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60.SZ 赣锋锂业 控股子公司赣锋锂电拟向其部分股东实施定向减资回购股份 (002460赣锋锂业股吧)
媒体3月12日丨(002460.SZ)发布,为安全控股子公司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锋锂电”)在公司锂生态上下游一体化战略规划中的关键定位,满足赣锋锂电的终年展开需求,简易推进赣锋锂电后续资本运作及融资布置,经过慎重评价,赞同赣锋锂电拟用自有资金以定向减资回购的形式,回购部分股东持有的赣锋锂电股份。参照赣锋锂电与相关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股权处分实施协议》中关于回购多少钱的商定,并经各方协商分歧,本次赣锋锂电实施定向减资回购的回购多少钱按下述公式为计算依据:回购多少钱=相关股东入股时的每股购卖多少钱×相关股东所要求回购的股权数额×(1+6%×计息天数÷365)-相关股东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已支付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与红利)。其中,计息天数的起算时期自相关股东入股成功之日起至回购价款支付之日止,以赣锋锂电与相关股东最终签署的协议商定为准。赣锋锂电本次实施定向减资回购的股份数量拟不逾越49,934.70万股,对应的回购资金约人民币160,000万元。
有哪些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的啊?
★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中国股市第一例为兼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采用协议回购方式把小豫园的一切股票(包括国度股、法人股、社会群众股)悉数回购并注销。 程序上经股东大会同意、兼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 ★1994年10月30日,陆家嘴(行情 点评 资讯)减资回购案:陆家嘴暂时股东大会决议经过了国度股减资的方案,由此陆家嘴成为我国第一家协议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股份的公司。 此回购案的一个关键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经过国度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进一步增资。 股份回购成为一种“战略性“的资本运营工具。 ★1996年4月19日,厦门国贸(行情 点评 资讯)减资回购案:1993年2月19日,由厦门经济特区国际贸易信托公司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厦门国贸。 1996年4月19日召开的1995年度股东大会经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减资及变卦股本结构的议案。 依据该议案,为了使股本结构契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以每股2元的多少钱购回全体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60%并予以注销,减资后,公司总股本为6800万股。 厦门国贸是为了发行新股启动资本扩展而回购注销老股的。 ★1998年氯碱化工(行情 点评 资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了回购公司B股:掀起了B股回购疑问的热潮。 ★1999年4月1日,云天化(行情 点评 资讯)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协议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1999年3月22日云天化与云天化集团公司草签了《股份回购协议》,宣布该公司有意协议回购集团公司所持有国有法人股中的2亿股。 1999年5月11日云天化召开的1998年股东年会上表决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国有法人股的报告》,赞同回购公司国有法人股2亿股,回购多少钱为2.01元。
国有股权分开能否可以不进场买卖而经过减资方式
国有股可以选择定向卖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逐渐出货,卖给散户或许其他投资机构。
股东在什么状况下承当连带责任?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在公司依法运营,依法操持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富混淆的状况下,没有疑问,但是一旦出现以下状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1.虚伪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富出资的,应当依法操持其财富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富的实践价额清楚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富缺乏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许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许经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任务若干疑问的规则(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富清偿债务,假设其兴办单位对其兴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卦或追加其兴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开放执行人承当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方式关键有以下几种:(1)股东经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买卖,参与买卖本钱,变相取得公司财富或伪造虚伪的基础买卖相关,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相关,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团体一切;(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修建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经常使用权在验资终了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犯《公司法》第166条规则,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许制造虚伪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价且实践价值清楚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到达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操持减资手续;(6)经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经过虚伪诉讼方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方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运营,即股东应用公司外壳启动脱壳运营(当公司运营堕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关键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关键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当原公司行为发生的责任,却实践上应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务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实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则:“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务人,并依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许公司注册注销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启动公告;(2)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则实行通知和公告义务,造成债务人未及时申报债务而未获清偿,债务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形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许债务人形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许债务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活期限内启动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要素解散:(1)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要求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锁或许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则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则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末尾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的,债务人可以开放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启动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开放,并及时组织清算组启动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活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末尾清算,造成公司财富升值、流失、毁损或许灭失,债务人主张其在形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实行义务,致无法启动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实行义务,造成公司关键财富、帐册、关键文件等灭失,无法启动清算,债务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富《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富给债务人形成损失,债务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伪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机关操持法人注销注销,债务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操持注销注销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操持注销注销,股东或许第三人在公司注销机关操持注销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债务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环节中有其他过失《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许债务人形成损失,公司或许债务人主张其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行为”关键有:(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则向公司注销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许报送清算报告隐瞒关键理想或许有严重遗漏;(3)清算组成员应用职权秉公作弊、谋取合法支出或许侵占公司财富;(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许债务人形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富的《执行任务若干疑问的规则(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下级主管部门或兴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富,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富清偿债务或遗留财富缺乏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下级主管部门或兴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富混淆《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富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方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富混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债务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富与公司财富混淆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富独立性承当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则应承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恪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务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许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淆,并继续地经常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继续地混淆,详细买卖行为、买卖方式、买卖多少钱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许操纵的;(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富与公司财富不分;(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外表上独立,但实践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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