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等地案件密集 开年11案缠身!中荷人寿因人身保险纠纷遭多地起诉 辽宁 (江苏等地案件最新进展)

admin1 3天前 阅读数 7 #银行
文章标签 中荷人寿王健

经过天眼查信息显示,3月19日,S*与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荷人寿”)相关案件在启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5年开年以来,中荷人寿以原告身份涉案11起,案由关键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和瘦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普及辽宁、江苏、江西、重庆。

依据地下资料显示,中荷人寿成立于2002年,由北京银行与法国巴黎保险集团合资运营。王健担任法人兼董事长。


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失

在没有看到病历资料之前,不好确定是医疗过失还是医疗事故,不过假设医院确实修正了病历,拿到民事赔偿的概率很大。 推测你女友的就诊出现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院有义务证明你女友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相关,假设医院不能证明,法律就推定你女友的死亡不是她自身疾病的转归,而是医疗过失。 当然,假设病历资料发现医疗有清楚的违犯诊疗相关规范的行为,则或许构成医疗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1、在正轨的医疗机构就医2、出现严重的损害结果3、医院有过失4、医疗行为违犯诊疗相关规范5、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相关希望可以帮到你。 假设要求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给我发邮件

人身异常损伤保险的诉讼失效期限为多久?

按《保险法》规则最低诉讼期限为自其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出现之日起二年。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外向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收回拒绝赔偿或许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向保险人恳求赔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时期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出现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向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时期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出现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准绳的规则,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许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白触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则:“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设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许运输中的货物,由原告住所地或许运输工具注销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出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通常证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则是适宜的,并没有惹起争议。 倒是由于保险公司的架构复杂而触及的诉讼主体疑问,经常会惹起管辖争议。 关于此类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疑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作了明白:“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历。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不得将签定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的下级公司或许总公司列为共同原告。 ”这是一个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规则。 但是征求意见稿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要求重新琢磨,该条款规则:“(管辖法院及诉讼主体疑问)保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就目前理想而言,通常保险合同会有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条款,但选择仲裁的极少,而另行商定诉讼管辖法院的更少,只限于一般大的保单。 就普遍而言,假设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则将原告住所地作为独一的法定管辖法院,在通常中会有疑问:笔者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华南某市的药品销售公司向华北某地的一家药厂购置药品,并委托该药厂布置货运和购置货运保险,当装满药品的大卡车行至南京左近时,车辆起火熄灭,药品大部分被烧毁,车辆也损坏严重并殃及现场的其他财富,外地消防机关赶来灭火后,公安交警就把该卡车和货物扣押。 而由于承运人是一个集体运输户,遇到这次事故曾经损失沉重,基本有力再对药品公司启动赔偿。 药品公司又与保险公司在赔偿数额上与剩余物资的作价上对峙不下,只得经过诉讼处置。 最后原告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则选择了在事故出现地(也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选择应该是适宜的,它简易了人民法院的取证、鉴定(公估)机构实施鉴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和数额。 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理想并作出相应处置。 但是假设依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则,那就别无选择,只能到原告(保险公司)住所地也就是华北某地去诉讼了。 而为了查明案件理想,华北某地法院的承方法官和鉴定机构人员(法院通常是指定法院所在地的鉴定机构启动鉴定的)都要到南京左近来取证办案,这十分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当然假设本案原告选择了运输目的地的法院管辖,也会发生相似的疑问。 但是针对在海运、航空运输中出现的保险纠纷的一些状况,规则运输工具注销注册地和运输目的地作为管辖法院是有必要的。 而单纯以原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也照顾不到大型商业保险中的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业务的复杂状况。 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触及到几个疑问:一、司法解释能否限制、改动法律自身的规则,这是一个立法权限和法理的疑问。 三、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应优先思索的是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讯权和查明案件理想。 这又是一个诉讼本钱和审讯效率的疑问。 当然,支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商定选择管辖法院是民事立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表现,但应当综合调查我国已有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司法通常的客观要求。 在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修正为:“(管辖法院及诉讼主体疑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许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则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另有商定的除外。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犯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则

版权声明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热门