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汽车 合营企业与联营公司财务数据发布 (中华汽车合营店地址)
媒体10月24日信息,中华汽车发布合营企业"Swire and Island Communication Developments Limited" 2024年股东权利为1,113,290千港元,同比上升,公司通常权利比例维持在40%。此外,联营公司"Windcharm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Joyful Sincere Limited" 2024年股东权利为负13,255千港元,相比上年度降低,公司通常权利比例为20%。以上数据未经审核。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区别
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有:1、两种企业的概念不同,合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度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结合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着橡配严重的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许是合营企业的企业;2、两种企业的占股份比例不同,联营企业的占股比普通是某一企业或团体拥有另一企业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的表决权,通常以为投资者对被揭发企业具有严重影响;合营企业是依照合同商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团体共同投资树立的企业;3、两种企业的投资者权益不同,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严重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运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介入决策的权益,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运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4、两种企业所采取的控制方法不同,联营企业普通涉足于控制层面,分为子公司和母公司;合营企业则是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共同控制权;5、两种企业的分类不一样,合营企业是依照合营的方式,有合资运营企业和协作运营企业两种,联营企业分为严密联营,半严密联营和松懈型联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消辩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拿如缺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有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当责任的方式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有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责任。
什么是《企业会计准绳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依据《企业会计准绳——基本准绳》,制定本准绳。 第二条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经常使用者评价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运营效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三条 本准绳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经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能够使企业介入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报答的权益。介入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务,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誉增级和担保等。企业经过这些介入方式成功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严重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布置(包括共同运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相似权益作为选择要素而设计的主体。第四条 本准绳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布置、联营企业和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同时提供兼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一般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兼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绳要求的信息,不要求在母公司一般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第五条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绳:(一)离任后福利方案或其他常年职工福利方案,适用《企业会计准绳第9号——职工薪酬》。(二)企业在其介入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布置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绳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对该合营布置具有严重影响或该合营布置是结构化主体的,适用本准绳。(三)企业持有的由《企业会计准绳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绳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在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依据其他相关会计准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绳。第二章 严重判别和假定的披露第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严重影响的严重判别和假定,以及这些判别和假定变卦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别和假定,或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别和假定。(二)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严重影响的判别和假定,或许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严重影响的判别和假定。(三)企业经过独自主体达成合营布置的,确定该合营布置是共同运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别和假定。(四)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别和假定。第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依照《企业会计准绳第33号——兼并财务报表》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严重判别和假定,以及虽然不契合《企业会计准绳第33号——兼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要素。 企业(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要素,并披露该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对变化当日不再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的公允价值、依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发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企业(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要素。第三章 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兼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称号、关键运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相似权益比例,下同)等。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关键的,企业还应当在兼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三)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四)子公司的关键财务信息。第九条 经常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严重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兼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该限制的内容,包括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企业集团内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启动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存款或垫款等的限制。(二)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维护性权益、并且该维护性权益对企业经常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才干存在严重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水平。(三)该限制触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兼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第十条 企业存在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兼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合同商定企业或其子公司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或许造成企业承当损失的事项或状况。(二)在没有合同商定的状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要素,包括协助该结构化主体取得财务支持的状况。其中,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造成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的,还应当披露选择提供支持的相关要素。(三)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的,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协助该结构化主体取得财务支持的意图。 第十一条 企业在其子公司一切者权益份额出现变化且该变化未造成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兼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变化对本企业一切者权益的影响。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兼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依照《企业会计准绳第33号——兼并财务报表》计算的下列信息:(一)由于丧失控制权而发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二)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依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发生的利得或损失。第十二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且存在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依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状况予以说明。同时,关于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子公司的称号、关键运营地及注册地。(二)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企业的子公司也是投资性主体且该子公司存在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企业应当依照上述要求披露该下属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其在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中的权益,应当披露与该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一)该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发放现金股利、出借存款或垫款等方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才干存在严重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水平。(二)企业存在向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承诺或意图的,企业应当披露该承诺或意图,包括协助该子公司取得财务支持的承诺或意图。在没有合同商定的状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要素。(三)合同商定企业或其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向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但受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合同条款,以及或许造成企业承当损失的事项或状况。 在没有合同商定的状况下,企业或其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当期向原先不受企业控制且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所提供的支持造成企业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企业应当披露选择提供上述支持的相关要素。第四章 在合营布置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第十四条 存在关键的合营布置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合营布置或联营企业的称号、关键运营地及注册地。(二)企业与合营布置或联营企业的相关的性质,包括合营布置或联营企业活动的性质,以及合营布置或联营企业对企业活动能否具有战略性等。(三)企业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第十五条 关于关键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除了应当依照本准绳第十四条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置方法,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关键财务信息。企业对上述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启动会计处置的,上述关键财务信息应当是依照权益法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相关财务信息调整后的金额;同时,企业应当披露将上述关键财务信息依照权益法调整至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理环节。 企业对上述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启动会计处置但该投资存在地下报价的,还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第十六条 企业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关键的,应当区分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两类披露下列信息:(一)依照权益法启动会计处置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算计数。(二)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利润、终止运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等项目,企业依照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的算计数。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出借存款或垫款等方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才干存在严重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水平。第十八条 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启动会计处置,被投资方出现超额盈余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应当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独自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第二十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不要求披露本准绳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则的信息。第五章 在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十一条 关于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二)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三)在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企业不能量化最大损失敞口的,应当披露这一理想及其要素。(四)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最大损失敞口的比拟。 企业发起设立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但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企业不要求披露上述(二)至(四)项要求的信息,但应当披露企业作为该结构化主体发起人的认定依据,并分类披露企业当期从该结构化主体取得的收益、收益类型,以及转移至该结构化主体的一切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向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包括协助该结构化主体取得财务支持的意图。在没有合同商定的状况下,企业当期向结构化主体(包括企业前期或当期持有权益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要素,包括协助该结构化主体取得财务支持的状况。第二十三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受其控制但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应当依照本准绳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则启动披露,不要求依照本章规则启动披露。第六章 衔接规则第二十四条 企业比拟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绳实施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绳要求不分歧的,应当依照本准绳的规则启动调整,但有关未归入兼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绳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准绳目录(2019年修订)基本准绳第1号-存货第2号-常年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有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流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14号-支出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第20号-企业兼并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自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变卦和过失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兼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初次执行企业会计准绳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40号-合营布置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要了解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区别,关键体如今股份比例和控制方式两个方面:首先,从股份比例看,联营企业要求投资者通常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且至50%的表决权资本,这标明投资者对企业的严重影响。 相比之下,合营企业是多个企业或团体共同投资树立的,出资比例通常依据合同商定,没有固定的比例限制。 其次,在控制方法上,联营企业通常触及不同水平的控制,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投资者或许只在一定水平上控制运营。 而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的形式,一切合营者对企业的运营和财务决策都有共同选择权,强调对等和共享的控制方式。 此外,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也有其特定要求,如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消费力、促进出口等,而假设存在损害国度利益、违犯法律、不契合经济开展需求或引发环境污染的状况,则或许无法同意设立。 总的来说,联营和合营企业在股权和控制控制上存在清楚的差异,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各方的详细协作目的和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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