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长安责任保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10月9日在什么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升空)

据天眼查司法案件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10月9日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沪0151民初8939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长安责任保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上海、广东、江苏、辽宁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财富保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成立于2007年,位于蚌埠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地产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融集团有限公司、华夏清诚投资有限公司、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区分持股19.7222%、19.4444%、18.0556%、11.1111%、11.1111%、8.3333%、4.1667%、2.7778%、2.7778%、2.2222%、0.2778%。企业注册资本32515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25154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周正平,任职企业8家,总经理为张子良,任职企业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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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雄等偷盗案【案由】 刑事 -> 侵犯财富罪 -> 偷盗罪【案件字号】 (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齐国安、陈红、艾湘玲【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10.12.06【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法宝引证码】 CLI.C.【全文】 显示法宝之窗 声明刘雄等偷盗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黄文忠。 因涉嫌犯偷盗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拘捕。 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刘琦。 因涉嫌犯偷盗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拘捕。 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原告人刘雄。 因涉嫌犯偷盗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拘捕。 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原告人余祖湘。 因涉嫌犯偷盗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拘捕。 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原告人刘承财。 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和故意损伤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分金四千元。 因涉嫌犯偷盗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拘捕。 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原告人刘正军。 因涉嫌犯偷盗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拘捕。 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原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犯偷盗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书。 原告人黄文忠、刘琦不服,区分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告人,以为理想清楚,选择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同年12月底,原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等人在郴州、衡阳、江西省永新县等地先后偷盗机动车辆9台(其中1台未遂,追回3台车给失主),总价值为28.588万元。 其中,原告人刘雄偷盗作案7次,偷盗车辆8台(其中未遂一台),偷盗财物价值25.718万元,团体分得赃款1万元。 原告人余祖湘偷盗作案5次,偷盗车辆7台,偷盗财物价值21.638万元,团体分得赃款2500元。 原告人刘琦偷盗作案3次,偷盗车辆3台,偷盗财物价值10.042万元,团体分得赃款1600元。 案发前进缴赃款1600元。 原告人刘承财偷盗作案2次,偷盗车辆2台,偷盗财物价值6.01万元,团体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前进缴赃款1000元。 原告人黄文忠偷盗作案2次,偷盗车辆2台,偷盗财物价值5.19万元,团体分得赃款4000元。 原告人刘正军偷盗作案2次,偷盗车辆2台(其中未遂一台),偷盗财物价值7.542万元,团体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理想,原判以有原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说、证物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注销机动车信息、衡南县多少钱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抓获经过、通话详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则,判决:(一)、原告人刘雄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益二年,并处分金四万元;(二)、原告人余祖湘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益二年,并处分金四万元:(三)、原告人刘承财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分金二万元;(四)、原告人黄文忠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分金二万元(五)、原告人刘琦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三万元:(六)、原告人刘正军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分金二万元。 (七)、没收原告人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原告人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上诉人黄文忠上诉称,原判认定理想错误,上诉人只是担任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介入盗车,没有担任开锁。 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畸重。 恳求二审法院查明理想改判。 上诉人刘琦上诉称,其在共同罪恶中只是担任开车送人收取运费,未介入作案和分赃,原判量刑过重,恳求二审法院查明理想,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时期,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原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等人相互纠集一同,先后窜至郴州市、衡阳市、江西省永新县等地,采取撬车锁等手腕,盗取他人微型汽车,合计9辆,价值28.588万元。 详细理想如下:1、2009年9月30日清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四人携带自制的起子和剪刀等工具,乘坐刘琦的出租营运的湘LA8950微型车来郴州市安仁县安平镇事前由刘承财采好点的该镇复兴北路129号捷培艺术幼儿园。 余祖湘、刘雄、刘承财下车后,刘琦将车开走在左近等候预备接应。 在该幼儿园内停放了车主陈秋文的一辆牌号为湘L9DW28的“五菱之光”牌微型车,刘雄和刘承财望风,余祖湘担任开车锁,在余祖湘将车锁翻开后,刘雄和刘承财推车将该车盗走。 四人将车盗走后,由余祖湘将车卖给郴州市桂阳县的“宝宝”(另案处置),得赃款5000元,四人各分得赃款1000元。 经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价有限公司鉴定,陈秋文的“五菱之光”牌微型车价值为2.65万元。 2、2009年10月15日清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正军与黄承亮(在押)四人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驾驶的湘L微型车到来耒阳市大义乡兴隆村3组,发现车主周彦军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湘D8D379“长安之星”牌微型车。 刘正军将自己的湘L车开离现场左近和黄承亮坐在车上等候接应。 刘雄前去停车地点探明状况,在确认车内没有人后,刘雄和余祖湘便开车锁,将车开到刘正军和黄承亮等候的中央后,再把车交由黄承亮开到郴州市永兴县碧塘乡。 随后,余祖湘、刘雄以4600元的多少钱将车卖给“宝宝”,余祖湘和刘雄各分得赃款1500元,刘正军和黄承亮各分得赃款800元。 经衡南县多少钱认证中心鉴定,周彦军的“长安之星”牌微型车价值为3.402万元。 3、2009年11月11日清晨零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到来郴州市永兴县龙山路城北中学左边第二栋居民楼,发现该楼下停放了车主陈林国的湘L5LG18“五菱雄图”牌微型车,刘承财、刘雄、余祖湘三人乘机作案。 当日清晨2时许,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左近等候接应,刘承财和刘雄担任望风,余祖湘将该车车锁套开,由刘承财和刘雄推车,余祖湘驾车将车盗走。 余祖湘将盗来的车开到永兴县油市镇后将车交给原告人刘承财开到其村里躲藏。 后因他人揭发,被盗赃车被永兴县油市派出所扣押并已交还失主。 经鉴定,陈林国的“五菱雄图”牌微型车价值为3.36万元。 4、2009年12月3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黄文忠与黄承亮、刘俊青(在押)、“老五”(基本状况不详,在押)等六人携带万能钥匙、一字起、锐角扳手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沿107国道到京珠高速公路耒阳市公允不要钱站。 临上高速前,黄文忠及黄承亮下车将车牌湘LA9373换成湘DY6622,随后开车经京珠高速和衡昆高速到来衡南县硫市镇寻觅作案目的。 次日清晨1时许,六人在硫市镇古山街发现车主陈海华停放在一日杂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五菱牌微型车和不远处车主欧阳利的一台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六人选择将该两辆车盗走,黄承亮开吉利小车停放在离现场几百米远的中央等候接应,黄文忠和刘俊青区分到车子停放点的两端担任望风。 余祖湘和“老五”用万能钥匙等工具将车锁套开,“老五”在驾驶室掌握方向盘,余祖湘、刘雄、黄文忠和刘俊青四人担任推车,将车推至安保地段后再将车发起。 走了约2公里,余祖湘、刘雄、刘俊青和“老五”下车,将车子交给黄文忠,由黄文忠先把湘D五菱牌微型车开回郴州市永兴县。 随后,黄承亮又开吉利小车将余祖湘、刘雄和刘俊青送回到硫市镇古山街上,仍由余祖湘用万能钥匙将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车锁套开,“老五”掌握方向盘,刘雄和刘俊青推车将该车盗走,由刘雄开回郴州市永兴县。 随后,余祖湘和“老五”、黄承亮、刘俊青四人又窜到衡南县硫市镇中心医院家眷楼院内,由“老五”担任偷车,余祖湘和刘俊青担任望风、推车,将车主欧冯云的牌号为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盗走。 回到永兴县马田镇后,盗来的三台车全部交余祖湘等人卖掉。 第二天六人将卖车所得的钱启动分赃,其中刘雄分得2100元钱、黄文忠分得1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陈海华的湘D微型车和被害人欧阳利的湘DB2791微型车由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追回,并退还给陈海华和欧阳利。 经鉴定,车主欧冯云被盗的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87万元;车主欧阳利被盗的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944万元;车主陈海华被盗的湘D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38万元。 