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时期延伸 (西方财富证券怎么样)
媒体信息,10月21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公告,将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的簿记建档时期延伸到2024年10月21日19:00。公告指出,由于簿记建档当日债券市场变化,经簿记控制人、发行人协商分歧,选择延伸完毕时期。西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下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逾越人民币180亿元,已取得中国证券监视控制委员会赞同注册。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方法的关键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性能,保养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控制暂行方法》及有关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契合中国保监会规则的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契合规则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视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担任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视控制。 第二章 资质条件第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控制、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誉评级体系;(二)曾经树立资产托管、集中买卖和防火墙机制,资金控制规范透明;(三)合理设置债券研讨、投资、买卖、清算、核算、信誉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岗位;投资和买卖实行专人专岗;(四)具有债券投资阅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阅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誉评价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誉剖析阅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五)树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控制信息系统。 第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誉风险控制才干应当到达中国保监会规则的规范。 第三章 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第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誉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对比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则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誉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度预算控制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誉支持的债券,归入准政府债券控制。 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同意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对比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则执行。 第四章 企业(公司)债券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有政府信誉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 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活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则的投资种类。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具有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许相当于A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其发行人除契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视控制委员会的有关规则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2.中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3.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许相当于A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4.境外上市并免于国际信誉评级的,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许相当于BB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除契合上述规则外,应当具有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许相当于AA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其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归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控制。 (二)证券公司债券,应外地下发行,且具有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许相当于AA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其发行人除契合中国证券监视控制委员会的有关规则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2.国际信誉评级评定的AA级或许相当于AA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际信誉评级的,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许相当于BBB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 (三)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活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应当是保险公司依照相关规则,经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同意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其发行人除契合国度有关规则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2.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许相当于AA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免于国际信誉评级的,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许相当于BBB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投资种类。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其发行人除契合有关部门的规则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2.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许相当于A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际信誉评级的,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许相当于BB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 (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许相当于AA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其担保契合下列条件: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无法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资信不低于发行人的信誉级别;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财富应当权属明晰。 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许采取保全措施的,经有资历的资产评价机构评价的担保财富,其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且担保行为曾经实行必要的法律程序;3.担保金额应当继续不低于债券待归还本息总额。 (三)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许相当于AA级以上的常年信誉级别。 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际信誉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担保,不完全契合本条规则的,归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控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采用地下招标发行方式或许簿记建档发行方式。 其中,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发行前,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建档规则;2.簿记建档应当具有契合安保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3.簿记建档时期,簿记控制人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值守并维持次第;现场人员不得对外暴露相关信息;4.簿记控制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暴露或许对外披露。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依照规则免于信誉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则的信誉级别。 本方法所称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性,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跟踪评级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时期应当不晚于每年5月31日,跟踪评级报告披露时期应当不晚于每年6月30日。 第五章 投资规范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可以依照资产性能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依照资产性能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越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种类中央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种类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越该期单种类发行额的40%;投资同一期单种类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越该期单种类发行额的20%。 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种类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算计不超越该期单种类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对比执行。 债券发行采取一次性核准(备案或注册)、分期募集方式的,其同一期是指该债券分期发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越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越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多个专业投资控制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兼并计算,且不超越中国保监会规则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非寿险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等独立账户或产品,其投资债券的余额,不超越相关合同商定的比例。 第七章 监视控制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信誉评级机构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提供服务的投资控制、资产托管、证券运营等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质询,并报告相关状况。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则,经过保险资产控制监管信息系统及中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方式,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信息:(一)债券投资报表;(二)风险目的的计算方法及说明;(三)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与证券运营机构签署的经纪业务协议正本;(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出现违约等风险,应当立刻启动风险控制预案,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和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关注所投资债券的多少钱及价值动摇。 债券发行时,保险资金报价偏离地下市场可比债券合理估值1%以上的,或许所投资债券买卖多少钱偏离市场所理估值1%以上的,应当于下一个季度前10个任务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影响要素及应对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活期或不活期对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债券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投资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信誉风险控制系统等启动审核,也可延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状况启动审核。