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内情买卖防控 证监会 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
14日,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明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触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启动监视控制;证券买卖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启动自律控制。 要求上市公司对能否存在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严重缺点启动自查并披露。 《指引》进一步明白重整方案中的权利调整要求,规则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逾越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多少钱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市场参考价按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买卖日均价之一确定;要求重整投资人按能否取得控制权区分锁定三十六个月、十二个月。同时,《指引》明白不得在重整方案实施的严重不确定性消弭前,延迟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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