底我国公家汽车保有量969万辆到2009年6月底的4624万辆,公家汽车消费量每年坚持着25%以上的增长速度。 从2002年到2003年私车消费井喷算起,2009年,我国曾经进入私车消费的第7个高峰年,同时,车辆置换进入片面增常年。 据新华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度庭购置“第二辆车”正蒸蒸日上,随着经济开展,国际近几年换车频率在不时放慢,“第二辆车”将更快地走入中国度庭。 客户结构的变化,势必惹起保险公司运营的全体变化,特别是销售方式与服务方式的变化。 在以私家车为主导的客户结构中,满足分散性团体车险的渠道就会凸显出其优越性,而这种渠道从客户角度看应该是简易快捷和可以感知与接触的,从产险公司角度看则应该是盈利性与服务性偏重且可以控制与易于操作的。 4.我国汽车保险业运营水平及盈利才干低下,是产险寻觅新渠道的源动力我国汽车保险业自2003年实施费率革新以来,与保险恢复的前二十年相比,市场状况出现了基本性变化。 财富保险主体数量不时参与,汽车保险业末尾进入群雄逐鹿的片面竞争时代,在竞争中汽车保险业开展中的一系列疑问也末尾逐渐暴显露来,关键表如今:(1)汽车保险业运营形式单一,同业之间的低水平竞争现象严重;(2)保险市场主体不时完善,但不同业态主体的协作不畅,没有发扬协同效应;(3)汽车保险企业运营本钱较高,运营较为软弱,行业全体盈余。 依据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34家中资财险公司中只要11家险企成功盈利,三分之二以上财险公司均出现不同水平的盈余,成功全行业盈利是摆在运营者和监管者面前迫在眉睫的疑问;(4)行业中的不合理竞争手腕十分普遍,难以顺应行业安康开展的需求;(5)汽车保险企业对客户的服务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客户对汽车保险的多样化需求。 这些疑问,曾经从基本上影响了车险业的可继续开展。 综上剖析,随着中国产险业的日益市场化,作为现代保险企业,坚持合理的盈利是其生活与开展的基本要求。 面对车险市场现状,产险业要追求可继续开展,创新就成为其处置理想疑问的独一出路。 如前剖析,在受制于产品、多少钱的同质化及品牌、服务加快生长的挤压,渠道成为行业创新的打破口,险企希望经过渠道创新带动企业运转机制及体制的革新,从而成功中国车险业现代化的环节。 车险电销在这种内在动能推进下,成为车险渠道创新的代言。 关于电销,监管部门及试运转的企业均寄予了厚望,希望经过电销处置销售本钱居高不下、客户信息失真、续保率低、业务动摇等一系列运营疑问,并为公司及行业树立起运营地下透明、多少钱直接惠及客户、服务优质方便的新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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