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开封新西方村镇银行因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原告 (7月23日在上海)

据媒体信息显示,开封新西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新西方村镇银行”)因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闭庭审理【案号:(2024)沪0106民初18304号】。

地下资料显示,开封新西方村镇银行成立于2011年,位于开封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7143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64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董根旺。

危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26条,涉案总金额846.420002万元;闭庭通告36条,立案信息25条。


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银行贷款还不上的后果:

1、银行会采取一定的催收措施,在初期电话通知的时候,如果贷款确实还不上可以向银行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尝试申请展期,这个视不同银行规定而定;

注意:展期在征信报告中会视为负面信息,表示你的还款能力有一定问题,但依旧比逾期情况好。

2、逾期90天以上,情节严重可视为恶意逾期,银行的催收也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生活压力,影响个人以及家庭的正常生活;

3、在逾期收费上,会有一些例如违约金、罚息等的支出,具体需要按合同约定的收取,不同的机构不同的贷款产品,收取的违约金或罚息不尽相同;

4、对个人征信记录造成影响,不良的信用记录对以后的房贷车贷等贷款,以及信用卡的办理成为阻力;

5、如果因贷款还不上而被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后依旧未还款的,可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俗称“老赖名单”,会被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出行。

扩展资料:

1、找到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

现在银行贷款产品众多,而且每一款产品对借款人的要求都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最好多找几款产品进行对比,看看哪个与自身条件最为匹配,再着手办理贷款手续。

2、提前准备好贷款手续

申请银行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完整的贷款手续,若手续不全则很难获贷,所以在贷款前借款人最好了解清楚贷款手续有哪些,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3、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

申请银行个人贷款时,借款人应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钱需求情况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切勿一味地追求高额度、长期限贷款,这样才能保证顺利获贷,同时也避免因还款压力过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资料:失信名单-网络百科

票据无因性原则

1、案情简介1990年11月12日,某回收站作为付款人填写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铸造厂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承兑人处盖了公章,汇票到期日为1991年5月13日。 次日,回收站、制造厂持该汇票至某信托投资公司贴现。

投资公司扣除贴现利息元,元汇入将铸造厂驻某市办事处账号。 该汇票到期后,回收站无款返还。 投资公司在收不回贴现款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立案后,追回元,但认为该案虽有诈骗行为,但构不成犯罪。 1992年6月4日,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回收站、铸造厂归还债款并赔偿损失。

2、法院判决要旨法院审理后认为,回收站与铸造厂恶意串通,开出空头商业承兑汇票,利用贴现套取资金,应予以返还。 投资公司违反《银行结算办法》中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只能在收款人的开户行贴现的规定,造成款项不能收回,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利息损失。

扩展资料:

相对性

虽然票据法的制定和发展,更多的是出于促进票据流通、方便商品交易、繁荣市场经济的技术上的考虑。 票据法本身亦是一种技术性较强的法律。

固然基于这种考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票据法将方便、快捷、效率置于比稳定、安全、秩序更高的地位。

所以才规定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方便、快捷、效率,忽视对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追求,忽视对票据使用所需稳定、安全、秩序的保障,也是不可取的。

正如台湾学者钟兆民所言: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固为不要因证券,

若绝对坚持这一原则,亦足以妨害票据的流通性。 按票据法之所以规定票据为不要因证券者,原在保护票据的流通性。 若今为保障执票人之权利而轻易舍弃发票人或执票人前手权利之保护于不顾,自非本部分法条之本意。 故为追求法律的妥当性和衡平性,

在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础上,兼顾该原则的效力不及之处;在对该原则进行普遍适用的同时,对该原则的例外情形予以严格适用,即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具有相对性的原则,才能实现票据法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

国家对非金融机构不得进行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啥时候发啊?

国家对非金融机构不得进行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啥时候发啊?

你好,这个央行发这个还是有很多‏需要待改‏进的,毕竟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金融‏机构‏既不能‏一刀切,又不能不‏监管,毕竟市场‏有需求嘛。 现在也有许多的大型‏单位比如‏陆金所‏、‏宜人贷‏这样的不知道算不算是‏金融‏机构‏的企业‏在从事这方面的‏资产‏管理‏业务。 毕竟在市场方面,老百姓‏也确实有‏金融‏投入的‏需求。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资管新规指出: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当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的‏范畴,还不是正式‏实施的‏措施‏网际网路‏平台‏如果与‏金融机构‏合‏作,且资金流向是‏金融机构的话,应该算不上‏违规。 在824网贷‏监管‏细则出台后,细则‏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能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所以不少‏平台‏陆续‏下架了‏金交所‏产品和一些资管‏产品。 但理‏财通、京东‏金融、360你‏财富、VB‏钱包-理财、涌金‏钱包、网信、聚宝汇‏这些互金‏平台,仍在发售资‏管产品,你能说它违规了,但你能忽视它的创新吗?

有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的公司吗?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在管理和处置资产时,可以从事追偿债务、资产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等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在转让资产时,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

企业自非金融机构融资利息不得抵减当期损益的规定

国家的规定是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的利息必须加回来

非金融机构指什么?

金融机构是指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转移给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是资本在市场上流通的重要中介。 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型别: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或基金公司、信托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等。 银行是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受信与授信业务;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充当信用中介、调剂资金余缺、办理货币存贷与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现代经济执行的中枢。 非银行金融机构? 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和开展指定范围内的业务,一般不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

非金融机构(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什么

就是能提供融资的公司,如集团企业的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算金融机构吗?

根据公司具体的业务性质决定,如果涉及公开、非公开募集资金,必然需要牌照;如果不涉及,则不需要,也不是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档案,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资产管理公司的叫法起源于央企,以前许多央企都成立了内部的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就是内部筹资融资机构。 2000年左右,央行对这些公司进行了规范,现在都叫财务公司了,作用不变,但有银监会的正式批文,算内部金融机构,不能对外营业,只能集团内筹融资,并按央行规定收取不高于央行规定的利息和手续费。 还有一种资产管理公司是银行资产剥离时成立的。 1999年,受香港金融危机的影响,为了加入WTO和规范银行经营,央行对旗下的四大国有银行进行了不良资产的剥离,先后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如工商行的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的叫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建行的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其宗旨是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后续管理与处置。 这些公司均不属于金融机构。 .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什么是非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大多是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提供分期付款形式的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 在当代,西方国家的财务公司还兼营外汇、联合贷款、包销证券、财务及投资咨询服务等。 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间的借入资金。 从源头上说,财务公司是某企业集团内部的为了资金结算和客户大量产品的购买提供分期贷款而设立的,后来随着业务的发展,经营范围和服务物件逐渐增加,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管辖。

新准则对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如何规定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借贷,最高人民法院,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覆》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覆》(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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