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境内外保险等金融机构依照慎重监管准绳在苏州工业园区规划 商务部 (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1月21日,商务部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刻开通创新综合实验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奖励境内外保险等金融机构依照慎重监管准绳在苏州工业园区规划;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市场化方式介入发动设立与科技创新企业生命周期相连接、与科技创新融资相婚配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引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启动科技保险产品、方式、服务等方面的探求。


2018年山东省中央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8年山东省中央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中央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沛发扬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开展,保养金融稳如泰山,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服务、金融开展和金融监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监管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任务准绳] 中央金融任务应当遵照安保、积极、慎重的准绳,坚持革新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坚持金融安康稳如泰山运转,促进经济社会开展。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中央金融任务的组织指导,树立健全中央金融监管体制,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讨处置中央金融任务中的严重疑问。

第五条 [任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开展的综合协谐和指点任务,并依照本条例规则对中央金融组织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革新、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疆土资源、住房城乡树立、商务、审计、工商行政控制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任务。

第六条 [运营准绳与权益维护] 中央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自主、诚信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七条 [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增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矮小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看法,营建良好的金融开展环境。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八条 [银行信贷支持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则,应用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等方式,扩展工业、新兴产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规模,推进经济转型更新。

第九条 [银行信贷支持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小型微型企业存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中央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乡村农业农户的金融支持。

第十条 [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 奖励、支持企业启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启动直接融资,并依照有关规则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政府引导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经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开展,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乡村产业、新兴制造业以及政府奖励开展的产业范围。

第十二条 [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 奖励、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运用资产证券化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消费品,启动融资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 [保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发扬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

(一)委托保险机构承办或许直接购置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降低公共服务本钱;

(二)按规则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小额存款保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提高社会保证才干;

(三)推行树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祸救助水平;

(四)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保险、财富保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形式,树立保险资金与创新创业投资对接机制,优化经济开展生机。

第十四条 [非存款类放贷、投资组织] 小额存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应当优化资金投向,为企业和乡村农业农户提供融资服务。 其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存款或许投资余额、增量到达规则比例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规则给予风险补偿或许奖励。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创新运营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总量和种类,有效防范担保运营风险,提高担保服务才干。

树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展对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 对契合条件的存款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存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当代偿责任。

第十六条 [新型乡村协作金融] 农民专业协作社展开外部信誉互助,应当明白运营规则和风险防控措施,为农民专业协作社的消费运营提供直接的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规划引导、教育培训,树立风险补偿、补助、奖励等奖励扶持机制。

第十七条 [权益类买卖场所] 权益类买卖场所应当完善买卖规则和控制制度,积极推进股权、债务、林权、矿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节能量、金融资产权益、文明艺术品权益等买卖,为抵(质)押融资发明条件,促进消费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性能。

第十八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 树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股权投融资平台和金融综合买卖平台,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树立。

奖励、支持创新才干强、开展前景好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过挂牌、展现、转板、股权托管、资产证券化、发行私募债券等方式启动融资、买卖,并按规则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买卖市场] 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买卖市场应当树立健全买卖规则和风险防控制度,完善买卖、避险和定价性能,为消费者、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推销和配售服务。

第二十条 [抵质押] 金融机构、中央金融组织应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抵(质)押物范围,优化融资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和中央金融组织展开相关抵(质)押物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不动产、动产注销部门应当及时为融资抵(质)押物操持注销手续。

第三章 金融开展

第二十一条 [金融业开展规划]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金融业开展规划,征求人民银行、开展革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疆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金融业开展扶持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金融业开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金融创新、金融人才引进培育、金融机构和中央金融组织培育开展、金融环境树立。

第二十三条 [金融集聚区] 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思索区位、产业、资源等状况,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财富控制中心等金融集聚区树立,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才干。

金融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任务机制,增强政策扶持,做好机构培育、市场树立、政策创新、环境营建等任务,对金融集聚区树立用地做出规划布置。

第二十四条 [金融业对外开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对外经济协作基础和区位优势,推进金融协作示范区和金融服务产业园区规划树立,增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协作与交流,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第二十五条 [引进培育金融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培育开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许设立国际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由外地人民政府按规则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促进金融国资国企开展] 奖励、支持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或许参股、控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国有控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树立契合金融企业开展要求的考核奖励、初级控制人员选任和风险防范等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央金融组织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增强对民间融资、权益买卖、信誉互助等金融活动的引导和规范,奖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或许参股、控股中央金融组织,推进中央金融组织安康开展。