5、2009年12月5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刘琦和“老五”、刘俊青五人携带油压钳和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从永兴县马田镇动身经京珠高速到来衡南县洪山镇寻觅偷盗目的。 次日清晨1时许,五人在洪山镇市场左近街面发现车主肖腊元停放在自家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五菱牌微型车。 在选择盗走肖腊元车后,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左近等候接应,刘雄和刘俊青在车旁边路口担任望风,余祖湘和“老五”将车锁套开,约10分钟后将车盗走,由刘雄开回永兴县马田镇,余祖湘和“老五”、刘俊青三人将车卖掉。 次日,余祖湘将卖车的钱启动分赃,其中刘雄分得1100元钱、刘琦分得600元。 经鉴定,车主肖腊元被盗的湘D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032万元。 6、2009年12月9日清晨1时许,刘雄与“老五”携带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的湘L微型车到来衡南县泉溪镇寻觅乘机作案。 到了泉溪镇后刘正军开车前往。 刘雄与“老五”到泉溪镇街上寻觅作案目的,在泉溪镇医院内发现了车主刘作军的湘D五菱牌微型车,由刘雄望风,“老五”撬开车门将车锁翻开,随后,“老五”坐在驾驶室内掌握方向盘,刘雄在车后推车,希图将车推出医院后再将车发起偷走。 在推车时收回响声,被车主刘作军发现后呼喊“抓贼”,刘雄与“老五”便弃车逃走。 随后,由刘琦从郴州开车将二人接回。 经鉴定,刘作军被盗的湘D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14元。 7、2009年12月27日晚,刘雄、黄文忠和黄承亮携带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到来江西省永新县里田镇寻觅作案目的。 次日清晨时分,三人在里田镇希望小道发现了车主金云华停放的一台牌号为赣D金刚牌农用车。 刘雄与黄承亮担任望风,黄文忠翻开车锁,由刘雄和黄承亮推车黄文忠掌握方向盘将车推到远处后,黄文忠将车发起开到永兴县碧塘乡,随后,由黄承亮以1.3万元的多少钱销赃。 刘雄分得赃款4300元、黄文忠分得赃款3000元。 经鉴定,车主金云华被盗的赣D金刚牌农用车价值2.81万元。 综上,共偷盗机动车9辆,其中未遂一辆,追回3辆车已退给失主。 其中,刘雄偷盗作案7次,偷盗车辆8辆,其中未遂一辆,价值25.718万元,分得赃款1万元;余祖湘偷盗作案5次,偷盗车辆7辆,价值21.638万元,分得赃款2500元;刘琦偷盗作案3次,偷盗车辆3辆,价值10.042万元,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前进缴赃款1600元;刘承财偷盗作案2次,偷盗车辆2辆,价值6.01万元,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前进缴赃款1000元;黄文忠偷盗作案2次,偷盗车辆2台,偷盗财物价值5.19万元,分得赃款4000元;刘正军偷盗作案2次,偷盗车辆2辆,价值7.542万元,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理想,有以下经查证失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秋文、周彦军、陈林国、陈海华、欧阳利、欧冯云、肖腊元、刘作军、金云华的陈说,区分证明其购置车辆时期、金额、型号、车牌号、发起机号、行驶里程、车辆状况以及车辆被盗时期、地点等状况。 2、证人吴某某、王某、黄某某的证言,区分证明被害人陈海华、欧冯云、刘作军的五菱牌微型车被盗的时期、地点。 3、勘验审核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区分证明原审原告人偷盗车辆罪恶的时期、地点及被盗车辆的牌号、型号等状况。 6、机动车销售一致发票、注册注销机动车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单(正本)、机动车牌证开放表、行驶证复印件,区分证明盗车辆购置时期、地点、金额、车辆型号、种类、发起机号码、保险号码、行驶证号码。 7、衡南县多少钱认定中心鉴定结论及估价鉴定东西清单、安仁县多少钱认证中心的多少钱认证结论书、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价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鉴定评价报告书,区分证明被盗车辆被盗时的价值状况。 8、原审原告人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被抓获的时期、地点等状况。 9、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东西清单及领条,区分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偷盗车辆3辆及作案工具即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和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10、通话详单、过境车辆视频资料、车辆出入信息,区分证明刘雄等人跨区域作案乘坐交通工具以及该车辆出入高速公路口的时期等状况。 11、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供述,其区分对各自介入盗车作案的次数、时期、地点、通讯咨询方式、携带盗车工具、详细作案方法以及在作案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所盗车的种类、型号、车牌号以及销售赃车的去向和销赃价值、团体分得赃款数额等理想作了供述。 1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明刘承财因犯抢劫罪和故意损伤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08年10月5日被释放等状况11、户籍证明,证明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年龄、身份等状况。 本院以为,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原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以合法占有为目的,乘深夜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他人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庞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盗罪。 原判定罪准确。 上诉人黄文忠提出,其只是担任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介入盗车,没有担任开锁。 