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首任主席马永伟在京逝世 (保监会首任主任是谁)
10月9日,媒体保险中心从业内得知,10月8日下午,中国保监会首任党委书记、主席马永伟在京逝世,享年82岁。
据了解,马永伟生于1942年,1962年考取辽宁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后曾掌舵中国、以及担任中国保监会首任主席,是中国金融改造的亲历者和见证者。
我国保险业开展趋向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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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市场体系化。 从市场体系架构来看,原保险市场较大,再保险市场很小;市场开展很快,监视和法规开展较慢,保险中介混乱,违规代理严重,权利运作、官方管制使各保险主体在市场中处于不对等位置。 自1995年《保险法》公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状况来看,树立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放慢,一集体系完整、门类完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树立。 2.运营业务专业化。 就专业运营水平而言,尤其是同国际上专业化保险公司相比,我国保险专业运营水平还很低,兴旺国度在产险与寿险范围内都有专门的公司,如专营火灾险的公司、专营安康险公司、专营机动车险的公司、专营农业险的公司等等。 随着我国保险体制革新的深化,出口信誉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别出来,由国度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3.市场竞争有序化。 近几年,中国保险市场处于一种严重的无序化竞争状况,其结果既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搞乱了保险市场次第,从1997年末尾,人民银行从整理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鼎力整理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次第,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分力度,取得清楚成效。 最近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提出了增强保险监管的一套完整任务思绪,这就是:增强保险机构内控制度树立,强化保险业自我约束机制,深化体制革新,完善保险法规和完善保险机构体系与运转机制,实际增强保险监管,防范与化解运营风险。 4.保险产品品格化。 随着我国经济革新的进一步深化,商业保险会愈加不得人心,企业与居民在逐渐提高保险看法的同时,对保险的选择看法也不时增强,投保需求呈多样化和专门化趋向。 它们从自身利益和要求动身,慎重选择。 在这种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多少钱+服务,这就是品格化。 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括的不只是利益保证性能或投资性能、储蓄性能或产品的组合性能,更关键的是它的多少钱水平与服务水平。 而保险产品多少钱在规则的浮动范围内也将实行市场化。 可以预见,名牌产品+合理多少钱+特征服务将是未来保险市场竞争的刹手锏。 5.保险制度创新化。 从目前的状况看,我国的保险创新虽然有所开展,但还很落后,积极展开保险创新,既是历史开展的潮流也是推进我国保险业革新和开展的关键力气。 依据我国的详细状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关键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控制、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奖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 经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开展,使国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6.运营控制集约化。 在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的背景下,国际各保险公司都已看法到原来只注重扩展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繁寻求走效益型路途,向外延式集约化开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方面经过增强资金控制、本钱控制、人力资源控制、运营风险控制和技术创新成功集约化的运营控制;另一方面在国际资本市场逐渐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逐渐放宽的基础上,将少量的预备金所构成的巨额资金经过直接或直接渠道投资房地产、股票、各种债券,成功投资多元,到达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7.行业开展国际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向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殊途同归,随着我国参与WTO后,我国在放慢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接受外资保险公司资本投入的同时,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展开门务或许购置本国保险公司的股份,甚至收买一些本国的保险企业。 在险种开拓上,积极开展核能、卫星发射、石油开发等高科技险种,在业务运营上,经过再保险分入分出或国际外公司相互代理等方式增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协作和业务协作,积极展开国际保险业务。 8.从业人员专业化。 在国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愈加注重人才的培育,既要培育顺应国际保险业务开展要求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专业人才,更要培育知晓国际保险惯例、介入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外向型的人才。 只要这样,才干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开展壮大。
马永伟 保监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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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视控制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据国务院授权实行行政控制职能,依照法律,法规一致监视控制全国保险市场.马永伟任保监会第一任主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持有的执业证书的核发机构是
保险公估机构控制规则繁体中文作者:佚名资料来源:网络搜集点击数:86更新时期:2005-2-25法律标题:保险公估机构控制规则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失效日期: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视控制委员会法律文号:中国保险监视控制委员会令第3号法律内容:现发布《保险公估机构控制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估机构控制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养公允竞争的市场次第,防范保险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则,经中国保险监视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同意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价、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价、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价、勘验、鉴定、估损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则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价、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价、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恪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允的准绳。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失给保险当事人形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视控制。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合伙企业方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才干;(二)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合伙企业称号和住所;(五)具有契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历控制规则的初级控制人员;(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二)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公司称号、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资历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六)具有契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历控制规则的初级控制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一)有5个以上契合法律规则的发起人;(二)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公司称号、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资历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六)具有契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历控制规则的初级控制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称号中应当包括“保险公估”字样。 第十三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则不能投资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单位和团体,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四条保险公估机构初级控制人员的任职资历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则所称的保险公估机构初级控制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关键担任人。 保险公估机构初级控制人员任职资历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开放资料的审核、调查说话、考试等。 说话应当作出记载,说话记载应当经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双方签字。 开放资料、调查说话记载、考试效果作为被调查人任职资历审查的关键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调查人任职资历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调查人的任职资历档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估机构的初级控制人员除应持有《资历证书》外,还应契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任务3年以上;(二)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任务5年以上;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任务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门两个阶段。 第十七条开放筹建保险公估机构,开放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资料:(一)筹建开放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状况剖析、机构开展思绪、近3年的业务开展方案和盈利状况预测等;(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等;(四)筹建方案;(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六)筹建担任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罪恶记载和其他不良记载的声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保险公估机构筹建担任人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保险公估或相关任务阅历;(三)无违法罪恶记载或其他不良记载。 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契合要求的筹建资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开放人能否受理。 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则启动审查,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外向筹建开放人作出能否同意筹建的选择,并书面通知开放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筹建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成立准备组,并于同意之日起六个月内成功筹建任务;逾期未成功筹建任务或未到达开门规范的,原同意文件智能失效。 保险公估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公估活动。 第二十一条成功筹建任务的,开放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门开放,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开门开放报告;(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三)外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初级控制人员送审资料;(五)员工名册、员工《资历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八)计算机软、配件装备状况;(九)营业场所经常使用权或一切权的证明文件;(十)工商行政控制部门同意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契合要求的开门开放资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启动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能否同意的选择,并书面通知开门开放人。