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了40年的先例 美最高法院限度联邦机构权势 (颠覆了什么)

admin1 10个月前 (06-29) 阅读数 25 #财经

媒体6月29日讯(编辑 )外地期间周五(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结果,颠覆了1984年“雪佛龙诉人造资源包全委员会案”中的一项法律先例。这一选择大大削弱了联邦机构的权势,将对美国社会发生宽泛而深远的影响。

该先例规则,当法规措辞含混时,法官应遵从联邦机构的法律解释,也被称为“雪佛龙听从准则”。最后这被视为减轻了企业监管累赘,但实践上这项判决象征着独裁党和共和党都可以应用它赋予机构灵敏性,在各种疑问上实施新法规。

剖析以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扭转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的权势平衡,赋予了法官更多解释法律的权势,对拜登政府来说也是一个打击。拜登的首席律师正告称,此举将是“对法律体系的在理冲击”。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示意:“雪佛龙案被颠覆了,接上去,法院不应自觉接受行政机构的解释,而应该独立判别该机构的执行能否超出了其法定权限。且依据《行政程序法》,也不能仅仅由于法律含混不清就听从机构对法律的解释。”

目前,美国最高法院的激进派大法官占据少数,而自在派大法官则对今日判决持推戴意见。

自在派大法官埃琳娜·卡根今日批判了这一判决,称它再次优化了最高法院相关于美国其余政府部门的权势。“司法谦卑的规则让位于高傲的规则。近年来,最高法院经常把国会调配给各机构的决策权据为己有。”

由于党派对抗始终扩展,国会的效率也在始终降低,造成越来越依赖美国各机构发布的规则来成功监管指标,尤其是独裁党总统。

而激进派人士多年来设法颠覆"雪佛龙准则",理由是政府越权案例越来越多,它把本应由法官行使的权势交给了为政府上班的专家。

而环保提倡集团、民权组织、劳工组织以及许多独裁党人都督促最高法院维持对雪佛龙案的判决。美国环保组织“地球正义”的律师Sambhav Sankar示意:“最高法院正在将国度推向未知水域,经过从民选的政府部门手中攫取权势来推进其安适管制的议程。”

Sankar补充说:“激进派大法官正在踊跃重塑政府的基础,使得总统和国会在包全群众方面的权势缩小,而企业在寻求利润时应战法规的权势参与。这项判决要挟到数百项法规的非法性,这些法规包全咱们的安保,包全咱们的家园和环境,并为企业发明了一个偏心的竞争环境。”

不过,大法官们宣称,过去以雪佛龙准则为基础的监管选择将继续有效。虽然如此,由雪佛龙案引发的震荡后续将带来一系列冲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发展历程

1789年-1865年:围绕联邦同州的关系和奴隶制斗争时期。 1789年9月24日,美国总统华盛顿签署了国会两院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建立起美国最早的联邦司法体系,即由6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大法官兼任法官的3个巡回法院和13个地方法院。 次年2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成立。 从联邦政府成立到内战时期,联邦最高法院致力于确立法院在三权中的地位和维护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这一时期,最引人瞩目的是在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争取到了司法审查权这一尚方宝剑,并通过一系列影响巨大的判决,赢得了民众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它一定的尊重和服从,最终确立并巩固了司法部门在美国政治中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的地位。 唐尼法院时期,州权派控制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废除和维持奴隶制的激烈斗争中,唐尼法院维护了奴隶制。 联邦最高法院企图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空前的宪政危机,但其带有严重偏见的判决不但没有缓解南北对立,反而加剧了南北的对抗,并损害了联邦宪法的权威。 美国内战后,联邦体制得以重建,奴隶制被废除,美国宪政发展也发生了重要的转折。 1865年-1937年:政府处理经济关系的敏感期关于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和管理经济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政府的目的和功能的争论,这是美国宪政发展史上一个具有永恒意义的题目。 从内战结束到新政初期,这个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 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需要对围绕政府(包括州与联邦政府)的性质和功能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结论。 这些问题包括:联邦政府是否可以干预经济,干预的底线和范围在哪里,工业化时期处理自由竞争和公共福利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等。 此一时期,联邦最高法院主要为保守派控制,利用司法审查权,在维护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的名义下,保护私有财产权,维护自由竞争原则,制止和削弱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1899-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184件案子中裁决州法违宪,其中多数州法是管制经济的。 罗斯福“新政”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反对政府管制经济达到顶峰。 1935年1月起的16个月中,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10个同新政立法有关的案子,宣布8个新政立法违宪。 除了在经济上开始实行有限的干预和管理外,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后期还开始介入对宗教教育、移民管理、印第安人以及美国殖民地居民的权利等方面的管理。 与联邦最高法院保守政策同步发展的是南方各州的种族隔离政策。 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南部种族隔离政策的合宪性,建立了“隔离但平等”的种族关系法律范式。 随后在卡明斯诉里士满学区委员会案的判决中,拒绝干涉公开歧视黑人的公共教育政策,还容许许多州剥夺黑人的选举权。 妇女选举权问题在19世纪后半叶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到1920年8月,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得到多数州的批准而生效,妇女的政治权利终于得到联邦宪法的承认。 1924年,联邦政府将公民资格授予美国境内的所有印第安人。 众多宪政问题都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阐发和妥协,联邦最高法院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的争锋之地。 1938年至今:追求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时期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沃沦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消灭种族歧视、改善种族关系方面,迈出了勇敢的步子。 沃沦与布莱克、道格拉斯、布伦南共同铸造了宪法上的革命:把人权法案应用于各州;对为个人提供保障的特殊条款作出广义的解释;对内战修正案的应用与解释;放弃以种族和性别上的“怀疑”为由作出任何行政上或立法上的区分;扩大选举权、竞选公职权和公平代表权的范围,以及有关个人自由的其他内容。 70年代初期,伯格法院仍是沃沦法院自由派宪政主义的延伸,但到了70年代后期,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开始趋于保守。 肯定了少数民族就业、升学等享有优先权的政策,对于妇女的平等权利及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也有一定建树。 1986年以后的伦奎斯特法院,内部保守派与自由派之间的界限愈来愈模糊,远不像进步时期、“新政”时期和民权运动时期那样鲜明。 这种现象也反映了80年代以来美国宪政发展的特点。 由于利益的组合总是针对具体和现实的目标,利益结合的基础不坚固,加上利益间的频繁交错,过于激进和过于保守的力量都不能得到广泛和持久的支持。 约翰·罗伯茨出任美国第十七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由于首席大法官是终身制,因此他有可能在未来的几十年里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施加相当的影响。 美国舆论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对于美国今后很长时间内的司法走向有决定性意义。 由于美国实行的是英式判例法体系,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关键案件的判决等于新的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保守派法官已经占多数,如今又由一名保守派法官出任首席大法官,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可能受到保守派理念的主导。

美国最高法院,联邦政府,各州的权利,奥巴马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联系是怎样的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 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 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 两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 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 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 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 美国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联合组成。 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 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 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 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 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 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 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 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别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利包括?

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利包括:

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 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

扩展资料:

自罗斯福新政后,总统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名本党的大法官,已经成为美国“活宪法”的现代机制,正是通过司法任命,最高法院才可以同全国性的政治过程保持着沟通。

美国宪法才能够在文本不变的前提下不失其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但如果在党争激烈时,某个关键的大法官席位发生空缺,新任命可能改变最高法院的力量均势。

这时的司法任命就承担了此机制理论上无法承受的重负,极易发生病变。 斯卡利亚的身后之事就是最好的例证。 也正因此,波斯纳认为,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是一家政治的法院,而且还蜕变为一家政治化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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