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 经查,在2009年12月27日早晨的作案中,黄文忠实施了开锁行为有其自己和同案人刘雄的供述予以证明。 原判认定黄文忠在此次作案中起了关键作用,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沛,足以认定。 故黄文忠上诉提出其在该次罪恶中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 上诉人刘琦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经查,刘琦介入偷盗3次,价值10万余元,数额特别庞大,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原判认定刘琦是从犯,对其减轻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契合法律规则,依据刘琦的罪恶情节,原判的量刑适当。 故刘琦上诉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原告人刘雄、余祖湘区分纠集人员,踩点、开锁、销赃,在本案中均起了关键作用,在共同罪恶中系主犯。 上诉人黄文忠被纠集介入偷盗二次,在一次性偷盗中开锁盗车,起了关键作用,一次性只是望风,起了次要作用。 原审原告人刘正军和上诉人刘琦开车接送人,在本案中均起了次要作用,共同罪恶中系从犯。 刘雄、刘正军介入的2009年12月9日偷盗刘作军五菱牌微型车,因意志以外的要素,而未能未遂,系罪恶未遂,此次罪恶可以比拟既遂犯从轻处分。 原审原告人刘承财曾因罪恶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终了后,五年内重新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 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依据各自的罪恶情节,原判对其均适用减轻处分基本适当。 刘正军罪恶情节较轻,依据其悔罪和以往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对其适用缓刑适当。 综上,原判认定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沛,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量刑基本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则,裁定如下: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齐国安审 判 员陈 红审 判 员艾湘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李雁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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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张三,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长安区五台乡东甘村北沟沿X号。 电话:XXXXXXXX原告:李四,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户家镇程坪村。 电话:XXXXXXXX原告:王五,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雁塔中路XXX号。 电话:XXXXXXX原告:WW财富保险公司WW分公司营业总部担任人:二毛 经理职务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XX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电话:XXXXXX 诉讼恳求:1、恳求判令原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1.90元,后续治疗费元,伤残补助金元,误工费元,护理费63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精气损失费5000元,以上各项费用算计.90元。 2、诉讼费由原告承当。 理想与理由:2012年8月8日12时,原告李四驾驶陕ABZ***号车沿韦曲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将行人原告张三碰撞,致原告受伤。 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12】第484号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原告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三无责任。 原告李四所驾驶的陕ABZ***号车于2011年11月28日在原告WW财富保险公司WW分公司营业总部处操持了路途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 事故出现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胫腓骨骨折。 住院治疗10天,原告车主王五承当了部分医疗费。 后经原告与原告屡次就赔偿疑问启动了协商,但未果。 二原告至今不时没有对原告启动及时和有效的赔偿。 原告以为,原告李四作为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人王五作为车主雇佣司机李四为其开车,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原告WW财富保险公司WW分公司营业总部应在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依法判令三原告承当赔偿责任,以保养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2年9月20日

在校生在校内打架,构成重伤,学校应当负些什么责任可是学校交保险的保险单丢了,该怎样办