奖励、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设立或许参股、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并适时扩展或许补充资本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增强对实体经济融资增信才干。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金融] 奖励、支持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促进金融机构、中央金融组织开拓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开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新兴业态,发扬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性能作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中介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经过引进、培育、整合等方式,放慢开展信誉评级、资产评价、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融资仓储等金融中介服务组织,推进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树立,构建高效方便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金融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奖励、支持金融机构、中央金融组织启动产品、技术、服务、控制、组织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完善金融创新奖励机制,增强金融创新效果维护,并按规则给予奖励或许风险补偿。

第三十一条 [金融人才队伍树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等部门,树立金融人才队伍树立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培育引进方案和奖励政策,按规则对契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并在落户、寓居、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信誉信息平台树立] 省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树立中央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展开中央金融组织、相关企业和团体信誉信息采集、整理、保管、加工和发布等任务,并与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 [自律机制] 中央金融组织可以依据开展特点和要求,树立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组织实施行业规范、规范和职业品德准绳,树立完善行业自律性控制约束机制,增强对从业人员的引导、约束,及时发布行业信息,依法保养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业务容许] 从事下列中央金融运营活动的,应当经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一)应用非社会群众存款性质资金向客户发放存款,或许展开特定类型股权投资、债务投资;

(二)融资担保;

(三)在农民专业协作社外部展开信誉互助;

(四)权益类买卖;

(五)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买卖;

(六)向社会群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或许资金融通配套服务。

展开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取得省政府授权部门的行政容许,并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实施监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五条 [容许条件] 从事第三十四条所列金融活动的中央金融组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明白的运营范围和章程;

(二)发起人、出资人契合规则要求;

(三)有与从事运营活动相顺应的资金规模;

(四)有与从事运营活动相顺应的控制人员和任务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外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契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省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或许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应当依据金融业务特点和风险防范要求,对有关条件作出详细规则。

第三十六条 [运营行为规范] 中央金融组织应当依照慎重运营规则的要求,严厉遵守风险控制、外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预备、风险集中、关联买卖、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控制制度。

中央金融组织不得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群众存款,不得违法发放存款。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报送与统计剖析] 中央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状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兼并、分立、控股权变卦以及或许引发金融风险的其他严重事项。 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树立统计剖析制度,活期搜集、整理和剖析中央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启动评价,提出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监管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中央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启动监管,并可依据任务要求实施现场审核。

实施现场审核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上天方金融组织启动审核;

(二)讯问中央金融组织的任务人员,要求其对有关审核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审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中央金融组织应当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启动审核,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九条 [高管约谈、风险提示、整改]中央金融组织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中央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等启动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务工务活动和风险控制的严重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启动整改。

第四十条 [暂停业务或许重组] 或许引发或许曾经构成严重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次第和金融稳如泰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中央金融组织启动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启动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或中止业务。

中央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许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对其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等启动调整,或许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启动重组。

第四十一条 [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金融监管机构和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审计、工商行政控制、国有资产控制等部门,树立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群众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打击处置合法集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十二条 [结合监管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树立与所在地国度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任务机制,增强信息交流和任务协分配合,提高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才干。

第四十三条 [金融突发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央金融突发事情应急预案,明白任务职责、组织指挥体系、事情分级、启动机制、应急处置与保证措施等外容。

出现中央金融突发事情时,应当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衔接条款] 违犯本条例规则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则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则;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则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分措施] 违犯本条例规则,未经同意展开中央金融运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涉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涉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分措施] 违犯本条例规则,中央金融组织违犯慎重运营规则,不落实风险控制、外部控制、关联买卖等业务规则和控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停部分业务;形成严重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整改;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分措施] 违犯本条例规则,中央金融组织不按规则报送相关信息或许不按要求就严重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伪信息或许隐瞒关键理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分措施] 违犯本条例规则,中央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现场审核,或许不按要求启动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矫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分措施] 违犯本条例规则,中央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业务、人员调整、限制资金运用、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矫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合法集资法律责任] 违犯本条例规则,中央金融组织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群众存款,或许违法发放存款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处分;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法监管责任] 违犯本条例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则实施金融服务措施的;

(二)未按规则制定实施金融开展规划或许奖励、扶持金融业开展措施的;

(三)未按规则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启动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用语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央金融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存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中央金融资产控制公司、展开信誉互助的农民专业协作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买卖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买卖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度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立、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

是银监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视控制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依据国务院授权,一致监视控制银行、金融资产控制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养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转。 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方案单列市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域(地级市、自治州、盟)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控制。 其职责包括: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视控制的规章、制度;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卦、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初级控制人员实行任职资历控制;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慎重运营规则;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启动非现场监管,树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视控制信息系统,剖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启动现场审核,制定现场审核程序,规范现场审核行为;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视控制;…

