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不服称 将动摇上诉 合同纠纷案被判赔3.53亿元 (重庆啤酒醉人吗)
媒体3月14日讯(记者 朱万平)(600132.SH)与其联营公司——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间多起诉讼仍在继续启动,其中一同合同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度。
今晚,重庆啤酒公布《关于公司触及诉讼进度公告》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问决,公司向重庆嘉威支付约3.53亿元,采用重庆嘉威其他诉讼恳求及公司反诉恳求。
(重庆啤酒厂区 媒体记者 朱万平摄)
重庆嘉威系重庆啤酒的联营公司,目前重庆啤酒的控股子公司——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持有重庆嘉威33%的股权,而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约60.31%的股权。
关于一审问决,重庆啤酒表示,公司将动摇提起上诉。不过,基于会计慎重性准绳,重庆啤酒在公告中称,其控股子公司——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拟计提估量负债约2.54亿元,估量这将增加公司2024年归母净利润约1.3亿元。
此次一审问决前,重庆啤酒公布业绩快报,估量2024年归母净利润12.45亿元,同比降低6.84%。以此计算,此次一审问决或将使重庆啤酒去年归母净利润增加至约11.15亿元。
回想这起合同纠纷案,其触及长达十余年的包销协议争议,而索赔金额也逾越6.3亿元。详细而言,2009年重庆嘉威与重庆啤酒签署《产品包销框架协议》,商定由重庆啤酒包销重庆嘉威消费的啤酒,双方构成严密协作。尔后,经过2016年《补充协议》及2019年《备忘录三》,进一步细化销量价差弥补、代加工业务处置等条款。
但是,2021年重庆啤酒成功资产重组(嘉士伯中国业务注入),其关联买卖方式出现严重变化,双方矛盾随之激化。重庆嘉威指控重庆啤酒终年经过“低价销售发酵液”“外部调拨”“代加工未同步”等操作规避包销任务,形成其损失约6.3亿元。
而重庆啤酒则反诉要求解除《备忘录三》,主张重庆嘉威拒付新增销售费构成基本违约。由此,这场纠纷从商业协作裂痕上升至法律对立,并在2023年底诉诸公堂。
要求指出的是,重庆啤酒曾2023年底在相关公告中称“公司已依照涉案《包销协议》及其他各项协议的商定实行自身的责任和任务”,公司将积极预备应诉,主张公司权益,实践保养公司合法权益;估量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出现严重不利影响。”但是,从法院一审问决来看,如今重庆啤酒的估量显然过于“绝望”。
除上述合同纠纷外,依据重庆啤酒2024年半年报显示,目前重庆啤酒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重庆嘉威及其实控方——重庆钰鑫实业集团之间,还存在多起严重诉讼,触及金额算计约7.34亿元。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反诉与抗辩应如何认定
反驳,是原告对原告起诉恳求所依据的理想、理由、证据的辩驳。 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理想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依据,反驳原告起诉征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恳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反驳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益,也是原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进攻手腕。 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成功,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恳求。 反驳是原告的单纯进攻行为,而反诉则是原告经过发起进攻来启动进攻。 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原告能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恳求。
原、原告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诉讼,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乙在判决宣告时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
民事诉讼的上诉,应该以书面方式提出,原告乙并未上诉,所以案件应该继续执行。 原告乙不服,可以在判决失效六个月内提出申诉,除非人民法院做出再审的裁定,否则不影响失效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中央人民法院第一审讯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中央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称号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许其他组织的称号及其关键担任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称号、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恳求和理由。
一审讯决能否失效?为什么?
十五日后,以最晚收到的一方收到日期为准,过了15天,文书就失效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中央人民法院第一审讯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中央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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