第一节校园损伤事故的界定研讨校园损伤事故,首先必需实事求是地界定校园损伤事故的范围,这不只是我们研讨校园损伤事故,明白各方承当事故责任的性质,并就正确处置及预防校园损伤事故的出现提出积极的建议的前提,而且对维护在校未成年在校生的合法权益,保养学校正常的教育任务次第以及构建谐和校园,都具有十分关键的理想意义。 目前,人们对校园人身损伤事故的看法众说纷纭。 有人将其界定为:“校园损伤事故就是在学校时期出现的人身过失损伤事故”;还有人以为是“校园损伤事故就是在学校控制下的在校生所出现的事故”;也有人以为,“校园损伤事故就是在校生在校园内出现的人身损伤事故”。 理想上,上述种种界定,不是在事故客观方面失之狭窄,就是在受损伤主体方面失之普遍,抑或对校园空间的了解过于狭窄,对校园损伤事故的外延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掌握。 一、校园损伤事故的外延判别一同事故能否属于校园损伤事故,关键在于看事故自身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有关联。 假设事故的出现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出现在校外,如学校组织在校生外出实习,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伤事故;反之,假设事故的出现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如放假后在校生在路途中出现人身损伤事故等,则不属此例。 概括而言,校园损伤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形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在校生人身损伤事故。 它所损害的是受益人的安康权和生命权。 其基本外延是:一是事故必需是出现于中小在校生接受学校教育时期;二是受益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曾经对受益者形成了损伤的结果;四是损伤结果的出现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相关;五是学校正损伤结果的出现假设有过失的,对此要承当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校园损伤事故的外延要片面准确地界定校园在校生损伤事故,还必需明白校园损伤事故的外延范围,包括在校生的范围、校园损伤事故出现的范围以及事故的种类。 (一)在校生的范围正确界定在校生的范围,是界定校园损伤事故的关键一环。 在校生,必需是在校学习的在校生。 法律确定校园损伤事故的概念,其立意不是在于维护普通的在校生,而是着意于维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损害权益的其他人。 因此,校园损伤事故,必需是在校就读的在校生所出现的人身损伤事故。 关键是指在中小学就读的未成年在校生;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在校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视为学校在校生;中小学校以及成年的在校生,不是在校生损伤事故的主体,但思索到在校生损伤事故以及中小在校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在校生损伤事故处置准绳的有关规则。 至于大在校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大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维护的必要,普通不应包括在校园损伤事故的概念范围之中。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所以,校园损伤事故出现的范围,应当限于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这种教育教学活动普通出现在校园,但在学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 可见,“校园损伤事故”既是一个时期的概念,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 即这种损伤事故既或许出现在校园内,也或许出现在校园外;既或许出现在上课及上学时期,也或许出现在放学及下课时期;既或许出现在学期、学年惯例教学时期内,也或许出现在寒暑假时期。 不能把“校园损伤事故”仅仅了解为一个天文概念或时期概念,而应综合校园损伤事故的外延和外延来看法和了解,将幼儿及未成年在校生在校园损伤事故与事故出现的时期、场所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相咨询。 假设事故的出现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出现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通常、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观赏访问、在校生教学实习等,也属于校园在校生损伤事故。 反之,假设事故的出现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的关联,如周末或寒暑假时期,在校生私自在校园内打闹嬉戏而形成的损伤等,即使损伤事故是在校园内出现,也不属于校园在校生损伤事故。 应该留意的是,有学校或许幼儿园的班车接送的,应当以班车的车门为限,包括上下车时的安保维护。 (二)事故的种类包括在校生自己的人身损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在校生形成他人的人身损伤事故和死亡事故,既包括在校生自己及他人的身体损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也包括精气损伤事故。 三、校园损伤事故的特征依据上述剖析,依据2006年6月25日教育部公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校生损伤事故处置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2条,可以,校园损伤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在校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许幼儿园就读时期,参与学校或许幼儿园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许在学校负有控制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备内,遭到人身损伤或许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或许死亡的事故。 其基本特征是:(一)主体的特定性校园损伤事故的受益者关键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则或许是在校在校生、学校教员或许是校外第三人。 (二)时期的特定性校园损伤事故的损伤行为或许损伤结果必需有其一或许同时出现在幼儿园、学校正幼儿、在校生负有教育、控制、指点、维护等职责的时期。 如寄宿生从走进校门不时到放假或许法定节假日走出校f]的时期;走读生从进校门不时到走出校门时期,即“门至门”的准绳;幼儿从由其家长将其交给幼儿园教员到家长将其从幼儿园领走时期;学校组织的活动从在校生到指定的集合地点到活动完毕分开地点时期等等。 (三)地点的特定性校园损伤事故的损伤行为或许损伤结果必需有其一或许同时出现在幼儿园、学校正幼儿、在校生负有教育、控制、指点、维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以及出现在幼儿园、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礼堂等。 (四)客观方面的特定性校园损伤事故既或许因故意引发,也或许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失方的异常事情。 