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券估值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债券,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方法规则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应当树立明白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清查制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资产性能要求,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投资指引,慎重判别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合理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种类性能、期限结构、信誉散布和流动性布置,跟踪评价债券投资的资产质量、收益水平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综合运用外部信誉评级与外部信誉评级结果,不得投资外部信誉评级低于公司确定的可投资信誉级别的企业(公司)债券。 同一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以上外部信誉评级机构信誉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准绳确认外部信誉评级;同时具有国际信誉评级和国际信誉评级的,应当以国际信誉评级为准。 本条所称信誉评级是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誉评级,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时期取得的信誉评级。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充沛关注发行人还款来源的及时性和充沛性;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关注担保效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才干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曾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 上季度末偿付才干处于120%和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战略,严厉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种类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增强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控制,活期展开压力测试与情形剖析,并依据测试结果过度调整投资战略。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债券,介入债券发行认购的,应当书面商定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且采用透明方式,经过银行转账成功。 保险公司投资或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非竞价买卖方式投资债券的,应当树立询价制度和买卖对手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债券,与托管银行签署债券托管协议,应当明白托管事项、托管职责与义务以及监视服务等外容,并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执行。 保险公司投资或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与托管银行的资金划拨和费用支付,与证券运营机构的费用支付,均应采用透明方式,经过银行转帐成功。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证券运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公司不得出现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各类债券,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则的除外;(二)合法转移利润或许应用其他手腕启动利益保送,谋取不当利益;(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许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受托投资债券,介入债券衍生金融工具买卖,仅限于控制和对冲投资风险,且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不再契合本方法规则的,不得参与投资,保险公司或专业投资控制机构应当仔细评价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置。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投资债券,对比本方法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险资产控制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债券,对比本方法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规则和市场状况,可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范制止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担任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废止《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有关疑问的通知》(保监发〔2007〕95号)、《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别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保监资金〔2007〕338号)、《关于参与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种类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5号)、《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2号)的规则。 其他规则与本方法不分歧的,以本方法为准。
非标资产认定规范详细内容 非标资产认定规范的几大要点
1、规范化资产的认定规范:认定规则所称的“规范化债务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关键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买卖所挂牌买卖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地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同时,认定规则细化了关于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规范。 规则明白,其他债务类资产被认定为规范化债务类资产时,应当同时契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买卖。 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地下发行,发行与存续时期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买卖单位,具有规范化的买卖合同文本。 (2)信息披露充沛。 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商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详细布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白发行人有义务经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括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多少钱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3)集中注销,独立托管。 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视控制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注销托管机构集中注销、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买卖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 买卖双方优先依据历史成交多少钱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买卖多少钱。 若该资产无历史成交多少钱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 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有完善的公司控制结构,能够有效处置利益抵触,同时经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腕确保估值质量,并地下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买卖所市场等国务院赞同设立的买卖市场买卖。 为其提供注销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备服务的机构,已归入银行间、买卖所债券市场基础设备统筹监管,依照分层有序、无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准绳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备协分配合,相关业务遵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一致规范布置。 2、明白模糊地带非标资产范围确定: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在资管新规指点意见发布后,绝大少数市场机构已主动依照意见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不合规的资管业务,如紧缩信托存款、委托存款、债务融资方案等非标资产规模等。 经与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机构充沛沟通,认定规则则将一些市场机构普遍关心、性质模糊的金融产品归为非标资产。 规则明白,银行业理财注销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注销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买卖一切限公司的债务融资方案,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买卖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投资方案、资产支持方案,以及其他未同时契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规范化债务类资产。 另外,不契合本规则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务类资产,为非规范化债务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构成的资产除外。 3、部分机构可提出规范化债务类资产认定开放:认定规则明白,契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规范化债务类资产认定开放。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在不搅扰正常融资、不改动市场规范的状况下,认定规则提供标债资产认定的途径,消弭市场对非标资产清算“一刀切”的疑虑和误读。 央行有关部门担任人表示,《认定规则》充沛思索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明白由为债务类资产提供注销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备服务的基础设备机构作为开放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开放,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视控制部门依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则对相关债务类资产启动认定。 4、明白过渡期布置:资管新规指点意见明白,资管新规过渡期为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早成功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奖励。 认定规则提出,未被归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视控制部门非规范化债务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资管新规指点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资管新规指点意见关于非规范化债务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婚配、限额控制、集中度控制、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过渡期完毕后尚在存续期内的,依照有关规则妥善处置。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认定规则对存量的“未被归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规范化债务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资管新规指点意见过渡时期内豁免了非标资产有关监管要求,这使得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自身整改方案,自主合理做好投资布置。 此外,不属于债务类的资产(如金融衍生品、权益类投资等),并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围内,将不受影响。 也就是,未被归入认定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资产统计的资产(也就是常说的非非标),在过渡期内给予豁免。 5、买卖市场与开放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备机构的相关:要求明白的是,银行间市场、证券买卖所市场并不单指外汇买卖中心、上交所、深交所等。 央行有关部门担任人表示,资管新规指点意见中明白的五项详细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买卖所市场等国务院赞同设立的买卖市场买卖”。 其中,买卖市场是一个综合型、容纳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备、介入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详细来说,假设某类债务类资产经过标债资产认定,那么提出开放的基础设备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买卖所债券市场的无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备协分配合,相关业务要求遵照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规范有哪些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有哪些呢?上方我为大家整理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安康开展,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控制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开放、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由受托控制人依照相关规则继续实行受托控制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控制。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树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和外部控制制度,增强定价和配售环节控制,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接与开放
