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发布 泡水二手车 退一赔三 买到 消费者权利维护典型案例 315 法院判处车行 (重庆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媒体3 月 15 日信息,重庆市初级人民法院群众号今天发布消费者权利维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同“买到泡水二手车,判决商家退一赔三”的案例中选相应“典型”。
据悉,消费者周某于网络平台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台二手车销售推介视频,视频中该公司表示该车非“泡水车”。结果车辆交付后,周某发现座椅有生锈痕迹,经讯问某保险公司得知 2022 年 6 月 3 日案涉车辆出现“进水,本车损”异常。
周某遂起诉恳求判决解除合同,某中介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购卖价款三倍的赔偿金。一审问决仅支持周某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的诉讼恳求。周某上诉恳求改判支持其一切诉讼恳求。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某中介公司在案涉车辆宣传、试车、协商多少钱、签署合同、提车等一系列环节中,均未将车辆泡水状况照实告知周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维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则,某中介公司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周某有权要求其“退车退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遂改判支持周某的一切诉讼恳求。
法院以为,二手车消费逐渐成为一种关键的汽车消费方式,二手车商买卖中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权。该判决对二手车买卖中的不诚信行为动摇说“不”,引导二手车买卖运营者积极主动披露二手车信息,有利于污染二手车市场环境。
不予回答完工结算文件,能否视为认可
树立部《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控制方法》第16条规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的商活期限内予以回答。 逾期未回答的,完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最高院《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问解释》第20条规则,当事人商定,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在商活期限内不予回答,视为认可完工结算文件的,依照商定处置。 承包人依照完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承包人恳求判令发包人依照其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能否支持,重庆省高院构成两种观念。 二、正方观念: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应支持该恳求。 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常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公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虽然通用条款是格式化条款,但当事人在公用条款中没有商定扫除通用条款中的一些内容,则通用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当让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一、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则,含有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合理理由不回答则视为认可结算报告的意思。 由于本条规则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当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承当利息的前提是工程款曾经确定,也就是说,以承包人报送的完工结算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最高院民事审讯第一庭编著《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了解与适用》第180页“在树立部制定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专门条款规则了逾期不结算的法律结果,只需出现了合同中规则的发包人逾期不回答或许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结算依据就随之发生。 依照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的商定,发包人承当支付同期存款的利息。 ”三、反方观念:不能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不予支持该恳求。 第一、从《解释》第20条的规则来看,强调当事人必要求有明白的商定。 假设专有条款中,没有明白商定,则不能适用《解释》第20条。 第二、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则不明白,不契合《解释》第20条“明白商定”的条件。 该通用条款仅规则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当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规则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回答则视为认可结算报告。 关于发包人故意拖延不予结算的行为,通用条款苛加其从第29天承当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责任,并不同等于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资料,不能将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相反,关于工程款应当支持当事人争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或许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或仲裁,或诉讼。 第三、树立部《计价控制方法》只是部颁规章,不宜作为法院审理树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 第四、假设以为该通用条款契合《解释》第20条规则,或许出现承包人应用发包人不具有专业知识虚报夸张工程款数额的状况,由于发包人对树立工程相关知识不熟习,或许在收到完工解释资料后一活期限内没回答,承包人依据该解释第20条恳求给予工程款,其合法目的和合法利益就能得以成功。 四、最高院回答((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回答如下: 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商定了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在商活期限内不予回答,则视为认可完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
消费者权益法维护了谁?
跟消费者、销售者相比,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才制定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法。
维护的当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种水平上的维护不力,很大一部分要素是消费者自身疑问,其次是法律看法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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