但总体而言,当事人对事故的出现,少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尽职,很少出自故意,且受益者自身往往也有过失。 (五)结果的特定性校园损伤事故肯定形成了幼儿、中小在校生等受益者的人身损伤理想。 而这种人身损伤,包括身体损伤和精气损伤。 精气损伤通常是由于在校生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的人身权益遭到侵犯而造成;身体损伤则关键用于暴力或许其他异常事故而形成。 精气损伤和身体损伤有时又或许同时出现,亦即在有的案例中,同一个侵权行为,既或许对幼儿、中小在校生形成严重的精气损伤,又或许对他们的身体构成严轻损伤。 第二节校园损伤事故的类型校园损伤事故,依据不同的分类规范,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但是,以后很多分类仅仅逗留在简易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剖析;也有一些分类逻辑混乱,不利于找寻事故的要素并做坏事故防范任务。 在校园损伤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动身,以民法的归责准绳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相似事故的出现为目的,依据校园损伤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损伤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在校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益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失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失,违犯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在校生尽到教育、控制、维护的职责,校园在校生损伤事故,学校应当承当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通现为教员、学校员工在对在校生启动教育控制的环节中采取体其他不当方式致在校生遭到人身损伤,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形成身体上的损伤,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控制、义务而致在校生损伤。 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依据校方的过失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 (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损伤事故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损伤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结果出现的客观心思态度。 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意的人身损伤(如伤及在校生身心安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 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在校生胡某与女同窗倪某在课堂上出现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要挟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置此事时屡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 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重伤。 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损伤罪判处管制1年。 2.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损伤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纵这种结果出现的客观心思态度。 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关于危及在校生身心安康的行为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引发。 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选择修筑围墙。 由于资金缺乏,校长简某在未向修建部门开放设计图纸的状况下,雇请该村没有修建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 因围墙结构不契合国度技术规范,在受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痕并向校内倾斜。 尔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易处置,在裂痕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 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在校生在尚未交付经常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重伤16人、细微伤14人。 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严重安保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校方有过失的校园损伤事故在校方有过失的校园损伤事故中,校方的过失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 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控制、维护上的过失责任。 1.因校舍或许学校隶属设备安保隐患引发的损伤事故依据相关报道,以后全国中小学危房1300万平方米,成为严重安保隐患。 校舍存在安保隐患,学校指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疏于控制,在校生的人身安保就很容易遭到损害。 2000年1月11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市后横小学在校生郑某与同窗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抢先玩时,不小心坠落楼下。 