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报资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则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四条经同意开门的保险公估机构应按规则支付《运营保险公估业务容许证》(以下简称《容许证》)。 保险公估机构应严厉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容许证控制制度。 申领或换发《容许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估机构成立后无合理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门的,或许开门后自行停业延续六个月以上的,保监会可吊销其《容许证》。 第二十六条《容许证》有效期三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开放换发《容许证》。 开放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容许证》;未取得中国保监会换发《容许证》的,不得继续运营保险公估业务。 第三章变卦和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公估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一)修正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二)变卦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三)变卦股东或合伙人;(四)变卦股权分配或出资比例;(五)变卦组织方式;(六)变卦住所;(七)变卦初级控制人员;(八)变卦业务范围;(九)变卦公司或企业称号;(十)分立、兼并;(十一)解散、破产;(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卦事项。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估机构依法解散、撤销或破产,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容许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从业资历第二十九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一致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历考试。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与考试。 第三十条凡经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历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开放支付《资历证书》。 开放支付《资历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历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资料;(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一条开放支付《资历证书》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才干;(二)品行良好、正直老实,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三)在开放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分或严重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契合中国保监会规则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历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历证书》,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资历证书》由中国保监会一致印制,制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四条《资历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历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能。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则,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历控制。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展开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一致监制,由保险公估机构担任核发。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历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展开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因违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四处分,并被制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取得《资历证书》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其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公估机构应担任收回《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公估机构时,保险公估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运营控制第四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 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展开保险公估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公估机构可以运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价;(二)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三)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常驻人员,应按有关规则操持备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估机构在执业环节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合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团体出现保险公估业务往来;(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运营区域;(三)逾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四)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伪的公估报告;(五)伪造、散布虚伪信息,或应用其他手腕损害同业的信誉;(六)应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合理手腕强迫、诱惑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八)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在展开门务环节中,应明白告知客户有关保险公估机构的称号、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估机构依法操持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收取报酬。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估报告必需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关键担任人签署方能失效。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树立公估业务的详细记载。 第五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守在运营环节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则购置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公估机构应在开门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 经同意,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监视审核第五十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规则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四条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毕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契合下列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载;(二)外部机构设置及控制制度健全;(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活动启动监视审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机构启动审核的内容关键包括:(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卦事项的报批手续;(二)资本金或出资额;(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四)业务运营状况;(五)财务状况;(六)信息系统;(七)控制和外部控制;(八)初级控制人员的任职资历;(九)中国保监会以为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罚则第五十八条违犯本规则,私自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开放人提供虚伪资料或采取其他诈骗手腕而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筹建或开门的,取消其筹建资历或吊销《容许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公估机构私自兼并、分立、解散、破产的,给予正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六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未按规则,私自变卦称号、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历而私自任命初级控制人员;(二)未经中国保监会赞同以暂时担任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初级控制人员;(三)因特殊状况经中国保监会赞同指定的暂时担任人,其实践任期超越3个月;(四)未按规则向中国保监会抄报初级控制人员任命选择或初级控制人员纪律奖励选择。 第六十三条保险公估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运营区域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六十四条保险公估机构在筹建时期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活动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历。 第六十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与合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团体出现保险公估业务往来的,给予正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违犯本规则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应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合理手腕强迫他人接受自己作为保险公估人或所做出的公估结果,或采用非合理手腕启动不公允竞争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六十八条保险公估机构与他人串通提供虚伪报告来骗取保险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六十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在业务运营中捏造和散布虚伪信息,损害他人信誉,形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保险公估机构逾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存在虚伪出资或许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理,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伪的或许隐瞒关键理想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披露虚伪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或向客户隐瞒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与保险公估事项有关的关键状况,诈骗客户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估机构未按规则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五条对违犯本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正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历证书》。 第七十六条对违犯本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估机构的初级控制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活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 第七十七条违犯本规则,拒绝或阻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视审核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八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估机构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条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担任解释和修正。 第八十一条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1月14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估机构控制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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