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诉状牵出险企员工5000万欺骗大案 (一纸诉状将你告上法庭是我最大的勇气)
面对近年来高发的金融从业者欺骗案,投资者们亟需多一些心眼。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个投资者起诉银行、险企索赔的案例:85后女性投资者封某,起诉中国昆明新迎路支行,以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要求建行、险企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中,连接封某、建行、险企的关键人物,为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原)员工李蕊,其以高额报答、保单质押存款等为由欺骗他人财物,累计金额高达5113万元 ,案发后锒铛入狱。从近期多份上传的裁判文书来看,卷入李蕊欺骗案的受益者有近30人。
但是遗憾的是,文书内容显示,多名投资者起诉银行和保险公司试图索赔,但多无功而返。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媒体记者表示,投资者起诉银行、险企索赔能否取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后者能否认定欺骗分子的行为能否造成表见代理。详细到本案而言,李蕊运行险企公司员工身份行骗,并且有私刻公章等行为,受益者之所以受骗,一方面是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一方面则是被高息报答所吸引。因此,除了增强风险防范看法外,投资者要想挽救自身损失,仍需多方搜集证据并向法律人士咨询,积极向相关金融机构索赔。
险企员工谎称高报答欺骗,触及金额超5000万
相关文书明白指出,李蕊身为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员工,采取谎称高额报答、保单质押存款、保单退保、伪造保险单证、虚拟保险产品、冒用保险机构名义收款等手段欺骗他人财物。
经鉴定,2013年10月到2019年1月时期,李蕊虚拟理想欺瞒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向郭某、陈某等23名报案人销售人寿保险公司和瘦弱保险公司的分红理财富品,致后者向保险公司和李蕊指定账户支付保费资金算计51137982.04元。
其中,一名受益人吴某详细论述了受骗环节。2012年,李蕊引见吴某置办一款有保证、每年收益15%-20%的分红型保险,她先投资了200万,一年后李蕊协助其退保,其取得收益30多万。尔后数年,她又运行树立银行账户转账等形式,屡次置办保险产品,“我最后是用了400万元左右来投保,前面变成了730万元保险。”但是,在前几年失常兑付收益后,相关产品最终暴雷。
据媒体记者了解,案发后,2021年9月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蕊涉嫌犯欺骗罪一案,作出(2020)云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裁定李蕊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奖励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李蕊依法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用集团账户冒用公司账户,引发投资者起诉银行、险企
那么,封某等受益者的投资款终究流向何处呢?有文书披露,2019年终,李蕊向淳某某推销保险,经淳某某引见,卢某向李蕊置办保险。2019年1月11日、1月15日、1月16日,卢某向账户(8367)分五笔支付款项算计209977元,以下款项的收款账户户名均显示为“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
但是,在庭审中,李蕊自认上述算计收款账户(8367)系其集团账户,并非人民财保昆明分公司账户。也就是说,很多受益者转账的钱款其实流入欺骗分子的集团账户。
据此,多名受益者起诉银行、险企索赔,但结果并不绝望。比如,在封某起诉案件中,封某表示,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等未核实“中国某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系虚伪的公司称号,商户称号对应的真实收款人系“李蕊”。在商户称号与真实收款账户不分歧的状况下,仍为其展开结算业务,案涉支行、险企疏于监管,为相关欺骗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其行为对封某的损失存在过失。
在封某的案件中,法院一审以为,封某一方作为李蕊欺骗罪案件中的受益人,其财富损失曾经失掉了救援。不过,往年1月的二审环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受益人恳求涉嫌刑事罪恶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当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区分审理。最终,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在其他受益者的诉讼案件中,也有法院裁定李蕊的行为不造成表见代理。比如,卢某起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等机构的索赔案件中,法院一审指出,卢某持有的保险凭证中人民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印章系李蕊伪造并加盖,现无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李蕊与公司之间的相关,也无证据证明其行为经公司授权。
二审法院指出,依据查明的法律理想,李蕊收取卢某案涉款项的行为已确以为欺骗罪恶状为,则李蕊对卢某所实施的该行为显然不属人民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合法授权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综合来看,李蕊不造成表见代理行为。另外,卢某在买卖环节中也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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