郑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厘米,通道宽度为137厘米,未到达《中小学校修树立计规范》规则的规范,存在安保隐患;同时,学校正郑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戏未予制止,在控制上存在清楚过失,应对事故负关键责任;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才干人,对自己行为的风险性未予预见,也应负次要责任。 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损失7.3万元。 2.因教育教学设备安保隐患引发的损伤事故学校运动器械、实验器材等教育教学设备因质量不合格或许年久失修存在隐患,也极易引发在校生的人身损伤事故。 1999年5月11日下午放学后,广州某中学在校生小梁在校踢足球。 小梁在球门下跳起,双手吊住球门横梁游玩,没想到可装配式移动球门架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门架砸中头部,造成颅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 3.因学校正楼道、照明、取暖等设备控制过失引发的损伤2000年11月18日,教育部收回紧急通报指出,从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河南省许值县椹涧乡一中、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武台镇中学、陕西省长安县炜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出现踩死踩伤在校生事。 这充沛暴显露一些学校在安保任务和学校控制中存在的严重疑问4.因教员课堂控制过失引发的损伤事故该类事故极易出现在体育、实验、休息等课堂中,也会出现在文明课课堂中。 徐某与蔡某系浙江温州市双岙小学同班同窗。 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举措,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 坐在前排的蔡某转身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徐某,击中徐某右眼。 徐的同桌当即向潘某报告,潘某在讯问状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状况。 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 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降低为O.3,属10级伤残。 法院以为学校在课堂控制上存在清楚过失,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当30%(即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因学校在课间等在校生自在活动时期控制过失引发的损伤事故1996年5月12日,广东东莞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期,五年级在校生廖某与张某追逐游戏,廖某看张某快要追上自己,就向阅览室跑去,猛推阅览室玻璃门,将门上玻璃撞破,廖某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部位韧带被划断,食指性能丧失。 法院以为,在校生长时期追逐打闹,学校未予制止,有教育控制过失。 6.因学校正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控制过失引发的校园损伤事故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中,因组织控制不当,迎宾气球爆炸伤人、在校生踩踏伤人等恶性损伤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观赏等户外活动中,因组织控制不当,很容易出现翻车、翻船、坠崖等事故,有时还出现死伤几十人的特大伤亡事故。 2000年5月28日下午4时,陕北佳县一辆满载中在校生的面包车因严重超载坠人悬崖,当场死亡23人,另有2人在抢救途中死亡,其他在校生大多重伤。 7.因学校门卫安保、医疗卫生、食堂卫生等控制过失引发的损伤事故2000年3月14日,重庆市观音桥中学15岁的女在校生小颖,因揭发一伙社会青年以大欺小的暴力行为遭到报复,在学校教学楼内被歹徒用西瓜刀在双臂上割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县洋溪区新溪乡武显岩村、铜鼓山村、蒲家浩村等村小学及一些幼儿园私自组织儿童注射流脑多糖菌苗。 尔后,数百名儿童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高烧、腹痛等症状,并有多名儿童死亡。 1999年4月15日,浙江建德擅村镇初中里叶分校出现一同严重的在校生食物中毒事情,初二在校生叶某中毒死亡,还有部分在校生虽无生命风险,但身,已、安康遭到不同水平的损害。 要求留意的是,校方有过失的校园损伤事故,容易在社会上惹起较大的消极影响。 关于该类事故,校方理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校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也都比拟容易确定。 当然,该类事故在通常中是完全可以防范和防止的。 因此,对校方有过失的学校事故,应该深化研讨,增强防范,努力营建一个安保、有序、安康、谐和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在校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在校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损伤事故的出现,学校没过失,而是由于在校生自己的过失或过失,或许是由于其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责任而形成的损伤,应当由自己承当法律责任的事故。 在校生自身的状况看,该类事故的出现要素大约有如下几种状况:斗殴,如在校生之间相互打架,形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思接受才干差,如在校生遭到教员的批判后,自以为无脸见人而服毒自;在校生体质特殊或许患有疾病,如在校生在校就读时期突犯急病抢有效死亡的事故;安保看法不强,防范才干差,如在校生违犯学校律与规章制度,从事风险性行为或游戏形成的校园损伤事故等。 此类事故的出现,大多源于受益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才干的欠、品德质量和心思素质的缺陷、安保防范看法的淡漠等要素。 此事故出现后,学校的教育教学次第经常遭到较大水平的冲击。 要是由于事故责任不清、受益人亲属难以接受理想等所致。 对这类事故,经过增强教育革新,增强对在校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心建康教育、安保教育等,可以在较大水平上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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