你好,我公司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刚刚下成立,能说下成立时及计提各种预备金的会计分录和留意要点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国度开展革新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度工商总局结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控制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方法》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树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化调研和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讨起草的。 《方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关键规则了制定《方法》的目的与依据、运营准绳、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卦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则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制止行为;第四章运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外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控制、风险目的控制、预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控制以及信息控制与信息披露等启动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控制、专业人员装备、财务制度、不要钱准绳以及责任分担等外容作出了准绳性规则;第五章监视控制,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审核和严重事项报告、突发事情照应、审计监视、行业自律以及征信控制等外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则;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内规则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私自运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则了《方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方法的授权、规范整理等外容。 《方法》的规范对象关键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运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担任人引见,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庞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中央经济开展的才干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迸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存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显露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誉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外部控制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才干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合法运营金融业务等疑问。 《方法》的制定和发布将进一步增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控制,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安康开展。 这位担任人表示,《方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开展发生理想和久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经过《方法》有关慎重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理,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渐走上依法慎重运营的轨道,这关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务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久远开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阔中小企业开展。 中国银行业监视控制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开展和革新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2010年第3号为增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视控制,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则,中国银行业监视控制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开展和革新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控制暂行方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视控制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开展和革新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控制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视控制,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务人商定,当被担保人不实行对债务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当合同商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运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方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担任监视控制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保性、流动性、收益性为运营准绳,树立市场化运作的可继续慎重运营形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照老实守信的准绳,并遵守合同的商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展开门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团体的干预。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展开门务,应当恪违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则,不得损害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应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有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展开门务应当遵守公允竞争的准绳,不得从事不合理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详细担任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分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树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任务。 第二章设立、变卦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经同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运营容许证,并凭该容许证向工商行政控制部门开放注册注销。 任何单位和团体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运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称号中经常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的章程。 (二)有具有继续出资才干的股东。 (三)有契合本方法规则的注册资本。 (四)有契合任职资历的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外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契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则的其他慎重性条件。 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历控制方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依据外地实践状况规则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放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称号、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讨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的资历证明。 (七)运营开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资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卦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变卦称号。 (二)变卦组织方式。 (三)变卦注册资本。 (四)变卦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卦董事、监事和初级控制人员。 (七)变卦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许兼并。 (九)修正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则的其他变卦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卦事项触及公司注销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则向工商行政控制部门开放变卦注销。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赞同,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兼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则的解散事由要求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凭同意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控制部门开放注销注销。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严重违法运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次第、损害群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依照债务清偿方案及时归还有关债务。 监管部门监视其清算环节。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富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许清楚缺乏清偿才干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同意,可以运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存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誉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招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启动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则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操持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契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载。 (二)监管部门规则的其他慎重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则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延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存款。 (三)受托发放存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则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合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运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树立健全公司控制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坚持公司控制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树立契合慎重运营准绳的担保评价制度、决策程序、预先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情应急机制,并制定严厉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增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装备或延聘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历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 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历,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阅历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绳等要求,树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载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效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依据担保项目的风险水平,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犯国度有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越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越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越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越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启动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誉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抵触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当年担保费支出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预备金。 担保赔偿预备金累计到达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差额提取方法和担保赔偿预备金的经常使用控制方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慎重监管的要求,提出调高担保赔偿预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控制,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应当依照协商分歧的准绳树立业务相关,并在合同中明白商定承当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操持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商定在担保时期可继续取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状况启动核实。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应当树立担保时期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流机制,增强对被担保人的信誉辅导和监视,共同保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规则,将公司控制状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状况、担保业务总体状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务人。 第五章监视控制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树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搜集、整理、统计剖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运营及风险状况启动继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成功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照规则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运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状况。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慎重监管的要求,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实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要求,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启动监管说话,要求就有关状况启动说明或启动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以为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状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要求,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启动现场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审核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审核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担保诈骗、金额或许到达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触及严重违法、违规等严重事情时,应当立刻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关键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延聘社会中介机构启动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树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情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情处置预案,明白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情。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片面剖析评价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开展和监管状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开展状况和监管状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严重风险事情和处置状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树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点。 第四十七条征信控制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归入征信控制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视控制任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一)违犯规则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卦、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犯规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启动现场审核的。 (三)未依照本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则报告严重风险事情和处置状况的。 (四)其他违犯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犯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则,有关法律、法规有处分规则的,依照其规则给予处分;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分规则的,由监管部门责令矫正,可以给予正告、罚款;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犯本方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则,私自运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分;私自在称号中经常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矫正,依法予以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执行,详细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控制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方法的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实施前曾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到达本方法规则的要求。 详细规范整理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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