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历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历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视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地下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照公允、公正、客观的准绳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多少钱或利率、承诺取得批文及取得批文时期等不合理手腕招徕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思索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要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次第。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署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益义务相关,商定明白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白包销责任。
地下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署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担任组织承销任务。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结合主承销的,一切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当主承销责任,实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依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商定启动承销活动,不得启动虚伪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任务。 承销机构不得干预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展开失职调查任务。
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启动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实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看法、诚信看法和自律看法。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展开发行开放,做好备案等任务。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担任,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发行人开放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失职调查环节中取得的信息对其启动慎重核对,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启动独立判别。 承销机构所作的判别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严重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启动调查、复核,并可延聘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开放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取得合理的失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启动综合剖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启动独立判别,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别与发行人开放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 推介
第十三条 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启动路演推介。
采用地下方式启动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前披露举行时期、地点和参与方式。 在经过互联网方式启动地下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疑问。
非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地下或变相地下方式启动推介。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环节中不得夸张宣传,或以虚伪广告等不合理手腕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 不得经过其他利益布置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普通要求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树立群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启动决策,介入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 外部监视部门应当介入决策环节,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则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树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买卖等业务之间启动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十九条 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延聘律师事务所对发行环节、配售行为、介入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启动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合理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保送利益;不得直接或经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介入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犯公允竞争、破坏市场次第等行为。
第二节 地下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地下发行的多少钱或利率以询价或地下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启动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多少钱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多少钱或利率。 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多少钱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发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控制人记载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多少钱或利率及数量志愿,遵照公允、公正、地下准绳,按商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多少钱或利率并启动配售的行为。
采取地下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地下招标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 地下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三条 地下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地下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白多少钱或利率确定准绳、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外容。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催促网下投资者遵照独立、客观、诚信的准绳启动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许故意压低或抬高多少钱或利率,取得配售后严厉实行缴款义务。
契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选择能否报价,承销机构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簿记控制人应当本着公允、公正、地下准绳,严厉依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
簿记控制人及其相关任务人员在配售环节中,不得有违犯公允竞争、启动利益保送、直接或直接谋取不合理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次第的行为。
簿记控制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环节的.记载留痕任务,树立完善的任务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管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
簿记控制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担任簿记建档详细运作的承销机构。
第三节 非地下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六条 非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则。 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则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价投资者对非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当才干,确认介入非地下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沛提醒风险。
非地下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越二百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时期应当催促发行人依照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实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启动核对。
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启动核对,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坚持分歧。
第三十条 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催促发行人依照规则披露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地下发行环节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买卖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群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开放核准后,发行完毕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实行核对义务,发现发行人出现严重事项,造成或许不再契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立刻中止承销,并催促发行人及时实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非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开放核准后,发行完毕前,承销机构应当催促发行人依照商定实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自律控制
第三十四条 在展开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取得的内情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应用内情信息和商业秘密失掉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控制人实行受托控制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状况,保养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保管承销环节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照实、片面反映承销全环节,相关资料保管时期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承销环节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失职调查、外部控制、发行开放、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审核、非现场审核等方式对承销机构启动活期或不活期审核,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审核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许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审核内容包括:
(一)承销业务制度、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和外部控制制度的树立状况;
(二)项目承接、发行开放、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状况;
(三)催促发行人实行信息披露义务状况;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五)协会以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犯本规范规则,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控制系统,并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买卖、转让服务的场所共享有关自律惩戒措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犯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则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协会担任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展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方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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