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 (2026年1月日历)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买卖保证金控制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方法》旨在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买卖对手信誉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展开。
《方法》对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化保证金的状况启动了界定。
例如,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展开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买卖,如与非金融机构风险接受才干相顺应且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化保证金要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集团及成员单位展开的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买卖,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化保证金要求。
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展开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买卖,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化保证金要求。
归入同一集团兼并财务报表的机构之间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买卖,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化保证金要求等。
《方法》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买卖保证金控制归入片面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契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控制要求。
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分歧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化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表现买卖投资组合潜在风险暴露和以后风险暴露的水平,并确保在高置信度下片面掩盖买卖对手违约风险暴露。
据悉,初始保证金用于缓释衍生品买卖对手出现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进一步扩展的风险。初始保证金依据营业日当日日终的净额结算组算计算,由买卖双方相互全额交流。
就此,《通知》明白,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10天计算初始保证金,在净额结算组合出现变化时应当重新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展开新买卖、终止现有买卖或现有买卖到期等情形,并在下一个营业日完毕前收回保证金调拨通知,在通知收回后第二个营业日完毕前成功保证金交流。
变化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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